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问题
当下,对于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仍为空白,并未有法律进行明确规定。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否定派认为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其依据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20年2月21日表示的“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肯定派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其依据是浙江省高院及湖南省高院发出的相关声明(意见)[7]。虽然二者均对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持支持态度,但是仅规定一个结果,是模糊性、原则性的规定,并未对认定标准等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第三种观点,介于肯定派与否定派之间,认为劳动者复工后,确认是在工作场所感染新冠肺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故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焦点问题是能否认定为工伤,及其具体要件需要加以明确。故本文以陶某某案为例,进行探讨。[9]
从陶某某案中,我们可以发现,除了感染新冠肺炎这一特殊之处外,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三项均符合工伤认定的要求:身为高铁保洁员,在高铁上感染新冠肺炎,符合工作地点的要求;在重大疫情期间,因正常工作染病,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原因的要求;且陶某某感染新冠肺炎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可认定为工伤。首先,陶某某案认定为工伤,不仅符合正常工伤认定的具体要件,而且符合工伤认定制度背后“保护劳动者”这一立法精神,因此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认定为工伤显然比不认定为工伤更合理。其次,针对具体要件,笔者在第三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见解,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不仅要满足工作地点这一要件,同时也要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及感染新冠肺炎与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大要件。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不符合上述条件。[10]这是因为,仅以工作地点为标准认定工伤未免太过片面,若虽是在工作地点感染新冠肺炎,但与工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或是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来到工作地点感染新冠肺炎,如休息日非因工作来到工作地点感染新冠肺炎,此时与工作也不具有因果关系,将其认定为工伤则是对劳动者的过度保护,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是不可取的。此外,正常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工”,而在感染新冠肺炎这一特殊情形下仅取其一,这也是明显不合理的。是故,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要满足“三工”及与工作具有因果关系四大要件,即一般员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不能脱离正常工伤认定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