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的程序

(四)先行赔付的程序

程序的正义与否会影响结果的正义与否。投资者不仅需要得到应有的损害赔偿,而且还需要知晓自己是如何实现损害赔偿的。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是取得公平、正义的结果的保障。

在先行赔付的过程中,缺少利益受损的投资者的参与以及独立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导致既不能完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也不能完全保证先行赔付制度实施的公正性。因此,投保基金公司与投服中心可以根据各自的性质界定与功能定位,进行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由投保基金公司对补偿基金进行管理,主要负责赔付基金的保管和发放;由投服中心以管制者的身份,主要负责监督先行赔付人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每一次先行赔付的实例都是在以往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朝着便利投资者的方向迈进。在万福生科案中,以网络系统确认补偿方案的形式,不仅降低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达成和解的速度。在海联讯案中,投资者申报确认程序被进一步简化,并取消了投资者网签和解承诺函的程序。在欣泰电气案中,兴业证券还专门设有投资者赔付热线、专用邮箱及现场咨询点,推动先行赔付工作的有序展开。为了提高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先行赔付中的参与度,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利用其自身的优势,通过公告甚至一对一联系等多种方式告知投资者申请赔偿权利的事宜,使得更多的适格投资者获得赔偿。一旦发生适格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权利的,投服中心可以以责任主体的股东身份代表这部分适格投资者与先行赔付人进行协调或调解,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尽可能将其纳入先行赔付的对象中,以发挥相较于民事诉讼而言,先行赔付机制独有的优渥性。

新《证券法》中关于先行赔付制度的规定就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全新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以替代原先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方式,有效避免了受损害的中小投资者在诉讼时所面临的困境。同时,也应当重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利用投资者保护机构固有的公益性等特征与职能,促使先行赔付机制的运作更加透明、合理、公正,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有效保障。

【注释】

[1]陈昕雨,浙江衢州人,2019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2]汤欣:《证券投资者保护新规中的先行赔付》,《中国金融》2020年第8期,第38—40页。

[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4]《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5]肖宇、黄辉:《证券市场先行赔付:法理辨析与制度构建》,《法学》2019年第8期,第160—172页。

[6]杨光:《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界定及立法模式》,《证券法律评论》2018年第0期,第457—468页。(https://www.daowen.com)

[7]杨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再定位》,《上海金融》2014年第10期,第47—52页。

[8]《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10]梁定邦:《序二:努力建构中国特色投资者保护的新机制》,《投资者》2018年第1期,第1—5页。

[11]白江:《中证中小投服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的地位、职责和权限问题研究》,《投资者》2018年第4期,第141—157页。

[12]投保基金公司专项补偿基金工作组、黄子波、王旭:《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新机制探索》,《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第3期,第40—44、62页。

[13]《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简称“国办九条”):“督促违规或涉案当事人主动赔偿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14]杨丽华:《论我国新证券法修订后的先行赔付制度》,《法制博览》2020年第15期,第116—117页。

[15]2015年4月《证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七十三条:“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就赔偿事宜与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16]张东昌:《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的法律构造——以投资者保护基金为中心》,《证券市场导报》2015年第2期,第65—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