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补正
太田先生的古今汉语修养均极高,上文已经说过。不过汉语毕竟不是他的母语,偶尔也会有理解不准确的地方,这是在所难免的。比如《朝野佥载》卷二“侯思止”条记载侯思止审讯囚徒时说的话:“不用你书言笔语,但还我白司马。若不肯来俊,即与你孟青。”太田先生在引用这条材料后说:“饼铺出身的这位御史的话真是奇怪不可解之言,勉强翻译的话,是否可这样译呢:意思不懂的话没有用,让黄泉路上的人活着回来,如果不接受手铐脚镣的话,叫他吃孟青棒。”(《通考》第192页,又第208页注[20])原话“奇怪不可解”的原因在于后三句都用了歇后语,《朝野佥载》的作者张鷟对此做了解释:“白司马[14]者,北邙山白[15]司马坂也。来俊者,中丞来俊臣也。孟青者,将军孟青棒也。”问题是这个解释今天读来意思仍然不明,原因是其中还用了谐音手法。据我的理解,这四句话的意思是:“你不用给我转文掉书袋,只需回答我‘反’;假如不肯承认,就给你吃棒!”“坂”谐音“反”,“臣”谐音“承”,“还”是“回答”的意思。(参看汪维辉,2013)太田先生的解读未得原意。不过,这样的问题在太田先生的著作中是不多见的。
太田先生对文献年代的判定一贯十分严格,不过偶尔也有失当之处,比如把《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看作汉末建安年间(196—220)的作品,恐怕就有问题。徐复先生从语言角度提出许多证据,认为这首诗不可能作于汉末,应该是东晋时代写定的。[16]结论比较可信。《文法》在讨论第三人称代词“渠”的时候,所引的第一个例子是《古诗为焦仲卿妻作》:“虽与府吏要,渠会永无缘。”第二例才是《三国志·吴志·赵达传》:“女婿昨来,必是渠所窃。”就是因为太田先生认为《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时代早于《三国志》,其实两者的先后应该倒过来才对。而且《古诗为焦仲卿妻作》的这个例子不可靠,“渠会”相当于“其会(=那个相会)”,“渠”并非第三人称代词。[17]所以第三人称代词“渠”的最早例子还是出自《三国志》,对此吕叔湘和王力的看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