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尼·弗·丹尼尔逊
彼得堡
1871年11月9日[于伦敦]
亲爱的朋友:
随信附上勘误表一份,改动不多,有些只是误刊的更正。几处较为重要的改动是在第192、201、288(脚注205a)和376页上,因为这里部分地涉及到内容。
用不着再等待重新修订第一章,因为我最近几个月来忙得很(而且在不久的将来也很少有好转的希望),根本不能从事理论工作。
当然,总有一天我会把这项工作全部搞完的,但也有这样的情况,即责任感往往促使你去做那些比起理论的探讨和研究来较少具有吸引力的事情。
衷心感谢您对我的好意。我读过一些爱尔利布[1]的著作。他作为一个作家,我是把他跟莱辛和狄德罗同样看待的。
我已经收到那几号很有趣的《莫斯科新闻》。
忠实于您的 阿·威·[2]
[附件]
第68页脚注52,侧数第2行:不是《ne pouvant pas》,应是《ne pouvant》。
第83页脚注62,侧数第6行:不是《species》,应是《specie》。
第192页第3行,不是“全年总收入”,应是“全年销售额”。
同上第7 行,不是“工作日之中”,应是“
之中”。此句应为:“在构成总额115000 镑的
之中……”
同上,在第192页脚注32 之后应增加:作者对注32的补充:“且不谈西尼耳说的内容如何荒唐,他的叙述方法也是混乱的。其实,他想说的是:
工厂主使工人每天劳动小时或
小时。正象一个工作日的情形一样,全年的劳动也是由
小时或
小时(乘以一年的工作日数)构成。按照这个假定,
个劳动小时生产的年产品为115000 镑;
个劳动小时生产的年产品为
镑;
个劳动小时生产
镑;
个劳动小时生产
镑,也就是说,它们只补偿预付资本100000 镑。余下的
个劳动小时生产镑,即总利润。
在这个劳动小时中,
个劳动小时生产
5000镑,即只补偿工厂和机器的损耗。最后的
个劳动小时,即最后一个劳动小时,生产最后的
的产品,即生产
镑=10000镑,它生产的是纯利润。这正是需要证明的。
但在正文中,西尼耳却说:
‘其余即每天最后两个
小时才生产10% 的纯利润。’
可见,他突然把按产品划分的部分同按工作日划分的
小时混为一谈了。”
第201页倒数第7行及以下一行应为:“但是如果你要在10年内就消费尽我的劳动力,可是每天支付给我的仍然是我的劳动力总价值的
,而不是
,那就只支付了我的劳动力日价值的
,因而每天就偷走了我的商品价值的
。”
第288页脚注205a应为:“现代化学上应用的、最早由罗朗和热拉尔科学地阐明的分子说,正是以这个规律作基础的”,因此,应删去以下字样:“由巴黎教授维尔茨……所制定的”。
第307页第8 行,不是《animal spirit》,应是《animal spirits》。
第309页脚注15,第4行,不是《le poison》,应是《le poisson》。
第319页脚注26,倒数第9 行,不是《divider》,应是《dévider》。倒数第6行,不是《dividenses》,应是《dévidenses》;不是《teinturieurs》,应是《teinturiers》。
第376页第20行,不是“它构成的价值越小”,应是“它转移的价值越小”。
第593页脚注60,倒数第16行,不是《ses services》,应是《ces services》。
第658页倒数第17行,不是“1银格罗申8分尼”,应是“2银格罗申6 分尼”。
载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 卷第317—320页
[1]指杜勃罗留波夫,马克思把他的姓译成德语Ehrlieb(爱尔利布)。——编者注
[2]阿·威廉斯是马克思的化名。——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