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弗·丹尼尔逊致马克思
伦 敦
1873年5月10(22)日于圣彼得堡
尊敬的先生:
别利亚耶夫的《罗斯农民》一书是论述农民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社会地位的一部最好的专著,但我认为它还有许多不足之处。首先,我要指出作者的斯拉夫主义,它遮住了作者的视线,妨碍他看清关系的真相。比如说,伊凡四世时期就是一个例子。但这一点以后再讲。其次,正如评论家乌斯特里雅洛夫和韦什尼亚科夫〔2〕所已经指出的,他写的不是一般农民史,而是农奴制的历史。第三,他叙述历史有自己的风格,基本上只谈事实,而没有把事实同其他社会现象联系起来。他几乎从来不指出产生这种或那种后果的总的原因。例如,他甚至没有提到蒙古民族的名称,然而在当时,这个曾经引起俄罗斯人整个生活发生变革的民族,对农民的生活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正如我们以后将会看到的那样,蒙古人把自己关于国家和法的观念传到了俄罗斯,使土地关系发生了真正的根本变革。可是,我再说一遍,别利亚耶夫甚至只字未提蒙古人。尽管有错误,但别利亚耶夫写的历史书仍然是这一类著作中迄今为止最好的一部。
我并不满足于这个问题上已经知道的文献(见下文),于是请我国历史学家柯斯托马罗夫给我提供一些资料。我要他注意我上述的见解,还补充说,别利亚耶夫非常确切地叙述了十六世纪公社的情况,却只字未提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公社的情况。柯斯托马罗夫对此答复我道:
“这个问题没有探讨过,而且总的说来,土地公社的问题还有待于历史学家去研究。”
我说:别利亚耶夫只字未提重大政治事件对土地关系有什么影响。例如,他的书里一处也没有提到过蒙古人对土地关系的影响,但是我从涅沃林的著作中却看到这种见解:随着蒙古人征服俄罗斯,他们给俄罗斯生活带来了“自己的国家法的原则,根据这个国家法,所有在可汗统治下的土地都是属于可汗的财产。”(涅沃林《民法史》第4卷第136、151页。)
柯斯托马罗夫说:“这是毫无疑问的,俄罗斯的国家法起源于蒙古人。”
我说:别利亚耶夫把伊凡四世看作是这样一个沙皇,在他的统治下农民公社拥有很大的独立性。他还说(第99、98页),在这个沙皇统治的年代里,“把土地分封给官宦作为领地和世袭领地的做法特别盛行。”
柯斯托马罗夫说:“这些人完全不了解伊凡四世的个性。他是个听别人随意支使的人;需要根据对他有过影响的不同的人,而把他统治的年代分为两个时期。”(试比较他在1872年《欧洲通报》中对伊凡四世的评述)〔3〕。
我不完全同意这种见解。伊凡的个性怎样,这是次要的。当然,为了说明这种或那种关系或现象有无可能,很重要的一点是,要对一定时期社会生活的整个性质有一个明确的观念。只有通过这样的研究,更确切地确定整个国家生活建筑在其上的基础以后,才能相当正确地决定,这种或那种现象是否有可能存在。俄国历史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期:蒙古入侵前的时期和蒙古入侵后的时期。顺便说说,为了研究蒙古入侵前时期的国家法,可以利用下列著作:谢尔盖也维奇《市民会议和公爵》1867年莫斯科版,赫列勃尼科夫《蒙古入侵前时期的社会和国家》1872年圣彼得堡版。在这里可以看到,古代俄罗斯(或者不如说是古代斯拉夫)的国家法思想——各个公国和公社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实行完全的自洽,市民会议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选举和罢免公爵,拥有立法权、司法权等等——是怎样逐渐地被异己的蒙古人的思想因素取代的[2]。
从这个观点看来,研究伊凡三世和伊凡四世时期是十分重要的。研究公爵们通过哪些方法使自己从完全依赖于市民会议而成为整个俄罗斯土地的主人,也是十分重要的。为了进一步确认蒙古人影响的意义,应当特别注意受鞑靼人统治的影响最少的那些地方,即俄罗斯北部的诺夫哥罗德、普斯科夫、维亚特卡河流域。1863年圣彼得堡出版的柯斯托马罗夫的著作《俄罗斯北部的人民自治》可以作为这方面的重要辅助资料。
作者说(第154页):“公爵既不能通过购买,又不能通过接受赠与而在诺夫哥罗德境内获得地产,他也不能接受典押,也就是说不能做交易;这些同样扩大到他的侍从们身上。”(第155页):“公爵不能剥夺乡村,不能把它们分封为私人财产。”诺夫哥罗德在陷落前夕操心的是“大公可别米干预贵族的世袭领地”(第220页)。可是,大公要求:“诺夫哥罗德要给我们乡和村”(第224页),并说:“把〈诺夫哥罗德〉境内属于大主教和修道院的所有乡的一半交给我”,“并把诺沃托尔什的全部土地,不论是属于谁的,统统交给我。”(第225页)“1484年,〈诺夫哥罗德境内〉大主教和贵族的地产都被分封给莫斯科的贵族子弟”(第235页)[3]。
由此可见,起源于瓦兰人[4]的公爵来到以后的史前时代的公社,不仅开始把自己的习惯法引用到立法中去,而且它的思想也渗入到古代俄罗斯的社会生活中,并且如此之深,以致它的思想也进入了政治生活。这种公社是什么性质,可以从下述著作中看出。
例如,目前正在写俄国文明史的沙波夫(这部著作的个别章节可以在期刊中找到。我的引文摘自题为《俄国社会史中的世界观、思想、劳动、妇女》的一章〔4〕。这一章阐述古代俄罗斯的公社是在什么样的世界观的影响下发展起来的)说:
“在原始时代,对神秘的自然力和人的暴力的盲目恐惧,是促使生理血统上的原始的氏族联盟联合成为公民社会的最初的自然心理动机。这种公民社会的最初形态是原始公社……。因此,这种……公社建成过程是在对无法理解的自然力的普遍恐惧中进行的。这种自然力决定了诸如在掠夺战争中的失败,在狩猎业和其他行业以及在保障和维持生命等方面的挫折。分散居住在森林中的斯拉夫诸氏族愈来愈感到需要有共同的互助手段来维持和保障生命……他们需要拥有最大数量的‘强壮的男子’、‘勇敢的战士’、勇士,来捍卫、保护并拯救他们……免遭猛兽、盗贼的危害…… 在公社内,在米尔内,即使居住在荒野黑暗的森林之中,栖身于野兽出没之地也不可怕:大家在一起,死也不足畏……其次,对诸如强盗、贼、杀人凶手这类‘强壮的男子’的暴力的恐惧,是促使‘贫穷的庄稼人’联合成公社,建立起‘维尔夫’[5]、‘米尔’的新的自然动机。与此同时,这种恐惧又是使公社的移民扩大到欧洲东北部,扩大到所谓‘黑土地带’和‘原始阔叶森林’的很自然的最初原因。对强盗这种强壮男子的暴力的恐惧……无意中迫使穷庄稼人在森林中寻找栖身之所,生活在暴力、掠夺、抢劫的威胁之中。马夫里基说:‘因此,他们在森林中、沿江河湖泊和在沼泽地带的栖身之所是不易被发现的。他们给自己的住房安排了许多应付紧急情况的出口……总之,他们大多生活在恐惧之中。’(φοβ ραλλоγ
Σ
ρος ειχογτες,)在这种诚惶诚恐的情况下,所有贫穷的人没有任何别的出路,没有别的手段来防范强壮男子的暴力和保护自己,只有躲到森林里去,在那里联合成公社,用共同的、集体的力量同强壮男子专横的、奴役性的、掠夺性的暴力进行斗争。”就这样,在氏族生活瓦解的时代……在老是“一个氏族替代另一个氏族”的时候……,在暴力和强权完全占统治地位的时候,公社、米尔也就产生了。对暴力的恐惧……也就身不由己地……迫使所有的弱者彼此达成协议……,成立公社,或者用《罗斯真理》的话说,“向罚金入股[6],从小型劳动组合转而依靠罚金,依靠人们”,依靠米尔,以便整个“劳动组合”,“所有入股参加罚金的人”在一起,用共同的力量搜查一切有害的强人、“凶手、贼、强盗”,把他“一扫而光”(《罗斯真理》,卡拉乔夫汇编,第88—90页)。
