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及新加坡投资者保护实践

(二)英国及新加坡投资者保护实践

英国在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规定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负责监管各项金融服务,开展消费者教育,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赔偿消费者因金融机构破产遭受的损失,确保消费者得到适当水平的保护。[18]2011年英国在投资者保护改革上采取相应措施,在英格兰银行下设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业务行为,强化金融服务补偿计划(Financial Services Compensation Scheme,FSCS),提高补偿基金缴纳基数,强化投资者投诉处理制度,建立针对重要投资公司或其母公司破产的解决机制。[19]FCA将FSA原有职能如数纳入其中并进行更大范围的补充,职权分配上已十分清晰,投资者教育、赔偿损失仍为重要部分,对投资者投诉及投资公司破产等问题进行补充。2012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法》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职权,涉及监管、补偿、赔偿、投诉、破产清算内容,形成较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新加坡于1999年针对投资者教育问题设立证券投资者协会[Securities Investors Association(Singapore),SIAS],其主要职权涉及进行投资者教育,增强投资者与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联系,代表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对话,等等。[20]证券投资者协会致力于投资者教育,保障投资者与交易所、上市公司之间的联系,维护其知情权,此举直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对强化投资者教育具有重要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