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者保护实践

(一)美国投资者保护实践

1970年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Act,SIPA)设立了一个独立的、非政府性质的机构,称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ecurities Investor Protection Corporation,SIPC),主要包括两项职权:SIPC基金设立、筹集和使用;SIPC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的特殊地位、权利和作用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理论上SIPC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践中该机构则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控制。美国设立SIPC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证券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保证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破产时依然能获得一定的赔偿,由SIPC负责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15]SIPA实际上属于《美国破产法》的特别法,规定SIPC在证券公司破产时有权选择启动直接支付程序或启动一般的清算程序,故SIPC在保护投资者方面具有选择权,在证券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具有主导权。[16]2009年美国开始金融改革,《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个人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 Wall Street Reform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提出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作为一个直接向国会负责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行为监管机构,为美国的金融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保护力度,具体职权包括:指导消费者理财;调查消费者投诉;对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以及金融产品和市场进行监管;对违反联邦消费者金融法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发布具体执行联邦消费者金融法的规则、命令和指导方针;等等。[17]可以看出,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职权分为投资指导权、规则制定权、监管权、执法权等,具备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制度。SIPC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职权分配清晰,投资者保护相关问题均有所涉及。(https://www.daowen.com)

美国从20世纪30年代就开始注重对投资者的保护,如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明确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禁止欺诈等原则,而后设立的投资者保护公司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进一步明确对投资者即金融消费者权益(主要为个人投资者)的保护,这与美国繁荣发展的金融市场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