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安全立法概况

(二)中国生物 安全立法概况

相较于英美等国,中国的生物安全立法起步较晚。近十几年来,在防止生物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推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促进生物技术研究发展等方面,中国进行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15]。目前,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一些与生物安全相关的立法。自1990年开始,针对基因工程管理工作,中国陆续制定了包括《基因工程产品质量控制标准》《基因工程安全性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在内的一系列管理办法;2004年,针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开始实行;《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将生物安全纳入其中,我国生物安全管理专项立法和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立法有条不紊地推进。然而值得关注的是,这些立法在有关生物安全管理与保护的问题上或是只针对少数具体生物安全问题,或是笼统包括总体生物安全保护方向,在有关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项立法与相关立法方面仍然存在大范围的缺失。对于当前已提升至国家安全层面的生物安全保护,这些立法已经不能满足法治上的需求。

2019年10月21日,我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被提请审议,被提升至国家安全高度的生物安全立法终被提上日程。2020年4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了有关《生物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不同于以往的生物安全相关立法,此次草案规范、调整的范围广泛,具体而言包含了防控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和动植物疫情,研究、开发和应用生物技术,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我国生物资源和人类遗传资源的安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其他与生物安全相关的活动等8个方面。在管理体制上,为配合草案所涉及的多方面内容,规定实行“协调机制下的分部门管理体制”,并提出有关各部门在生物安全问题上的协调统筹机制。在充分发挥分部门管理的基础上,对于草案涉及范围内有争议的问题和需要协调的问题,将由协调机制统筹解决。此外,草案建立了如监测预警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等通用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并明确了海关监管制度和措施。不仅如此,为加强生物安全能力建设,草案设专章提出在生物安全工作方面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生物安全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也就是说,此次《生物安全法》一旦出台将为我国当前的生物安全问题提供原则性法律指引。

但是,当前提交的草案内容,在相关生物安全问题的法律责任部分,只针对生物安全防护领域保证依法行使职权而做了对国家公职人员不作为或者不依法作为行为的处罚规定。这也表明总体而言当前的草案以及即将出台的《生物安全法》是一部规制生物安全的原则性、基础性法律,其针对生物安全领域的一些行为只提供了违法的定性,但对这些违法违规行为未提供具体的惩处、规制手段,生物安全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规制手段也未另设特殊规定。那么要使《生物安全法》落到实处,未来仍需加快出台针对具体生物安全问题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大量运用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环境影响评价、行政处罚等规制手段对相关问题进行具体规范管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