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控制审前案件的分流,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价值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密切相关,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改革在庭审中注重保障法官公平正义审理案件,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注重效率,通过“简”程序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分流来保证法官更好地处理复杂疑难案件,改善以往法官对案件进行“流水线式作业”的情况。但是根据实证分析,认罪认罚中“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呈现出“繁者不繁,简者不简”的局面。这两级递“简”的程序在实践中的适用率普遍不高,由于庭审过程中的案件分流不明显,法院依旧呈现案多人少“流水线式作业”的问题,根本上达不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目的。因此,审前起诉作为案件分流的焦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检察官更应该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有利于准确高效地打击犯罪,更好地控制审前的案件数量,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实现以审判为中心。
公正和效率是刑事诉讼的价值之一,公正和效率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不可偏废;普遍认为公正和效率冲突的时候,公正为主,效率为辅。但是,效率也是公正的一个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实践中由于案件量巨大,一些轻微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超期,经过继续审查起诉,再进行审判程序,最后作出一个较低量刑的处罚。这个程序体现出一系列的问题:其一,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可能判决几个月的处罚却积压了一年多,导致无法保障其应有的权利;其二,对于被害人来说,判决的刑罚结果并不能弥补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其三,对于公检法来说,案件通过程序一步步堆积导致判决的滞后性,致使法律失去了应有的权威性。在这一背景下,不起诉裁量权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逐渐增大,检察官应积极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来解决这些现实中的难题。(https://www.daowen.com)
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大有效控制了审前案件的分流,被宣布不起诉的人可以不用承受被提起公诉所带来的负担,也有利于诉讼经济原则,大部分的案件都进入审判程序,耗时耗力耗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公正的审判就在这一过程中消耗殆尽。因此,制度的配套需要诉讼程序的每一部分都充分发挥作用。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检察官应当占据主导地位,传统检察官对不起诉裁量权的消极适用应转向积极适用,提高诉讼效率才能实现审判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