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犯商标的救济机制

第五节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侵犯商标的救济机制

为了应对已客观存在的民刑交叉案件,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带民事诉讼,除此之外,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者的权利,可以考虑引入惩罚性的民事赔偿与罚金。罚金的范围是否要涵盖民事性的惩罚性赔偿、对于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连续性侵权是否应采用惩罚性的民事赔偿按时间计算罚金以督促侵权人尽快补偿等民事、刑事、行政交叉的惩罚措施是本书需要厘清的内容。分析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与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文本表述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的犯罪数额主要有“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和“重大损失数额”四种,而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数额主要有“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和“法定赔偿数额的酌定”三种,两种性质的案件对于数额的概念采用了不尽相同的规定。可见在制定惩罚措施的时候应根据不同案件找准相应的数额标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人,不仅需要浇灭其气焰,也需要让其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由于知识产权终是属于私权,所以应当以承担民事责任为主。假冒商标、非法仿制的行为则是以一种“搭便车”的形式,借助其他商家长期积累的品牌完成快速的获利,严重侵犯了商标持有者与合法生产商的权益。若仅仅是进行经济上的补偿,则让违法的成本偏低,侵权人占据主动权,打压了合法商家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有惩罚性的罚金来增加侵权人的成本,安抚被害人的心理,并达到敲山震虎的作用。虽然民法制度至今尚未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可以在保护商标办法中率先引入该制度,以表明坚决维护正当权利的立场与态度。(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