“如果有人在会上或宴会上杀了人,他就要向维尔夫缴付罚金(也就是向公社、米尔的库房缴付罚金);如果在抢劫时杀了管事人,而凶手又找不到,那么首领所在的维尔夫就应缴付罚金”,也就是发现被害人的公社应缴付罚金。《罗斯真理》同样明确规定公社要用集体的力量来保护公社的土地免遭强盗暴力的危害:“如果破坏了土地,或者在有标志的土地上打猎捕鱼者,则应由维尔夫(米尔)去捕捉盗贼;凡偷走海狸或鱼网,或捣毁蜂房,或砍断田界上的树木者,则应由维尔夫(米尔)去捕捉盗贼”云云(沙波夫“俄国社会史中的世界观……”,见《祖国纪事》1873年3月号第66—69页)。
请参见列昂托维奇《古代霍尔瓦齐亚—达尔马提立法》第92页。
“连环保是波利查公社行政管理的主要原则之一。特别是在公社内部和对外的安全问题上,这项原则充分有效。缴纳强制罚金”(如《罗斯真理》所说)“是连环保的主要表现,是对自己的成员负责的公社所承担的一种义务。在波利查成文法中,强制罚金直接属于社会‘贡赋’之列,是同什一税等国家贡赋并列的。”(波利查成文法第14页)。“公社为了对成员负责,应该‘挺身而出’,保护其成员免遭攻击和欺侮;它拥有广泛的报复权力来对付外人和本社的人……(第93页)。公社的成员由于团结一致的关系,必须用自己私有的钱财来促进社会的秩序和福利……对于米尔范围内明显的犯罪分子和破坏分子,任何人都应加以‘觉察’、揭发和追究;有时候还应以大笔罚款相威胁(发誓)……”(列昂托维奇《古代霍尔瓦齐亚—达尔马提立法》,载于《新俄罗斯大学校刊》1868年敖德萨版。)
同样或几乎同样的动机导致了商人阶级作为一个整体的形成。(试比较柯斯托马罗夫《俄罗斯北部的人民自治》,1863年圣彼得堡版,第2 卷,第223 及以下各页;尼基特斯基《普斯科夫国内史概论》,1873年圣彼得堡版,第168—170页)。
在蒙古入侵前的整个时期内,公社制度愈来愈巩固。在鞑靼人统治时期,人民的政治作用愈来愈下降。一切力量都用到推翻令人憎恨的桎梏上去了。莫斯科大公们现在已经不是人民选举出来的人,而是鞑靼人的全权代理人。他们得到的权力愈来愈大。在政治上和行政管理上开始集中化。伊凡三世是把俄国土地统一起来的人,但他深受鞑靼人的精神影响,以致常把不属于他的土地分封出去。毫无疑问,这两种现象(即统一国土和把土地分封为领地)都不是偶然的。探讨涅沃林写的领地史(见文集第4卷)是很有趣味的。领地最初是作为俸禄分封给官宦的,期限是他们在职的时候。后来,他们的孩子取得了这些土地的支配权。最后,领地的概念也就跟世袭领地的概念分不开了。
在俄国历史上,莫斯科时期的土地可以分为:(1)官地,这种土地直接属于公社;(2)世袭领地,又可分为贵族的、大主教或高级僧侣的、修道院的世袭领地…… 后者就其来源而言,又可分为:历来如此的,即整乡、整城割让的;赏赐的,即大公赏给的(在很晚的时期);捐赠的,即私人捐助的;最后,是购置的……。修道院最初可以自由取得土地,但伊凡四世对这种权力加以限制……。1551年5月11日高级会议通过的决议说:
“今后在没有呈报大公取得同意之前,高级僧侣、主教和修道院不得向任何人购买世袭领地,而公爵、贵族子弟和任何人在没有呈准之前不得出售世袭领地……”
这里还规定剥夺修道院非法得到的土地(也就是说,这种土地也是有的):
“大主教和修道院向贵族子弟和基督徒借的某些属于大公的领地和官地,以及用强制手段得到的属于大公的领地和官地,或者录事故意设法送给大主教和修道院,而大主教和修道院称之为属于自己的那些土地,在国君土地上搞的另一些从森林中清除出来的耕地:还要弄清楚,哪些土地是从古以来就有的,哪些土地是后来搞到的。”(《古文献考察记录》第1 卷第227 号)
同样,未经国君许可,不得把土地遗赠给僧侣。我们从上述1551年的决议中看到:
“在国君的这项决议以前,某些世袭领地未经呈报就给了修道院,这些世袭领地应交给国君,因为已在不同程度上为这些世袭领地付了款,这些世袭领地已转变为领地。”……“随着领地制的发展,世袭领地愈来愈具有领地的性质,并从私有财产转变为国家财产”(别利亚耶夫《论莫斯料国家的土地占有》,刊载在《帝国莫斯科俄罗斯历史和文物协会会刊》1851年莫斯科版第16—17页)。
可见,公爵的观点跟鞑靼人的观点差不多,因为在鞑靼人入侵以前的时期内,这种现象是不可能出现的[7]。(3)公爵的或臣民的土地,即后来的宫庭土地。它们只是在俄国某一地区内公爵的地位得到巩固以后才会产生。公爵是这类土地唯一的所有人(同上,第19页)。(4)领地的土地。这是指公爵分封给大臣和其他效忠于他的官宦的土地,让他们依靠从这些土地上得到的收入维持生活(参见涅沃林第4卷、别利亚耶夫、谢尔盖也维奇、柯斯托马罗夫等)。随着被征服的地域的扩大,领地土地的数量也在增加。(别利亚耶夫,同上书,第26、31页)。
谢尔盖也维奇说:“到我们探讨的这个时期末(即伊凡四世时期),对官职人员的犒赏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奠定了新制度的基础。公爵不再向官职人员分发金银,而是开始向他们分封不动产,但他们必须在占有被赏赐的不动产时为公爵效劳……由此而形成一个必须为公爵效劳的阶级……由于领地只是分给官职人员,因而大公的权力就不以他的仆从们的意志为转移。十四世纪初就出现了这种新制度的初步迹象……但只是到了我们探讨的这个时期末,这种新制度才取得了多少有点显著的进展。”(谢尔盖也维奇《市民议会和公爵》第410、411页)。
但同时不应忘记,在较早时期,大公即使受召统治公国,也不能根据自己地位的性质来占有世袭领地。我们可以看到,在某些地区,例如在诺夫哥罗德,根据同市民会议达成的契约,他们不能占有不动产。
这时候的土地公社处于什么样的情况呢?长达二百年的鞑靼人的压迫统治对它有什么影响呢?上述的一切表明,中央集权化的全部重担主要落在土地公社上。如果公爵能够支配修道院领地和贵族领地,也就是所有者具有一定影响的那些土地,那么很明显,他们就更用不着同无法自卫的官地讲客气了。确实,大量的公爵土地是怎样产生的呢?领地是靠什么发展起来的呢?契切林断言,在费多尔·伊凡诺维奇时期,农民的土地是很少的。我觉得这种情况是很有可能的[8]。
别利亚耶夫说:“正如我们从许多文献中看到的,农民离开公社,抛弃本地,主要是由于无力缴纳对土地课征的赋税——总之是无力负担苛捐杂税。”(《俄罗斯笔谈》1856年第1期,第115页)。契切林说:“我们知道公社对于它的成员分散到各地,而留下的人要替离开的人缴纳赋税这一点很有怨言。”(《论文集》等,第114页)
公社最初的宗旨是保护公社的成员。随着中央集权制(因而还有官僚制度)的发展,联合成公社也就愈来愈失去意义。公社的力量不足以抵制鞑靼人保护下发展起来的新原则。联合成公社的一切好处都被取消了。只剩下一点,就是要缴纳力不胜任的捐税,并由公社的连环保加以保证。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别利亚耶夫和契切林彼此都一致认为,这是公社崩溃的主要原因之一。
柯斯托马罗夫在其《斯杰潘·拉辛》一书中用非常低沉的调子描写了贵族领地和修道院领地上农民的处境。他写道:
