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排除犯罪事件
出于划清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界限以及避免当事人利用民刑立法中的空隙和利用公权力将自己推向有利境地的工具的目的,我们应该就某些行为非犯罪化,这有利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例如:
(一)涉外贴牌加工
国外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委托国内生产厂家使用该商标进行生产,所得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全数销往国外。由于商标的地域性,国外注册的商标在国内是没有相应的效力的,因此该产业往往会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这使政府陷入两难的局面,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对贴牌加工的鼓励均要顾及。因此,工商管理部门和海关应当建立专门的登记备案程序,以供贴牌加工企业在承接业务的同时向工商和海关申报贴牌加工业务,而对于这样的申报,工商和海关应该向其颁发证明。对于这些已经拿到证明的企业,若其已经得到境外企业的授权,生产的产品的数额与质量均与合同中所签约的相同,且所有产品均运往境外的,并在贴牌产品上标明特定标识指明出口地,应当认定其可使用避风港原则,为合法行为。
(二)使用在先的情况
在先使用的情况很难说为犯罪,由于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不方便公开而导致没有申请专利。由于法律有授权制度,但因其为自然犯罪,无主观上的恶意,当然不是犯罪,也不应受到惩罚性的赔偿,甚至可以允许商家在不扩建的基础上继续生产。(https://www.daowen.com)
(三)再行加工、再行开发
再行加工开发涉及专利问题,由于专利被侵权仍需要投入人力与精力,因而能够构成专利领域内的犯罪,只能是假冒专利,况且立法机构及司法部门至今也没有就再行加工、再行开发与原专利技术在比例多少的问题上是否构成犯罪作出规定,所以再行加工、再行开发的案件就应该被排除在犯罪外,或不应作为刑事立案的对象。
(四)其他
盗版、复制、利用他人著作权需要有牟利的情节,若无获利的目的且没有刻意去抹黑他人形象则可以视为个人研究学习欣赏,不视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