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面临的新问题
(一)保护的客体范围呈现逐渐扩大趋势
在创新活动蓬勃开展的形势下,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争相涌现,创新成果接连出现,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新模式、新应用等新事物层出不穷。而且由于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的生产速度、传播速度与更新速度也都在加快,创新成果的研发周期缩短,知识产品总量得到迅速增加。这些新的创新成果都大大突破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在短时间内无暇覆盖到创新发展的各个方面,知识产权不断受到冲击。可以说,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滞后于保护创新成果的要求,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的客体呈现范围扩大趋势。
随着我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18],消费者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互联网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来应对变化。在互联网经济中,新商业模式以用户体验为导向,自身的迭代速度很快,保护需求时效性强,需要实时根据用户反馈不断调整产品和服务。但是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跟不上其更新速度,企业开创了新的商业模式后,其他企业争相模仿,造成产业之间的无序竞争也越演越烈,严重阻碍了产业发展。比如2016年底火爆起来的共享单车,其商业模式容易模仿,出现了各种颜色的共享单车,摩拜、OFO等大企业不断获得融资,但小蓝、町町等很多企业却逐渐退出市场,这不利于共享单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此外,大数据的大行其道,以及我国积极推动物联网发展,海量数据正在产生。当前的生产经营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数据的处理和加工,以数据链为基础,快速地在全社会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进行智能生产,从而以最快的速度匹配消费者需求。研究人员越来越倾向于用商业秘密保护他们的实验室成果,而不是选择公开。围绕大数据的所有权,涌现出很多复杂的问题,包括触及隐私和安全的问题。对于这些数据,是产生数据的个人拥有,还是对个人行为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的企业拥有?是否需要重新定义与这些数据相关的所有权及其相伴的权利和义务?企业运用这些数据时如何保证消费者的隐私不受侵害?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体系下,如果不能对这些新出现的事物进行即时有效的保护,容易造成对创新主体的侵权。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框架下,保护工作在实施过程中执行得不够及时有效,创新成果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也会极大地挫伤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因此,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存在法律和刑事司法障碍,而且实际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缺乏前瞻性,对于即将出现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新事物没有相对应的应对机制。如何及时保护新业态、新模式等新事物,现行法律和刑事司法所确立的保护机制如何在实践中更加有效地运行,既确保合理利用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资源以提高全社会的经济产出,又维护公平竞争以激发创新主体的创造力,这些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二)开放式创新中成果保护方式的选择
在新的创新范式下,创新过程中更加注重开放与合作,科学技术领域不断交叉融合,技术的开发与突破也强调合作共享,创新成果被所有合作方共享。在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保护措施既包括申请专利和商标,也包括保守商业秘密、缩短研发时间等。对于大企业来说,正式与非正式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都有很多办法可以选择,但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选择就比较有限。大多数中小企业发现,由于获得和维持专利的耗费不菲以及程序复杂,小企业青睐于缩短产品上市时间、保守商业秘密等保护措施。
但是,正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仍然在开放式创新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而且会促进开放式创新过程中的知识流动。比如,如果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专利的话通过协商的,技术转让就很容易进行,专利也可以促进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易,推动知识的模块化。因而参与协作式研发的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专利,而不是商业秘密。另外,正式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还可以作为一个信号传递方式,向外界展示他们的技术实力,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拥有专利可以成为获取任何风投资金、与大企业合作的前提条件。
虽然开放式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很重要,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自由披露可以让小企业克服“规模小”这一不利因素。自由披露的理念是:企业有选择地披露部分知识资产给他人免费使用对该企业有好处。这在开放源软件的开发中是一个常见的做法,但是其他部门的大企业也开始采用这一做法。例如,诺华(Novartis)、葛兰史克(Glaxosmithkline)等制药企业免费披露一些专利,为的是利用庞大的研发社区深入了解某些疾病,如糖尿病和热带疾病。既然有选择地披露有助于中小企业减少进入壁垒,降低成本,那么这种披露是否会给中小企业带来独特的好处,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因此,在开放式创新中,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没有统一的有效办法,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因形式而异,适用于某些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的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因行业和企业类型而异。尤其是,服务行业的企业主要依赖的是上市速度,而研发密集型中小企业依赖专利措施。那么,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是否在不同的开放式创新实践中,以及对于不同的外部知识源扮演不同的角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合法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什么时候会阻碍价值创造和价值捕获?这是需要进一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