“由于种种沉重负担、苛捐杂税和无权地位(例如,主人能派遣农民替自己去受刑罚;如果贵族上班迟到或者不服从上级,农民就代替他受惩罚,等等),逃跑的原因就有很多,”还要补充一点,“关厢和官乡地的情况往往更加严峻,因此忍受不了赋役的人逃出自己的公社,委身于私人领主,当农民和奴隶。”(《古文献考察记录》,第3 卷,第144—145页。同时参见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1868年圣彼得堡版,第37页),[9]“而政府把他们遣送回原地。关厢和耕种官地的村庄所负担的贡赋是不可胜数的。”
下面是作者对这些贡赋的叙述……
“根据公社体制,不是从每一个个人而是从整个公社提出这一切要求。这种公社体制增加了贡赋的负担…… 派往食邑的官职人员滥用职权,司法的黑暗加重了居民的苦难。派往食邑的省长们把职务看作是一种收入……他们有时象强盗那样抢劫…… 他们在边远省份内的蛮横无理行为格外厉害…… 他们的法庭是完全可以贿赂的…… 选举出来的管理机构所拥有的力量……衰落了…… 选举在省长们的影响下进行,而且只有公社的富裕成员才有选举权……由于所有这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居民们就四出外逃。整个整个的关厢和大村庄都荒芜起来了。”
一个外国人(弗列特切尔)说:“令人惊讶的是,人们怎么能够忍受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怎么会使基督徒的政府感到满意。省里的法庭是严峻的,而政府作为一种优惠发出了证书,允许象在莫斯科那样打官司,……(显然,这种制度对农民会起到什么样的影响)”(《历史学专题丛书》第2 卷第222—234页)。“所有这一切表明,逃跑的原因以及一般不满意于日常生活的原因,在于民事制度内部机体之中…… 对于被抓到的人,用鞭打惩罚,然后被安置在原籍……但这种人住不下去,便逃到森林中去,沦为盗匪。”(同上书,第235页)
随着君主制和中央集权制的兴起,随着联邦制的衰落,大批逃亡者来到南方,形成了哥萨克人。所有不满意新制度的人聚集在这里。情况愈来愈发展。
“到十七世纪中叶,哥萨克人遍布了大半个罗斯,而人民对民政的不满给哥萨克增添了力量。哥萨克人复活了旧时的已经消失了一半的市民会议的无拘无束的自发状态。在哥萨克人中间,旧俄罗斯的米尔完成了它同君主专制的斗争。”(同上书,第211—212页)
在斯杰潘·拉辛时代,爆发了新旧制度之间的斗争。但旧制度“本身并不包含任何新的基因,没有力量为俄罗斯人民开辟新的道路。因此,这个有名的、流血的、辉煌的时代对俄罗斯人民来说,是枉然的。”但起义的规模表明,人民对新制度的不满情绪是多么强烈。随着拉辛的被处决,这种制度也就取得完全的胜利。
根据上述一切,我认为契切林在跟别利亚耶夫的争论中是正确的。我们所知道的农奴制度下的公社,它的存在有赖于国库措施。人们在对待公社方面没有想出任何新的东西。可是,当新生活的整个发展使公社丧失了所有联系着的理由以后,这种发展也向政府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就是用强制力量,而且是用最沉重的锁链把摇摇欲坠的这种机构巩固起来。起先,公社的成员由于共同的利益而联结在一起。后来,当公社本身显得软弱无力,濒临崩溃的时候,只是由于对政府的国库有利,公社才被用强制力量维持下来。但是,不应由此得出结论说,公社的精神业已消亡。在公社还没有丧失自己力量的地方,在公社能够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的地方,公社在没有外界力量支持的情况下保存下来了。劳动组合就是一个例子。
1861年农民解放了。以后,又先后发生了其他的改革:司法改革、地方自治改革、国家机构改革、军事改革,等等。每一项改革都引起了预算的增长。税收骇人听闻地增加。地方预算也在不断增长。税收对地方上的生产造成了哪些影响,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
“有的地方种了许多大麻;榨油业是免税的。农民们在他们的小木房内搞起了许多小油坊来榨油。凡需要油的人,就把大麻运往油坊主那里,付费榨油,然后把油和油渣运回家。油自己吃,油渣用来喂牲口……这样,地里出来的东西仍回到地里去。但现在成立了地方自治局。它需要钱……。它征收油坊税。现在,这就影响到整个榨油业。油坊的数量减少了。只有比较富裕的油坊主还有油坊。油渣集中到一些人手里,由油坊主成批地,批发卖给大户。税再增加,小户就完全垮台。组织得很好的榨油厂办起来了。农民已经不再运大麻到油坊去榨油,不再取回油渣自用,而是把大麻卖出去,然后再在城里买油。油渣积存在大厂里,卖出去喂大农户和城里的牲口,运往国外,或者用来当燃料……地里出来的东西不再回到地里去,土壤就贫瘠起来了…… 葡萄酒酿造业、啤酒酿造业、淀粉厂和糖厂的情况,也同样如此。”(亚·恩格尔哈特《农业的化学原理》,载于《祖国纪事》1873年4月号。作者本人现在是农场主,过去曾经是化学教授)
报刊和有机会亲眼目睹事实的人都一致断言,农民在得到解放以后的经济状况丝毫也没有改善。上述作者在其著作《俄国农业问题》中证明,甚至保存了劳役租制,只是换了个名称而已。
他写道:“我们地区(卡卢加省)内得到好处最多的农户是那些用还工的办法耕种土地的农户,而得到还工是由于让人使用划出来的土地和使用草地和树林等。这些农户由于垄断了向农民提供除金钱以外所需要的一切(树林、草地、收场),就把所有最优秀的工人吸收到自己方面来。工人们整个村地为这些农户耕种。这样,富裕的农民得到好处,而贫农则彻底破产。这些农户既不要求任何流动资本,也不要求户主有农艺知识。这些农户中所有的农艺花样(机器、芜菁等等),从他们使用的乱七八糟样子来看,简直是胡闹。这些农户之所以搞得起来,只是因为获得的劳动力极其便宜,几乎等于免费(第219页)…… 在这种条件下工作的那些村庄中的农民日益贫困,那些并不富裕而家中又缺少劳力的农户,尤其是这样。”(第213页)
可以举出许多类似的例子。这样的条件会对公社产生什么影响呢?其影响与伊凡四世和费多尔·伊凡诺维奇时期一样。公社的成员开始感到连环保的负担,当然是指富裕的成员,那些起作用最大的人。在有连环保和贫苦社员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富裕成员要替别人支付,这对他们当然是不利的。这类富裕成员便争取退出公社。1870年2月,他们得到了离开公社的权利。但是,这时候公社的瓦解对公社的原则有什么关系呢?当然,公社只要能满足它的各个成员的要求,就能存在下去。但是,如果在外界压力的影响下,公社不能满足这些要求,那它就会丧失生存的权利。可是尽管如此,当前经济生活所要求的联合的原则,同俄罗斯公社的原则很少有共同点。俄罗斯公社同任何别的公社一样,不是在经济需要的压力下产生的,而是由于必须保障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在这种影响下,在俄罗斯公社内几乎只有行政方面得到了发展。从纯经济方面来看,古代罗斯的那种公社几乎同现在的公社没有区别;同样是把土地分成小块,同样每隔一定时间对土地重新进行划分。(尽管契切林否认古代罗斯公社中存在重新划分土地的事实,但是连索洛维约夫本人在这个问题上也站在别利亚耶夫一边。索洛维约夫是契切林所属那一学派的头头。试比较《波利查成文法》,第95—120 条(特别是102 条)。Tacitus《Germania》,第26页:《Arva per annos mutant et superest ager》[10]。)
