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结
总体而言,6所民族院校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大致与《指导方案》相同,符合指导方案要求,并在《指导方案》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各项标准,结合自身院校特色开设了相关课程,但多数培养方案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足,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再者,2010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批准有关高等学校开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2010〕2号),提出要“转变教育理念,创新培养模式,改革管理体制,提高培养质量”。在此背景下试点高校都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包括分类制订培养方案、改革课程教学、创新实践培养方式等。[18]2021年2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的通知》(教研司〔2021〕1号),决定选取部分高校实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培养一批政治立场坚定、专业素质过硬、跨学科领域、善于破解实践难题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国际型法治人才”。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目前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仍在不断探索之中。民族院校也应当立足于民族地方的实际需要,结合自身院校特色,不断完善法律硕士(非法学)的培养方案,为民族地方的法治建设培养更多高水平法治人才。
【注释】
[1]本文系浙江财经大学田野调查“国内法律硕士(非法学)培养方案调查研究”(21TYDC057)的阶段性成果。
[2]刘一鸣,山西长治人,2020级法律(非法学)硕士研究生。
[3]参见教育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4]霍宪丹、孙笑侠:《中国法律硕士教育研究——JM教育培养目标、要求、课程与论文改革研究报告》,《清华法学》2006年第3期,第55—94页。
[5]董娟、赵威:《从法律人才到法治人才:法律硕士培养目标的新转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9年第5期,第21—27页。
[6]《习近平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2017年5月4日,http://jhsjk.people.cn/atticle/29252496,2021年7月2日。
[7]卢明威、李图仁:《法律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现存不足及解决措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7年第3期,第50—54页。
[8]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3—18页。(https://www.daowen.com)
[9]王利明:《我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国大学教学》2015年第1期,第31—35页。
[10]张曼、王思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教育评论》2012年第4期,第30—32页。
[11]吴岩:《培养卓越法治师资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中国大学教学》2021年第6期,第4—5页。
[12]赵安君:《论创办民族学院的重要意义——兼谈东北民族学院筹建历程》,《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4年第1期,第113—118页。
[13]陈麟:《全日制法律硕士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基于学徒制的分析》,《中国高教研究》2012年第6期,第50—53页。
[14]孙宏哲:《民族地区高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双导师制的保障机制探析》,《黑龙江民族丛刊》2018年第6期,第165—169页。
[15]郑春燕、王友健:《非法本法律硕士培养模式的体系性再造》,《研究生教育研究》2020年第5期,第38—45页。
[16]浙江人事考试网:《2021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2020年12月7日,http://www.zjks.com/showInfo/Info.aspx?id=7009,2021年7月2日。
[17]于苗苗、马永红、包艳华:《多重视角下的专业硕士就业质量状况——基于“2015年全国专业硕士调研”数据》,《中国高教研究》2017年第2期,第69—74页。
[18]郭雳:《中美一流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比较——以北京大学和哈佛大学为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18年第11期,第7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