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刑罚轻缓化,增设资格刑

三、坚持刑罚轻缓化,增设资格刑

我国刑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刑两种刑罚,基本犯和加重犯两个罪行阶段,自由刑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罚金数额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上限规定。与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相比,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刑尤其是自由刑规定并不严厉,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强国为维护其知识产权霸权地位和专属权带来的经济利益,对知识产权采取强保护政策;我国的情况刚好相反,技术基础薄弱,自主研发的能力落后于发达国家,需要通过复制和仿效外国的先进技术,在其成果基础之上逐步培育起自身的创新机制,以实现科技的快速进步和经济的迅速繁荣,这就需要继续对知识产权采取弱势保护政策。所以,基于我国的实践需要和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我国知识产权刑罚的调整方向为:坚持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降低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量。其一,调整自由刑,降低有期徒刑的期限,增加管制的适用范围,突出社区矫正的适用。其二,增加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这种贪财图利型的经济犯罪,适用罚金刑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同时需要对罚金刑的数额进行明确规定,以增强法的明确性。其三,增设资格刑,目前我国刑法规定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一种,不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因而可以比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增设新的资格刑,以适用于知识产权犯罪,例如设置禁止从业资格、责令停业、关闭场所等规定。

【注释】

[1]Mariko Kunimi,“TRIPS Agreement,Is It Really Successful Achievement in the WTO?The Difficulty of Balancing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Interests”,Oregon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Law,2001(3):46—62.

[2]石广生:《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读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页。此外,本文如未特别注明,所引用的TRIPS协定条款内容均出自该书。

[3]资料来自欧盟官方网站:http://europa.eu.int/eur-lex/lex/staging/Lex UriServ/Lex UriServ.do?uri=CEIEX:32004 L0048R(01):FR∶NOT.转引自任军民:《从法国和欧盟对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看中国有关立法的不足》,载《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及对欧盟经验的借鉴》,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4]资料来自欧盟官方网站:http://europa.eu.int/eur-lex/lex/LexUriServ/site/fr/com/2005/com2005_0276fI01.pdf.转引自任军民:《从法国和欧盟对文学艺术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看中国有关立法的不足》,《中国知识产权的刑事法保护及对欧盟经验的借鉴》,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5]胡驰:《侵犯著作权犯罪比较研究》,载于志刚:《刑法问题与争鸣》(第5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6]雷山漫:《国际化背景下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研究》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11年4月。

[7]郑万青:《知识产权法律全球化的演进》,《世界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

[8]白桂梅:《国际法参考资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

[9]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https://www.daowen.com)

[10]吴汉东、胡开忠:《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

[11]赵秉志、刘科:《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发展趋势》,载卢建平:《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5页。

[12]法国《刑法》第L131条第39款。

[13]王志广:《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研究理论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2页。

[14]高铭暄、〔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国际化及其对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6页。

[15]李学勇:《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6页。

[16]史安娜、张慧君:《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技术创新研究与对策》,《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第6期。

[17]赵赤:《从“民法中心”到“刑法中心”的转变与实现——评析美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演进与最新发展》,《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18]赵赤:《美欧国家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最新发展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意义》,《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

[19]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1)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