要是蒙古人不入侵俄国,这种情况是否会发生呢?讨论这个问题,完全是徒劳无益的。(参见柯斯托马罗夫《俄罗斯北部的人民自治》)。但诺夫哥罗德的历史(诺夫哥罗德的土地受鞑靼人的影响最小)表明,那里出现许多向完全不同方向发展的苗头……当车尔尼雪夫斯基等人指出问题的这个方面的时候,当他们说由于公社原则已经存在而不应该阻挠这个原则自由发展的时候,反对他们的人反驳说,车尔尼雪夫斯基硬要把一种不是俄国生活所固有的新因素加进来。可是,车尔尼雪夫斯基力求(与新生活的新要求相一致)在这个问题上采取经济的观点。现在,反对公社土地所有制的人指出,这种所有制由于连环保而成为农民本身的一种负担,也就是说,他们把公社看成(所谓的)支付单位、行政单位。而维护公社的人反驳说,请给公社原则以进一步的经济上生产上的发展,它会缓和公社作为支付单位的处境;相反,由于支出的增长,公社作为生产单位的地位会受到损害,并由此而丧失自己的支付能力。可是,没有人去注意这种意见:一项新的原则,即个人主义的原则已经诞生了……
可是,我的信已经写得太长,远远超过了我原先的打算。总之,我想指出:对公社以及对俄罗斯人生活的其他各方面影响最大的,是鞑靼人的统治;两百年的奴役改变了俄罗斯人民的观点和性格,使他们习惯于俯首听命,改变了他们对大公的态度(这种改变对人民是不利的),这种统治使中央集权制和领地法发展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简言之,这种统治把蒙古人的国家法原则移植到俄罗斯土壤上;所有这些现象合起来,使得农民的处境跟奴隶差不多,使他们负担过多的沉重的捐税,从而削弱了社会的联系。而中央政权得到巩固后,就显得十分强大,不但镇压了在拉辛起义(参加起义的暴动者有几十万人)中暴露出来的不满情绪,而且还把公社变成仅仅是一种支付单位,用强制力量把公社维持下去。同时,在各种不利条件的压力下,公社原则的其他方面都失去了进一步发展的任何可能性。最后,在农民得到解放的今天,法律本身使公社的富裕成员有可能在原有和新的不利环境的压力下向公社赎回土地,并退出公社。当然,这会对多数农民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但是,正在到来的资本主义时代(具有充分的经济科学[11]和西欧工业的经验)更加降低了他们的经济地位[12]……
梅若夫的目录列出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全部文献。见梅若夫《1784年至1864年发表的有关农民问题的图书和文章的全都目录》1865年圣彼得堡版。
有关这个问题的实际情况的主要著作是:涅沃林文集,1858年圣彼得堡版,第4、5、6卷。有人对我说:英国博物馆内收藏的俄罗斯历史著作极其齐全。仅因为如此,我既没有把涅沃林的著作,也没有把柯斯托马罗夫的著作寄给您。如果情况并非这样,那就请您写信给我,以便把这些书寄上。
伊凡诺夫《领地法的系统评述》1837年圣彼得堡版。柯斯托马罗夫《历史专题丛书》圣彼得堡版(特别是第2卷《斯杰潘·拉辛》)。波别多诺斯采夫《俄国农奴制历史笔记》(《俄罗斯通报》1858年第11、12、16期)。康·阿克萨柯夫《论古代俄罗斯的农民状况》文集第1卷第415—494页。别利亚耶夫《古代俄国确立农奴状况的法律和法令》,见《历史资料和实践资料文库,俄罗斯以前部分》,1859年圣彼得堡尼·卡拉乔夫出版社出版,第2 卷。总之,这个《文库》刊登有关于这个问题的许多资料。在第2卷中还有:柯斯托马罗夫《波·戈东诺夫是否农奴制的创始人?》。别廖夫记事两卷本,1858年莫斯科叶拉根出版社出版。(这是一本别廖夫县1632年的税册,是有关波里斯·戈东诺夫使农民依附于土地的那个时期历史的一本很重要的书)。A ·沙波夫《地方自治局》(《世纪报》1862年第7—8 号。同上,第5—6 号,他的《农村公社》)。阿克萨柯夫《论一般斯拉夫人,特别是俄罗斯人的古代生活》——《莫斯科汇编》,1852年版。(结论是:“俄罗斯国家从一开始起,就是宗法制最少而家庭化、公有化(即公社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霍米亚科夫《当代问题》(《文集》第1 卷。《论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列什科夫《古代俄罗斯的公社生活》(《国民教育部部刊》1856年第9 卷)。列什科夫《俄罗斯人民和国家。十八世纪以前俄国公有权的历史》(1858年莫斯科版)。恩格尔曼《论依据俄罗斯法获得土地所有权》1859年圣彼得堡版。帕纳也夫《公社》(《同时代人》1858年圣彼得堡版)。列昂托维奇《论俄国西南部的农民》(《大学通报》1863年第10—11期)。契切林《州级机关》1856年莫斯科版。契切林《俄国法律史论文集》1858年莫斯科版。别利亚耶夫《第一次反驳契切林》(《俄罗斯笔谈》莫斯科1856年第1 期。第二次反驳,同上,第2 期)。C ·索洛维约夫《关于农村公社问题》(《俄罗斯通报》莫斯科1856年第22期)。弗·米柳亭《论俄国宗教界的不动产》——《在俄国历史和文物协会中的报告》1859年莫斯科版,第4卷;1860年第3 卷。别利亚耶夫《对前一篇文章的答辩》(《俄罗斯笔谈》1856年第4 期)。伊万尼晓夫《论俄国西南部的古代农村公社》(《俄罗斯笔谈》1857年第3期)。拉扎列夫斯基《小俄罗斯的市民农民》。涅沃林《论十六世纪诺夫哥罗德的五行政区和乡村墓地》(载于《地理协会会刊》第8卷,1853年圣彼得堡版)。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1868年圣彼得堡版。哥尔查科夫《全俄总主教、大牧首和高级僧侣的土地占有》1871年圣彼得堡版。谢尔盖也维奇《市民会议和公爵》1867年莫斯科版。赫列勃尼科夫《蒙古入侵前俄国历史上的社会和国家》1872年圣彼得堡版。赫列勃尼科夫《论俄国历史上沙皇时期社会对国家组织的影响》1869年圣彼得堡版。巴甫洛夫《俄国教会土地世俗化历史概要》1871年敖德萨版。尼基特斯基《普斯科夫国内史纲要》1873年圣彼得堡版。吴亭和拉扎列夫斯基《古代俄罗斯法重要文献汇编》。亚·格拉多夫斯基《俄国地方管理历史》。萨莫克瓦索夫《俄国古老的城市》1873年圣彼得堡版。索洛维约夫、卡拉姆津和其他人写的有关俄国历史的书籍。
由于公社土地所有制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探讨,柯斯托马罗夫只提出以下史料:俄国编年史全集。——税册。古文献考察团出版的法令。与古代俄罗斯法律生活有关的法令。——《俄罗斯真理》,1847年卡拉乔夫出版社版;法典等等,这些可以从柯斯托马罗夫《俄罗斯北部的人民自治》一书中找到。
