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的设想

二、强化知识产权政策保护和法律保护的设想

在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下,我国需要改进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的现有机制,优化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过程,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与运用。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应当进行合理的布局与深化研究,逐步增强互联网等创新发展快的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在知识产权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将利益相关方都纳入进来,共同推动知识产权治理机制的建设与完善。虽然形成政策的过程可能会显得相当困难,但为保障创新创造活动的开展,应做好前瞻性的研究工作,及时有效地对新问题、新事物进行应对。

(一)逐步增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目前的管理办法有《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随着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正在引领全球信息技术革命,加速向经济社会各领域渗透融合,不断催生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给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提出众多新问题。同时,创新成果的增多,也为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在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过程中,应根据各领域的发展规律与技术特征,做到既要惩戒又要兼顾多方利益,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激励创新的平衡。因此,对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问题,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要逐步增强对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护措施。

(1)构建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我国互联网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和其他产业紧密结合,有关技术现已发展到世界前沿。面对互联网最前沿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我国已经无法借鉴国外相关的保护经验,需要自身深入探索并逐步建立适应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针对互联网新技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不同领域实施以促进发展为前提的差别化保护策略,并由此指导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

(2)合理确定不同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有个适度原则即要与产业的发展状况相适应,过高或者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产生抑制创新的作用。因而对于不同领域创新成果的保护,应当审时度势,针对互联网经济形态下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情况,设计合理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护机制,确定适当的保护水平。同时要根据不同领域的发展状况,适时地逐步提高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水平,达到既保护创新主体的利益又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鼓励进一步创新,促进不同领域的发展。

(3)通过典型判例营造良好的竞争环境。由于法律的制定难以赶上日新月异的技术创新,面对不断涌现的创新成果,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更多应从实际出发,通过一些判例来营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如提高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额度或建立刑事处罚制度。同时也需要公布一些典型案例,来加强司法和执法层面的透明度,对审判经验进行交流与总结。在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判决和裁定时,法院要使用专家和证人或者技术调查员来作为知识产权法官的一个有效的协助和支持。

(二)利益相关方都要纳入政策制定和法律保护的框架之中

对于创新发展的未来趋势,新的创新成果何时出现,很难做到提前预知,但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及时应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把相关的利益方都纳入政策制定和法律保护的框架之中,以开放合作的形式共同推动应对机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管理机制体制也应适时地作出改变,与各方共同商议,及时掌握发展动态。可以先由行业协会、领头企业等创新主体提出应对方案,在行业内进行约束自律,以行业规范的形式进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综合各方意见后,由点及面,从全局的角度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相应的政策。如果形势发展呈现一般性规律,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

(1)与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加强沟通,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对于新技术、新业态等创新成果的出现,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能够及时洞悉与了解,比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更早掌握相关发展情况。为更好地支持与引导相关产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或领头企业的联系,及时对新事物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行业的发展动态与技术前沿领域。在对新事物进行治理与规制的过程中,增加与行业协会的沟通,了解其实际需求,然后建立对应的管理与法律保护机制,实现有效治理。

(2)建立多利益攸关方平台和其他伙伴关系,共同商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前瞻部署。除强化系统外的联系外,知识产权系统内也可以由知识产权局创造一个比部际联席会议更加开放的联合商议机制,各有关部门可以在此自由参与无约束力的讨论。同时向技术制造方——企业和创新部门——开放这个机制,建立多利益攸关方平台和其他伙伴关系等,前所未有地为合作创造了切实的机会,共同商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等工作的前瞻性部署。多利益攸关方的参与至关重要,有助于改善现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为更有效地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支持,查明激励和保持技术发展所需的经济刺激。

(3)以政策目标为导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某种重新定义,以强化新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虽然对于传统的知识产权类别之外的数据类别进行某种重新定义看起来不可避免,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权利进行任何重塑仍将取决于政策制定者想要取得的目标。如果目标是促进数据收集和利用,以增进对人类健康的了解,那么政策制定者将需要考虑一系列问题。现有的知识产权安排是否为促进这一目标提供了正确的激励措施?是否需要额外的激励措施?抑或市场上是否有足够的激励措施?“数据收集者”的行为是否需要得到规制?管理商业秘密的法律包括刑事司法涵盖了其中一些问题,但确有必要围绕这些不断变化的问题展开思路。

总之,在创新变革的快速发展形势下,面对新问题,知识产权和刑事司法法律保护工作应当逐渐完善,以促进领域的发展为前提适当地强化知识产权法律和刑事司法保护水平。不仅要对当前出现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也要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构建全方位、战略性、前瞻性的应对机制,从而不断地完善并强化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创新成果激发创新主体的活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注释】

[1]微软Windows XP占据低价电脑65%市场,网易科技,http://tech.163.com/08/0924/08/4MJHNDH1000915BD.html,2008年9月24日。

[2]舒洪水、贾宇:《全球化时代的知识产权犯罪及其防治》,《法学家》2009年第1期,第85页。

[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https://www.daowen.com)

[4]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244-387页

[5]莫洪宪、贺志军:《论知识产权犯罪控制中的道德要素》,《犯罪研究》2007年第5期。

[6]刘科:《中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页。

[7]《法国知识产权法典》(L.335—336条),黄晖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

[8][法]米歇尔·福柯:《规诫与处罚——监狱的诞生》,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260页。

[9]林山田:《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台北三民书局1981年第8版,第137页。

[10]赵秉志、田宏杰:《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82—83页。

[11]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法商研究》1995年第4期。

[12]唐稷尧:《知识产权犯罪:利益背景与刑事控制》,《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第3期。

[13]张甘妹:《刑事政策》,台北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76页。

[14]李春雷、刘南男:《我国知识产权犯罪现状及其防控研究》,《工作研究》2007年第3期。

[15]卢慧生:《国际刑警组织建立知识产权犯罪信息数据库》,http://www.sipo.gov.cn/dtxx/gw/2008/200804/t20080401_353871.html,2017年11月。

[16]黄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则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前言第1页。

[17]王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中的调查取证》,《政法论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8年第1期。

[18]根据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7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51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手机网民占比为96.3%,移动支付用户规模达5.02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