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范围界定

(一)人员范围界定

现有有关职工感染新冠肺炎工伤认定的法律文件,最重要的莫过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下文简称11号文件),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需要注意的就是“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概念界定。首先,“医护”较容易理解,即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参与救治、护理及与之相配套的检验等医疗工作的医生及护理人员,主要是指奋战在抗疫第一线的英雄。而“相关工作人员”相较之下则显得模糊不清,其具体包括哪些工作人员是首要问题。李心言认为“相关工作人员”按危险程度划分,指管理保障服务人员,包括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和基层公务人员,而其他履行公职参与预防的人员就不好确认,如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人员,快递小哥、社区志愿者,以及加班加点生产防护服、口罩、消杀用品的员工[3]陈刚认为“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是指参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直接人员,如社区工作者、人民警察等。具体如何确定相关人员,还是需要根据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4](https://www.daowen.com)

在笔者看来,将公安干警、社区工作者、基层公务人员等认定为“相关工作人员”是无异议的,其处于抗疫第一线,自然可纳入。故重点在于快递人员、社区志愿者及生产医疗防护用品的企业员工等在疫情下为社会基本运作提供劳动的人员是否被纳入“相关工作人员”。在将公安干警等纳入“相关工作人员”范围的基础上,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间的关系做不同理解,后者的范围也就因此不同。若将二者认定为并列关系,则“相关工作人员”应包括为社会基本运作提供劳动的人员;若认定为从属关系,则“相关工作人员”仅限于为医护提供辅助作用的人员,如后勤保障人员等。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5],社区志愿者、生产医疗防护用品的企业员工等人员,基于疫情这一特殊背景,其劳动并不仅是为了获取报酬,而且是为了国家社会需要,故应当认定为“为了国家利益”,属于该项情形,故此类人员可纳入“相关工作人员”范畴。但快递人员、外卖人员等不同,因为其与所属平台并不属于劳动关系,平台用工与去劳动关系化中的“个人利益”保护仍是一大难题。[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