还有一点。我在这封信第2页[13]中说,为了阐明任何一个民族的某项法规在一定时间内存在的可能性,完全有必要研究当时该民族所有法规的总和。可是,这项工作做得还极其不够。可供这类研究工作的文字史料多半是很少的,而且这些材料通常不能包括某个民族的所有的法规。在这种情况下,要理解所有法规的总和,就必须对整个种族(这里指斯拉夫族)所有的文字古籍加以比较研究,因为在斯拉夫人的这些古老的风俗习惯和立法中包含有以后时期社会关系的萌芽。特别重要的是,要研究种族还没有分散,还没有形成各个民族的时期的古籍。当一个种族分散的时候,它自然会保存大量的自古以来就存在的风俗习惯和法规。可是,它们由于受到新的影响,逐渐转变为泰勒所说的“文化残余”(“Survival in culture”)〔5〕 而继续长时间地存在下去。为了确定整个种族所固有的特征——总的研究属于人类学领域——,最重要的是研究受外界影响最少的那些民族的古代文献,而把受外界影响较大的其他民族加以比较研究,就会得到整个种族的所谓种族特征的全貌。只有作这样的研究,才能提供唯一正确的标准,不仅可以用来评价某个民族的种种法规,用来正确解释编年史和古代文献,而且还可以用来正确评价这个或那个学者对所描绘时代的观点。我不准备讲帕拉茨基、沙法里克、伊雷契克等人在这方面的研究。他们已经是出了名的了。我只请您注意下述专著:《古代霍尔瓦齐亚—达尔马提亚立法》,Ф·列昂托维奇著(载于《诺沃罗西斯克大学校刊》,1868年敖德萨版)。他在该书中探讨了波利查成文法(波利查——这是一种公社,在现今的斯巴拉特州内。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波利查人没有受到外界的任何影响),文多尔法律、萨格勒布市法律。这些法律产生在古代,起源于古老的风俗习惯。在这些法律中,保存着许多过去属于全体斯拉夫人共有的法规。例如,波利查成文法对阐明公社问题大有好处。它纯粹是关于农村公社的法规。现举出它的一些细节于下:
波利查成文法原文载于伊万·基基利耶维克·萨克辛斯基出版的《南斯拉夫和萨格勒布交往文献》1859年第5册第225—318页。标题是(俄译文):以主的名义,阿门!波利查成文法。本成文法于耶稣基督降世第1400年根据原有成文法重新编纂。
第62页,——风俗习惯——是波利查立法最古老的起源。许多条文直接根据人民的风俗习惯制订。“风俗习惯”和“法律”是成文法中大多数规定的基础(第63页)…… 成文法本身常常授权法官沿用古老的风俗习惯(第64、39、42、105页)。成文法的另一个来源是原有的法律。原有的法律完整地或者经过修改后编入成文法。“请看老的法律,——有老的法律——就参照老的法律,等等”(第55、78、126、173、194页)。最古老的汇编,已经没有人知道。只有后来的修订本。标题无疑表明,在公元1400年以前存在过一部老的波利查法律汇编,并且是新成文法的主要根据。
(第67页)。概括成文法全部内容的主要点有:几个农村公社的联盟或者没有任何“城市”和城市生活迹象的纯粹是一个茹帕[14]的联盟,——在对“异族主人”保持最薄弱和最遥远的从属关系的情况下,这种联盟保持完全的独立性,——这种联盟的体制,联盟和其成员的关系,等等。公正地说,可以把成文法叫作农村公社章程。其中一切首先起源于茹帕、公社、村庄;除了自己的茹帕和各个公社的利益以外,成文法不考虑别的利益。波利查成文法这部农业章程详细地阐述了古代农村公社的体制,其它任何地方都没有象波利查成文法这样详细阐述过。尤其可贵的是,成文法的基础是曾经为全体斯拉夫人在某个时候所共有的那些古老的风俗习惯。
第69页。波利查的名称有:茹帕、茹帕的公社、波利查的公社。波利查的茹帕是由一些领土最小的公社——卡图纳和村庄组成的一种联盟。一个联盟包括12 个卡图纳。卡图纳是纯粹农业性质的公社。有关“土地、树林、牧场”的土地关系的规定,有关江河湖泊、道路、田界等的规定,几乎占了成文法的五分之一。村庄有自己单独的土地:耕地和林地,自己的牧场,等等。
(第70页)。个别村庄靠全公社的公共财产——公社的、分给的土地生活。公社的全部土地为各村庄共有。允许村庄之间重新划分土地,“分配”按照地块(田块)在公社的成员——田块所有者、邻居、首领之间进行。对森林和其他能经营的公共土地的占有,也采用这种办法。唯一的例外是牧场。它始终只归公社占有。波利查公社同文多尔公社一样,具有完全自治的联盟这种性质。领导公社的是市民会议和选举出来的首领们。这是农村自治的生要机构。除了土地公社以外,波利查成文法上还写有维尔夫、维尔夫组合,它类似塞尔维亚的扎德鲁加,具有家庭公社(?)的性质。(有关维尔夫的细节见下面)……
卡图纳和维尔夫组合是波利查人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第75页)、(第76页)。领导波利查社会机构的是:大会、市民会议或者就是公社和公爵。公爵、省长、法官这些波利查茹帕的领袖们完全从属于它。
(第78页)。成文法指出:事先没有公爵或其他首领的提议,公社自己也可在市民会议的场所召开会议。
(第79页)。市民会议机关的目标是:颁布法律、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选举公职人员,以及其他许多行政事务。从成文法可以看出:市民会议在全体人民参加下制定法律,是波利查历来的习惯。一直到最近,公社被认为是立法领域的主要活动者。除了公社有立法权以外,没有一个地方讲到过公爵有立法的权力。其次,授权公社“处分”大公,“设置”检察官、法官和其他首领。波利查的市民会议不象波兰人或捷克人贵族制度下的议会,却象原先斯拉夫人的民主大会或后来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的市民会议。掌管诺夫哥罗德和波利查的市民会议一切行动的主要力量是普克、人民和公社(第80页)。没有一个地方象波利查及其市民会议和大会——公社的主要权力机构那样,把古代公社的人民当家作主精神保存得这样明显和完整(第81页)。在波利查,公爵的称号历来就有选举产生的职务的性质(第83页)。
(第109页)。波利查成文法非常详细地发挥了有关物权的学说。成文法精确地规定了完全所有权和单纯占有之间的区别,规定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之间的区别……作为私有财产的,可以是任何人“独自发现、获得的东西或者与家族分开后所增添的东西”(第74页)。这就表明,只要当人们还处在维尔夫的联盟之中,他们得到的一切就都被认为应归“公有,共有”(第112页)。根据历来的风俗习惯而制定的波利查成文法提供了农村公社经济生活的可靠情景。斯拉夫各民族在古代都保持了这种经济生活。土地由各村庄共同所有。每一村庄的耕地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他们分成地段进行耕种。每家每户成了相应地段的占有人。只有取得整个公社的同意,才能确定划分地段的新界线(第101、104、106、111、241页)。公社的占有并非一定必须。允许划分。森林归村民共同使用。牧场是全公社使用的主要对象。成文法规定,绝对禁止瓜分牧场(第113页)。对道路和水域也是如此。
……在文多尔,公社享有最充分的自治权…… 文多尔法律并不为自治权操心,因为自治权在习惯中得到了巩固…… 公社同公爵在公共事务中起同等的作用。有时候,公社甚至在完全没有公爵的干预下办事。法庭课征的税归公社…… 文多尔法律对于作为一种历来的民间风俗习惯的连环保制度,作了非常具体的发挥……(第14—18页)。——不存在奴隶制(第18页)。——整个文多尔的管理依据的是两个互相对立的原则:公社的人民当家作主(库普)和个人(公爵)的管理。库普是所有文多尔公社的全体人民大会(试比较库普,或俄国西南部伊凡尼舍夫的科普)。库普不仅是立法大会,而且还起公社法庭的作用(第69页)。——地方大会叫市民会议(“维切”)。
