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效率
对于诉讼效率的考虑,虽然否认裁判理由具有既判力,在个案中可能起到加快诉讼效率的结果,但在群体性诉讼领域,却可能适得其反。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的首次尝试已经深刻表明了这一点。
德国《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的出台,其导火索为德国电信公司的虚假陈述一案。德国电信公司在股票发行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其不动产价值的估算超出实际价值20亿欧元,导致股票发行后股价的急剧下跌,大量股民遭受损失。因而大量股民于2003年向法兰克福州法院提起诉讼,但由于案件数量过多,直到2004年夏天,法院尚未就该案开庭。而此类案件的出现,使得德国政府在大规模纠纷的解决上作出了新的尝试。2004年年初德国政府公布《投资者示范诉讼法》的草案,为了使其顺利通过,该法有效期被限定为5年(2005年11月生效)。
该法的基本理念在于:在大量投资者因为同一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就这些诉讼中共同存在的典型问题(Musterfrage)先行裁判,并以此构成平行案件的审理基础。具体而言,其将这些共同事实或共同存在的法律问题交给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在示范案件原告和被告内现行审理,并以审理结果作为解决所有个别纠纷的基础。同时,为了不突破传统的既判力理论,该法第九条规定除了示范原告以外的其他人为诉讼参加人(附带传唤人),通过将其纳入示范案件的程序来解决共同事实的约束力问题。[26](https://www.daowen.com)
但上述处理在理论界招致了批评:一方面,根据立法理由书,附带传唤人的依据在于诉讼上的辅助参加人,民事诉讼法上的辅助参加人从本质上而言其参与诉讼只是为了通过辅助一方当事人来间接保护其利益(名誉等),但在这里,示范案件的结果构成了他本人诉讼的前提,参与示范案件是为了赢得他本人的诉讼;另一方面,判决一般而言并不约束辅助参加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在这里,示范裁决约束的恰恰是附带传唤人与示范被告的关系。
更为重要的是,该法在实践中也未能达到相应的目的。由于附带传唤人这样的法律定位,大多数附带传唤人都有机会参与,并且为了自己的利益会参与示范案件的审理,这样的结果会使诉讼效率大打折扣。从具体的实践来看,2006年法兰克福州法院作出移交裁决,包括33个示范确认申请。2008年4月至5月,该州高等法院就该示范案件进行第一轮开庭,第二轮开庭直到2009年1月。[27]随后,由于该案尚未结束,被批准延期2年。[28]
由此可以看到,就诉讼效率而言,坚持传统的既判力理论并没有因此带来诉讼效率的提升,相反,在群体性纠纷中,这种坚持大幅降低了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