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程序法的挑战

二、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对刑事程序法的挑战

(一)法院管辖地的冲突与协调

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管辖来说,不管是属人管辖还是属地管辖,都会对现有法院管辖制度提出莫大挑战。首先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因为都是在网络上进行的,所以这就造成了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不同,更麻烦的是当侵权人通过电子通信技术远程遥控网络终端时,可能会造成行为人的遥控地、网络输入终端与网络输出终端的三者不一致,也就造成了侵权行为发生地的不一致。从危害结果发生地来看,因为网络是开放的,而且网络用户也是分散分布的,当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危害后果显现时,可能危害后果是呈点状的,每个点都是犯罪结果的发生地,在司法管辖上会产生巨大困扰。[35]除此之外,网络是没有明显地域界限的,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有地域性的,当我国法律保护的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或者危害结果发生在域外的非效力地区时,会产生区际法律法冲突和国际司法协助的问题。

从犯罪主体管辖权来看,正是由于网络交互行为没有明确地域限制,所以外国人在国外实施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而输出终端设备在中国,危害结果发生在中国时,行为人国籍问题、刑法的适用问题都会严重挑战现有的制度。而且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如果呈现出国际性,即不同国籍的人构成共同犯罪,规模化地侵犯不同国家的网络知识产权时,问题就更加复杂麻烦了,这需要国家间的协同合作了[36]

(二)对犯罪证据的“三性”有着更高的要求

证据的“三性”是指一个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而言,它对传统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最大的挑战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更高的要求。首先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是以电子证据为主的,电子证据本身不容易保存固定而且容易受到技术手段的破坏与篡改,而且电子证据依附于实体设备,这也为证据保全带来麻烦。因此在证据保全方面对现有制度的挑战主要为:第一,犯罪证据不容易固定。就像前文所分析的一样,网络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主要看计算机系统的数据记录,如点击率、会员数、连接数、被转载量、粘贴量和技术保护措施被破坏程度等。这些电子痕迹虽然留存于计算机系统内,但是却容易被技术删除,而且由于这些数据必须依附于电子信息设备,当侵权人毁坏这些设备后,相应的证据也就毁掉了。这样的毁坏往往具有不可逆性,很难再恢复。第二,犯罪证据容易被破坏和篡改。电子证据是一种科技型证据,建立在人类主观创造东西之上。电子数据信息内容并不像现实生活中的实物证据一样,摸得着看得见。电子证据呈现的内容并不一定都客观地反映真实情况,它极易受到技术手段的干扰,从而改变它原始的内容。这些代码化的数据信息可以被病毒软件篡改,若作为证据使用,不但不会帮助查明真相,而且还有可能被不法之人用来作为诬告陷害、打击竞争对手的一种手段。[37]这些都对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带来考验。第三,证据保全困难重重。对于反映犯罪结果的电子证据来说,可能零星的存在于不同地区不同的计算机设备里,在证据保全时,可操作性不是很强。例如,“微商”通过朋友圈售卖假货,通常情况下可能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且多采取微信支付的方式,逐步形成了固定的客户群。微商一旦与消费者产生纠纷可能迅速“拉黑”后再改头换面继续经营。因此,在经过较长时间的售假后,只有锁定人、货和交易记录才能予以确认。(https://www.daowen.com)

(三)收集固定证据和准确定性较困难

《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鉴于网络案件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信息,以光电信号的形式存储,使得证据的毁灭和篡改较为便利。这种电子数据的易碎性、易变性以及非直观性,也使得其证据的证明能力受到极大挑战,这对于司法人员的素质和鉴别能力有极高要求。因此,在虚拟环境下知识产权犯罪的证据收集、固定、采信以及取证规范等都存在较大挑战。特别是涉及电子证据的跨国取证问题时,在犯罪分子身份确定、抓捕归案以及调查取证等方面的难度远高于传统案件。[38]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相对于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法律显然难以适应这一快速的变化,导致司法实务中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难以准确定性。

(四)刑事审判要求更强的专业性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是一种智慧型犯罪,需要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官队伍去审判,而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不能保证审理的质量问题。其次,虽然我国已经开始建立专门化的知识产权法院,但其重点不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虽然建立了一定的沟通衔接机制,但二者之间工作目标有别,导致程序、标准都有本质的不同,双方在案件移送、受理、情况反馈、通报及资源共享机制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存在一定的冲突,这种体制等因素的制约,致使破案时机贻误,证据散失、嫌疑人逃跑等情形时有发生。[39]根据2005年至2017年十多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的统计数据显示,涉嫌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在移送数量、移送比例上呈现出相对较低的现状,知识产权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存在着受移送机关、移送标准、移送程序、违法责任不清等诸多问题。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正是由于审判内容的专业性很强,因而会对现有的这些司法缺陷产生巨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