(第25页)。——旧时的斯拉夫人大会是在公社全体成员的直接参加下举行的。选举出来的人叫萨特尼克(相当于诺夫哥罗德和普斯科夫的地方行政长官)。文多尔公社的内部机构在很多方面好象旧时的普斯科夫和诺夫哥罗德及其发达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市民会议、地方行政长官等等。——有关公爵的地位,也可以说是这样。文多尔的公爵与其说是国君,不如说是以他的名义把各公社联合在一起的长老。他对最重要的公共事务所产生的影响,总的说是不大的。在这方面占优势的是公社,是人民。文多尔公爵同诺夫哥罗德公爵的区别在于,后者的选举完全取决于公社。在民法方面,也有相似之处。征收的敦项属于公社的财产。在刑法方面,存在着远古时代的一些规定的痕迹。由于是在同样的社会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文多尔章程同《罗斯真理》就有罕见的相似之处。公社成员在遇到任何破坏行为时,都要应被欺侮者的紧急要求,赶去援助,必须追究并揭发犯罪分子(列昂托维奇《古代霍尔瓦齐亚一达尔马提亚立法》)。
(费·列昂托维奇《根据“罗斯真理”和波利查成文法同西南部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比较,论维尔夫的意义》,载于《国民教育部部刊》1867年圣彼得堡版,第134 卷第1—19页):
直到最近,俄国科学界还没有搞清楚维尔夫的问题。根据《罗斯真理》含糊不清的说明,只能了解维尔夫很少的情况……不久前(1859年)发表的波利查成文法,使我们对斯拉夫的维尔夫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古老的风俗习惯所制定的这部“成文法”,清楚地把维尔夫说成是斯拉夫人的一种古老的组织,把它作为同西南部斯拉夫人最初的公社形式——扎德鲁加(第2页)或扎叶金极其近似的一种组织,充分揭示了维尔夫在法律上的意义。——把《罗斯真理》和成文法中有关维尔夫的说法加以比较研究,可以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这两部文献说的是同一个组织,只不过所处的发展时期不同。我们将看到:《罗斯真理》主要阐述维尔夫在司法、行政上的作用,而成文法则前进一步,充分说明了维尔夫的一般作用,而很少涉及维尔夫同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关系…… 篇幅少的《罗斯真理》只有一条讲到维尔夫,而篇幅多的《罗斯真理》则在一些有关凶杀问题的条款中作出较多的说明。“就没有抢劫罪,关于诬告罚金,关于征兆和海狸”(卡拉乔夫出版社出版的《罗斯真理》第79 条)。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维尔夫,维尔维尼纳(维尔维纳),劳动组合,人们和人群——看来是同一类现象;但它们的内涵是否相同,维尔夫的实质是什么,对此《罗斯真理》没有明确说明。它阐述了维尔夫的明确的司法作用,把它跟罚金制度联系起来……仅此而已。至于维尔夫在生活上的作用,《罗斯真理》并没有说明…… 维尔夫有责任缴纳罚金(强制罚金,维尔夫的罚金)……这种缴款(第3页)主要是当杀人凶手找不到的时候才是必须的。在抢劫中发生的凶杀,没有打群架,或者当被害人本人身份不明时,维尔夫可免缴罚金。另一方面,维尔夫可以“一起参与缴纳罚金,帮助”自己的成员共同缴纳罚款。凡不加入罚金合同的人,自己负责缴款。最后,如果“破坏土地或者土地上的标记”,或者“偷走海狸或鱼网,或捣毁蜂房,或砍断田界上的树木”,则应在维尔夫中把贼(窃贼)清查出来。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维尔夫的基础并不仅仅是罚金合同。甚至罚金合同还不是维尔夫存在的主要条件:人们可以属于维尔夫,但并不加入罚金合同。这种人只不过不能指望在罚款时得到帮助。至于维尔夫基础的实质(没有这种基础,维尔夫也就失去它在司法上的意义),《罗斯真理》并没有阐明。对《罗斯真理》来说,主要意义是缴纳罚金的问题。它对维尔夫只是顺便提到,说这是一种基于风俗习惯的组织……
(第5页)。——我们从波利查成文法中可以看到关于维尔夫的本质的相当充分的说明,维尔夫就是公社的意思,只不过是指家庭公社,而不是指地域公社。它与西南部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是同一类的组织。认为波利查的维尔夫(成文法中的符尔夫,符利夫)是一种新的组织或者外来的组织,这是没有任何根据的。波利查成文法把维尔夫说成是远古时代斯拉夫人的组织(第6页)——“从古就有”。章程是根据古老的风俗习惯制定的。把这些风俗习惯确定下来,这就是章程的主要目的。同样的风俗习惯在有关维尔夫的条文中也有阐述(注:许多条文把古老的风俗习惯作为自己的主要来源加以援引(第10、55、222等页)。总之,波利查成文法的许多条文同《罗斯真理》和《普斯科夫法庭公文》有惊人的相似之处,有时竟一字不差。它们共同的基础是斯拉夫人古老的风俗习惯)。有理由得出结论:过去在某个时候维尔夫也曾经是塞尔维亚人的一种共同的组织,也可能是其他斯拉夫人的一种共同的组织。直到现在,塞尔维亚人有一个辞“符利夫尼克”(亲属)。波利查成文法确定维尔夫是一个得到充分发展的组织。现在把主要谈维尔夫的一些条文举出于下:(第7页)——第49条,俄译文为:“如果一个人为了夺取(被害人的)产业而杀害亲人或维尔夫人,那么凶手将被剥夺自己(在遗产中应得的)那部分财物。这部分财物根据家族的划分,转交给别人。”这里,亲人同维尔夫人是有区别的。但两者在由于家族“解体”而应分配的产业上有共同的联系。
第102条:“凡有小树林(树林、森林)的地方,分配方式如下:首先,如果维尔夫拥有在各村之间分摊徭役的共同产业,那就按照维尔夫和‘米尔’——按照户主、农户和产业分配:维尔夫出多少徭役,就给维尔夫分配多少森林。如果维尔夫没有共同产业(这在有许多参加者的村庄中是常有的事),那么森林的分配方式如下:首先而且最常采用的是,沿袭历来的做法,按老的合法的田块来分配。但这种分配也可按照农户计算。”(注:第101 条总的讲田地和森林的分配,这时“村庄想划分森林和田地,说它们不能或不想共同放牧或共同占有。”)可见,森林是按照维尔夫,即按照村庄的几个部分进行分配的;而在维尔夫内部又是按照田块或者按照户主、农户和产业(即一般农业单位)的数目来分配的。拥有共同经营的产业的维尔夫不同于由占有各自的田块(地段)的各个参加者组成的维尔夫。这两种维尔夫都拥有“一些户主和农户”。
第171条:“谁要在过去没有磨坊的地方开设磨坊,谁就可以在自己的地段上开设。如果一个地段由弟兄们或维尔夫内另一个劳动组合所共有,那么凡想开设磨坊的人,如果没有取得同该地段有关的其他人的同意,就不能开设。”这里把维尔夫的劳动组合同弟兄们加以对比。前者是由各个成员组成的。弟兄们和劳动组合都生活在一个地段,与不属于维尔夫联盟的“独立成员”不同。
