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纳·克里切夫斯基致恩格斯

418 彼·纳·克里切夫斯基致恩格斯

伦  敦

1894年5月25日于韦吉斯

尊敬的先生:

为了答复您本月20日[1]的来信,现在我们通知您,我们已放弃发表您论述俄国的文章的打算了。至于讲到我们已发表的您为马克思的著作《雇佣劳动与资本》所写的导言,我们感到很遗憾,因为我们出版的刊物很多已成为读者自己的财产了,对此已毫无办法。因此我们请您告诉我们,有什么别的办法使我们在这方面也能正视您的抗议。

同时我们要指出,为了促使我们作出上述第一个决定,是无须援引伯尔尼协定的。〔1〕 我们深感遗憾的是,我们近乎触犯了您的著作所有权。但是下述情况毕竟可以作为原谅我们的理由,这就是我们对于您想把自己的著作置于伯尔尼协定保护之下的愿望,以及您已将翻译的权利交给某人毫无所知。我们之所以根本没有想到伯尔尼协定,乃是因为我们在从事一般书刊的出版事业时,特别是在翻译您的著作时,过去和现在都只是为了促进俄国的社会民主主义宣传事业,而没有追求任何其他目的。莫非我们还应该提请您注意这样一个情况,即在俄国出版革命著作的事业中,从出售作品中获得的收入最多只能补偿所耗费的预付资金的微不足道的部分;而这些资金是靠自愿捐助的。

因而您提出的指责,说我们似乎“不顾责任和义务”简直是没有根据的。这一指责只有当我们的目的是企图用翻译您的作品来捞取物质利益时才合适。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说,伯尔尼协定和协定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象任何其他法律条例一样对我们都是不适用的。

然而还是这样做了!当然,如果说您援引这一协定的规定还有某种形式上的权利的话,那末您一下子就怀疑——尽管只是用暗示表示出来的——我们事业的性质和参加这一事业的人的精神和道德品质,则相反,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一点正是我们想严肃认真地、毫不含糊地指出的。

代表俄国《社会民主主义丛书》的出版者并受其委托

波·克里切夫斯基博士

[1]原信误写为“21日”。——编者注

〔1〕伯尔尼协定是大不列颠、德国、法国和意大利以及其他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文艺作品的版权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订的。——第704、706、7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