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认定

三、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认定

对于共同犯罪的研究,刑法理论上向来非常重视,原因主要是,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与单独犯罪相比,共同犯罪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因为共同犯罪中,犯罪人在心理上互相助长犯罪心理气势,行为上互相帮助,更容易达到犯罪目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行为内容的复杂性且对手段技术具有更高的要求,有许多犯罪行为必须经过多层次、多环节的配合才能完成,正因为如此研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主要研究分析如何认定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数额的问题,以确定个人刑事责任。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中,侵权数额也是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只要是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无论是单个人实施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都与数额问题相联系。然而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数额又不同于一般单个人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数额,而有总额、参与数额、分赃数额、平均数额等种类之分,[13]这就引发了在确定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时应该以何种数额作为标准,理论界主要有以下观点:

(一)分赃数额说

分赃数额说指的是:“应该根据各个行为人实际分得的数额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原则上应当根据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分得的数额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依据,但是同时应当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结合起来进行定罪量刑。[14]例如对于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就应当以集团的全部犯罪数额进行刑事责任的认定,而不应仅仅以其实际分得的数额作为确定刑事责任的依据。

(二)分担数额说

分担数额说是指共同犯罪中的各行为人应当根据其“应当分担”的数额负刑事责任。何谓“应当分担”的数额?应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确定:首先分析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行为参与的数额、个人实际所得的数额,再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来确定行为人在犯罪中应该承担百分之几的责任,最后将上面得到的百分比换算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和怎样处刑依据的数额。[15]

(三)参与数额说

参与数额说是指行为人应当对其所参加的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参与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此种说法的主要依据是,以参与数额作为各共同犯罪人承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由共同犯的特点决定的,在侵犯知识产权的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成员的犯罪都是彼此联系、互为条件的,每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对于自己所参加的犯罪,共同犯罪成员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因此,理应对这些行为负责。[16]

(四)犯罪总额说

犯罪总额说是指:“行为人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所有数额负刑事责任。”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所有的共犯成员都应该对他们造成的财产损失负责,而不搞所谓的“分别责任”,但是在判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还是应当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的大小,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的评判。

(五)折中说

折中说认为确定共同犯罪汇总单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因素,确定各共犯成员犯罪行为的大小后定罪量刑。这种说法没有明确提出应该采取什么样具体的方式来确定各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只是笼统地给出一个判断刑事责任的方向。

“分赃数额说”将个人非法所得的数额作为处罚基础,其明显的缺陷在于过分强调了各共同犯罪成员的独立性,而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共同犯罪的特点是在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客观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行为,每一个共犯成员的行为均与最后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17]但是因为共同犯罪中每个成员的作用和地位都是不同的,对造成的危害后果所负的刑事责任也应当不同。“分赃数额说”表面上看着十分的公允,根据所分得的赃款定罪量刑,但是仅仅根据行为人所分的赃款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依据,显然太过于片面,例如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根本就没有赃款,此种学说不能解决。(https://www.daowen.com)

“分担数额说”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的数额、个人所得的数额,再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来确定个人的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分赃数额说”的局限性,但是还是存在缺陷,它仅仅是将参与的数额、个人所得的数额,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简单地进行加法处理,并且想当然地引入百分比换算的方法确定刑事责任,这样的想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而且过于机械化。

“犯罪总额说”认为各个共犯成员应该对他们造成的所有财产损失负责,但是在判断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时候,还是应当结合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责任的大小,认罪态度等进行综合的评判。这样的观点也有其局限性,因为在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每个成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同,因此在认定各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的时候,采用同一犯罪数额作为判断刑事责任的基础,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共同犯罪论》所指出的:“如果每个罪犯都对犯罪总额负责,对每个共犯成员都以共同犯罪数额作为量刑的基础,那就是不加区别地要每个共犯成员都承担其他共犯成员的罪责,这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原则,扩大了打击面,不利于犯罪分子的分化瓦解。”

以上理论中的“犯罪总额说”和“参与数额说”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普遍。[18]笔者认为,在认定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各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时还是应当以刑法理论以及刑法规定中有关共同犯罪成员刑事责任认定的原则为基础,结合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特点,具体分析和确定每个共同犯罪成员的刑事责任。

如前所述,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具有共同故意的前提下,每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可能不完全相同,甚至很不相同。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地区别每个共犯成员的刑事责任,而每个共犯成员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必须符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否则就有悖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确定实际上是一种刑事责任的分解,但这种分解不是简单地把刑事责任平均分配。分解到最后,每一个共同犯罪人所实际承担的刑事责任的总和不能简单地同整个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进行比较,它们有时在量上不一定完全相等。这主要是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大于单独犯罪所致。同样,在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也是如此,在犯罪数额相同的情况下,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会与单独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完全等同。只有认识到这一点,我们才能根据每一个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的不同情况作出定量的分析。

1.首要分子

我国《刑法》第97条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刑法理论上讲,首要分子不论是否参加具体犯罪活动,都应对犯罪集团所预谋的全部罪行负刑事责任,因为,犯罪集团的所有犯罪活动都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之下进行的。笔者认为,依照刑法理论和刑法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应对犯罪总额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尽管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团的数额往往在犯罪预谋时还很模糊,首要分子也往往不直接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行动,但首要分子对整个犯罪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起着策划、组织、领导、指挥作用,因此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团总额作为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是合情合理的。只有在某些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团中,个别犯罪集团成员实施了超出预谋范围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数额,首要分子才可不对此负刑事责任。

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主要是共同犯罪中的实施犯,属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分子。由于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因此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共同犯罪的主要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6条第4款规定,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在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应把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区别开来。因为犯罪集团中除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的作用与首要分子是完全不同的,主犯并不具备首要分子所起的组织、策划、指导作用,所以犯罪集团中主犯的社会危险性主要从他们自己的行为上体现出来。那么对于犯罪集团中的主犯,就应该考虑以其参与犯罪的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集团中,参与数额往往要比集团犯罪总额小得多,而参与数额是指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成员实际参与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数额,显然这一数额最能体现犯罪集团成员中主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但是,一般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案件则不同,因为其不存在首要分子,因而一般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作用就相当于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的地位,对整个共同犯罪起着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如果仅仅要求一般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只对自己的实施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以参与数额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一般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刑事责任承担范围应当参考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即对犯罪总额承担刑事责任。此观点主要是考虑到不论是犯罪集团还是一般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基于共同故意下的整体行为,必须有一些成员对此负全面的刑事责任,如果缺少这一点,就不称其为共同犯罪,也正是由于这一点,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才不同于单个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3.从犯和胁从犯

从刑法理论上分析,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和胁从犯均不起主要作用,其社会危害性比主犯要小得多,因而他们承担的刑事责任也应比主犯小。据此,笔者认为,在侵犯知识产权共同犯罪中,对于从犯和胁从犯一般均应以分赃数额作为其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未遂或者犯罪得逞后未及分赃的案件,当然只能根据其他情节来确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在犯罪所得由各共同犯罪人共同挥霍的案件中,从犯和胁从犯只对其挥霍的那一部分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在具体处罚时,还应根据《刑法》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