第114条:“非经法院判决,不得剥夺产业。如果三十年内没有人对产业提出异议,那就谁也不能用暴力夺取它,也不能(向法庭)起诉。如果由远、近的弟兄或维尔夫的弟兄占有产业,那么维尔夫的弟兄之间的争执只能由维尔夫来排解。维尔夫有权判断是非曲直,特别是任何有关维尔夫所属产业的判决权属于维尔夫。”这里把远、近的弟兄同维尔夫的弟兄区别开来了。维尔夫包括这两种人,并拥有独立的产业——维尔夫的产业。这里还明显地揭示出维尔夫的自治性质,也就是对于维尔夫的弟兄之间的争执,它起主要审判员的作用。维尔夫的产业同不属于维尔夫的人所占有的单块田地同时并存。这就是成文法中直接提到维尔夫的地方。
(第9页)。——维尔夫由弟兄们所组成,生活在没有分开的产业上,或者划分成若干地段。产业能起到参加维尔夫联盟的弟兄们共同结盟的作用。其次,维尔夫也可以由属于同一个村庄的若干参加者组成…… 参加者,或者说维尔夫的弟兄——首先就是那些户主、邻居——组成维尔夫的劳动组合。劳动组合以一户或几户的形式生活在维尔夫的产业上。维尔夫的主要基础是“管好产业”。
(第10页)。——关于维尔夫的共同责任,成文法第31条说得很清楚,即“只要弟兄之间或其他成员之间还没有分家,他们的一切就是‘共同的’——无论是有福,还是有难,是得利,是亏损,还是债务(不管是欠谁还是谁欠)——只要还没有分家,他们就一切都是共同的。在分家以后,每一家就只知道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这里总的说出了《罗斯真理》在有关维尔夫和强制罚金的条款中说得较为详细的东西:只要维尔夫还没有实行分家,它的成员就利益共享,损失同当,互相承担责任,共同作出保证——这是古代任何一个公社联盟的不可分割的属性。在维尔夫内,全体成员一律平等。产业是全维尔夫的共同财产;维尔夫的经济,包括它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由整个劳动组合共同经营管理。维尔夫的各个成员在支配自己地段、田块等方面受到限制,特别是在把这些地段、田块转让给不属于联盟者的权利上,受到限制。
(第11页)。——随着维尔夫划分为“独立地段”,即各个地段,维尔夫在司法上的作用就终止了。从这时候起,每一户只知道自己的“地段”,没有维尔夫联盟的共同义务和共同责任。根据成文法第30条的规定,维尔夫这样的划分,由它的成员自由决定。——成文法很少涉及到维尔夫在司法上的作用,这主要在《罗斯真理》中得到发挥。可是,波利查维尔夫的总的制度使人毫不怀疑它与《罗斯真理》中类似的组织是同一个东西。——把维尔夫同西南部斯拉夫人的其他古籍中多方面进行发挥的扎德鲁加相比较,使我们更加确信这一点。扎德鲁加在刑事案件方面,起《罗斯真理》中的维尔夫的作用,与此同时,在自己的内部关系和体制上,扎德鲁加同“波利查”的维尔夫完全类似。因此,几乎不容怀疑,这些组织与《罗斯真理》中的维尔夫是完全相同的……
(第12页)。——扎德鲁加,扎耶金(zadruha zajedin)——这是南斯拉夫人一直保持到现在的对公社的称呼。还可以从某些古代文献中的劳动组合中看到扎德鲁加。它就是《罗斯真理》和波利查成文法中的维尔夫。
我国史册称之为劳动组合的,不仅有公爵(贵族等)的仆从,而且还有其他各种联盟,例如手工业劳动组合。十四世纪的史册把后者称为劳动组合(手工业劳动组合由劳动组合的头头和帮工组成。试比较:列什科夫《俄罗斯人民和国家》1858年莫斯科版第367页)。从《罗斯真理》中还可以看到,称之为劳动组合的还有属于维尔夫的人所组成的联盟。波利查成文法和塞尔维亚公文也是这样写的。
(第13页)。——同样毫无疑问的是,扎德鲁加相当于《杜尚法典》中的氏族。“法典”中的弟兄们和氏族等于“波利查”中的亲近的弟兄和维尔夫弟兄、维尔夫的劳动组合……现在军事疆界内的扎德鲁加称为Communio。扎德鲁加生活在一个农户、库普中,在一块烧过的林地上。(注:这里还可以指出《罗斯真理》说的烧过的林地。可以得出结论:住在一块烧过的林地上的人属于一个扎德鲁加)。农户由几个……家庭组成,由于在同一个地方共同生活而联系密切,从而组成一个公社……
(第14页)。——首领——选举产生的公社代表——公、主、酋长、村长——完全从属于公社。一切重要的事情,需要得到公社全体成员的同意。公社成员享有充分的权利和平等的权利。作为扎德鲁加基础的联合的原则,在财产关系上和连环保上得到了特别的说明…… 财产关系的基础是,扎德鲁加的全体成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产业收入不归公社首领所有,而归公社全体成员共同所有…… 首领只管扎德鲁加的事务,管理扎德鲁加的财产。
(第15页)。——扎德鲁加的财产根据关于柳布沙审判的传说,可以不划分而共同拥有,也可以在其成员中间平均分配。只有取得全联盟的同意,扎德鲁加的财产才可以转让给外人…… 在扎德鲁加占完全统治地位的情况下,成员获得的任何东西都被认为是联盟的共同财产。(特卡拉茨《塞尔维亚公国的国家法》,1858年版第62、63页)。在这种情况下,扎德鲁加在法律上的性质同《罗斯真理》中的维尔夫完全相似,即由成员们共同负责(Iireček Sl.pr.Ⅰ第68页)。只要扎德鲁加还没有被划分,这个法人在一定的情况下,就应同各个成员一样承担责任。所有古代斯拉夫人的文献都有这个特点。(参见例如,杜沙诺夫、法律家,第48页,文多尔法律。)
(第16页)。——从所有这些决定中可以看出,扎德鲁加及其成员之间的联系是多么强有力。这种联系包括一切公与私的关系。随着扎德鲁加的没落,这种联系也就削弱。根据1844年(塞尔维亚的)民间法律家的规定,扎德鲁加的每一个成员在任何有关警察局案件和刑事案件上,都对自己负责。国家重视的已经不是公社,而是它的各个成员……只有扎德鲁加的成员都同意,扎德鲁加才能被瓜分。
(第17页)。——根据米利切维奇的研究(《论塞尔维亚人民中的扎德鲁加》,1857年版),现代扎德鲁加同历史初期的扎德鲁加在重要特征上相比较,没有什么变化…… 根据沃采尔公正的意见(《O staročeskem dědickem prawu》,1861年版第7页),所有的斯拉夫人从来就普遍有扎德鲁加。这就清楚地证明了它在上古时代就已存在…… 必须从斯拉夫人的史前部落生活中去寻找扎德鲁加的起源。《罗斯真理》和波利查成文法中的维尔夫也有同样的起源… …
(第18页)。——……维尔夫和扎德鲁加显示了向纯粹的公社生活方式过渡…… 现代南部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所保存的共同责任,现在成了某些人的沉重负担。共同保证的义务和责任使扎德鲁加趋向没落。据米利切维奇说,在最近一次斗争期间肩负着争取塞尔维亚政治独立重任的塞尔维亚的扎德鲁加正迅速瓦解成各个“伊诺科什季纳”…… 黑山国政治独立的主要因素在扎德鲁加中得到了发展和支持。
(第19页)。——归根到底,维尔夫不是外界因素所强加的一种组织,而是全体斯拉夫人的一种古老的组织。它同南部和西部斯拉夫人的扎德鲁加相类似。”
列昂托维奇:摘自1867年圣彼得堡出版的《国民教育部部刊》(第134 卷第1—19页)。
为了比较俄罗斯法同斯拉夫其他民族的法,请参阅:
Iireček.Slovanské právo v Čechach a na Moravě(德文译本:Das Recht in Böhmen und Mähren [“波希米亚和莫拉维亚的法律”]1863—1866)。特卡拉茨《塞尔维亚公国的国家法》,1858年版。洛格尔《斯杰凡·杜尚法典》1872年圣彼得堡版。帕特别尔格:Die Landliche Verfassung in d.Provinz Pommern[《波莫瑞省的土地制度》],1861年版。希法亭《波罗的海沿岸斯拉夫人的历史》。希法亭:“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古代塞尔维亚”。Uaciejowsky[15] Historya prawodawstw stlowianskich.华沙版。1832—1836年第1版;1856—1865年第2版;共6卷。德文译本:斯拉夫人法的历史,斯图加特一莱比锡版。帕拉茨基:Srownánj zákonu cara Stefana Dučana srbského s neystaršjm rády zemskými w čechách B Museum krolevstvi českého.1837年第1 卷。WozeI O staročeskem dědickeprawu v raze,1861年版。希法亭关于塞尔维亚人和保加利亚人历史的书信,1855—1859年莫斯科版。
在您那里的“我们共同的朋友”[16]的书籍中,您将找到马卡罗夫编的一部非常好的俄法辞典和瓦西里契柯夫的著作《论自治》。
如果您需要有关农村公社历史的其他详细资料和书籍,我是随时准备在这方面帮助您的。
致深切的敬意。
尼·丹·
[2]作者在第21页上说:“尽管鞑靼人没有在俄罗斯定居下来,也没有把占领的土地在彼此间加以瓜分,但是俄罗斯土地成了汗国可汗的‘乌芦斯’②是中亚一带的一种氏族-部落联合,有一定的领土,属于汗统治。——译者注。同时,俄罗斯政治生活的中心转移到俄罗斯境外,转移到汗国…… 人民必需服从汗国的一切要求。占据王位的问题不再取决于人民的意志:可汗看中了谁,就把王位赏赐给谁。这样一来,不再是独立自主地解决最重要的社会问题……而是默不作声地执行强大征服者的旨意。鞑靼人并没有废除市民会议,可是,国家生活的中心一旦转移到汗国,要求公民参加社会事务的根据也就消失了……”(谢尔盖也维奇《市民会议和公爵》第274页)。涅沃林(在第4卷第137页)说:“公爵是其人民和蒙古可汗之间的中间人。随着可汗统治的削弱和结束,公爵成了本来属于可汗的那些权利的直接拥有者。从此以后,某个公国领域内的全都土地自然会被看作是该公爵的财产。”——作者注
[3]试比较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1868年圣彼得堡版,第21页及以下各页。——作者注
[4]古俄罗斯人称北欧诺尔曼人为瓦兰人。——译者注
[5]格朗诺夫斯基在其著作《论古代日耳曼人的氏族生活》中说:我国古代的“维尔夫”相当于日耳曼人的“马尔卡”(卡拉乔夫文库,1855年圣彼得堡版,第152页)。Ф·列昂托维奇《论〈罗斯真理〉和波利查成文法中维尔夫的意义》第5页。维尔夫就是公社。——-作者注
[6]在基辅罗斯,杀人可不必偿命,而只要缴付罚金。在找不到杀人犯时,则由维尔夫缴付罚金,称为强制罚金。维尔夫成员入股参加罚金,他们对寻找凶手就有共同的利益,并可在自己需要付出罚金时得到集体的帮助。——译者注
[7]修道院土地史在这里显得更有意义,因为根据柯林斯等人的说法,在阿列克塞·米哈伊洛维奇统治的年代里,约有三分之二的俄国土地属于修道院和僧侣(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第21、146页)。但俄国沙皇用自己的中央集权化政策把土地分为课税的土地和领地的土地,使属于僧侣和修道院的大量土地不得安宁。这是由于沙皇企图使它们世俗化。这种企图一直持续到叶卡特林娜二世统治时期,她终于使修道院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农民转变为国家财产(哥尔查科夫,第121—200页。巴甫洛夫《俄国教会土地世俗化的历史概论》1871年敖德萨出版)。——作者注
[8]“领地产生于公乡地和官乡地”,涅沃林文集,第4卷,第229页;同时见契切林“论文集”等,第90—175页;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第105—106页;契切林《州级机关》第556—570页。——作者注
[9]“在蒙古人统治以后,许多修道院受到附近的居民、有封邑的公爵和强盗的抢劫。其中有些修道院寻求归附于另外一些有可能保存自己和自己世袭领地的修道院……这些修道院同时还拥有在民事方面直接受莫斯科君主管辖的特权。”(哥尔查科夫《修道院的敕令》第37页)——作者注
[10]塔西佗《日耳曼》第262页:《耕地年年在变动,而土地还是有剩余。》——编者注
[11]当然,我们没有尤尔·杜·帕里先生那样的机智。从1873年《巴黎科学院会议报告》第76卷第839页上可以看到:“尤尔·杜·帕里先生寄来了一篇短文,内容是关于服用一种‘含有带电放射物的药水,以增加工人在一定劳动时间内的劳动量’”。——作者注
[12]为了说明这一点,只需要回忆一下交通工具(铁路、轮船等等)发展的经济意义:富农在产地用极其低廉的价格向农民收购粮食;批发商的代理人采购粮食;粮食大量运往国外,而当地却流行慢性的斑疹伤寒…… 银行、信贷等等。——作者注
[13]见本书第197页。——编者注
[14]茹帕——是西部和南部斯拉夫人的行政区的名称,起初是氏族公社的联合,后来是邻近公社的联合,在封建制度时是行政单位。——译者
[15]“‘波拉勃斯拉夫人成文法’是用德意志法和斯拉夫法两者的丝交织成的成文法。第1卷第3部分第174节。《萨克森明镜》……毫无疑问,也把斯拉夫的起源包括在内。”(第177节)“在私法的决定中,引人注意的首先是,全体族人共同占有不动产;萨克森明镜中占有制度的基础同斯拉夫制度有许多共同的地方,这种制度似乎同德意志法相反,即不仅允许弟兄们,而且还允许彼此间没有血缘关系的人这样生活…… 值得注意的还有:关于提供牧场以利于茹帕(公社)的决定,以及关于惩处犯有下列罪行的人的决定:在夜间损坏他人田地,在庄稼地犯罪,或者造成有人指望继承其遗产的人的死亡。”(第179节)。——作者注
[16]洛帕廷。——编者注
〔1〕写信人在信中阐述书名、杂志名称以及例举引文时,一部分用的是俄文。在发表本信时,仅仅对严重改变或歪曲了所述或引用的原意的不确切地方作了更正。——第197页。
〔2〕尼·乌斯特里雅洛夫对别利亚耶夫的著作《罗斯农民》的评论刊登在《第二十九届杰米多夫奖。1860年6月16日》一书,1860年圣彼得堡版。弗·伊·韦什尼亚科夫对该著作的评论刊登在《第四届乌瓦罗夫伯爵奖的报道。1860年9月25日》一书,1860年圣彼得堡版。——第197页。
〔3〕对伊万四世的评述,见尼·柯斯托马罗夫的文章《谁在动乱时期有罪?献给扎别林》,载于1872年《欧洲通报》杂志9月号。——第198页。
〔4〕此外援引沙波夫的那一章刊登在1873年《祖国纪事》杂志第206、207、209期上。下面沙波夫引用了马夫里基耶的著作《战术和战略》1903年圣彼得堡版,181页。——第200页。
〔5〕“文化残余”(《Survival in culture》)这一术语是著名英国学者爱·伯·泰罗在研究原始文化时第一次在他的著作《原始文化。神话、哲学、宗教、艺术和风俗发展的研究》1872年圣彼得堡版中引用的。——第2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