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正
由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是否承认预决事实的效力上所考量的核心因素是一致的,那么在此对突袭裁判担忧的质疑,大致可以通过以下思路进行:
第一,案件事实是否都没有经过充分的审理?笔者持否定意见。请求权的成立涉及要件事实的成立,而对于要件事实的判断涉及当事人主张与利益能否实现之关键,因而当事人必然会认真对待。而诉讼主要正是基于这样的争议展开的,一概而论地认为当事人不会严肃对待,因而相关争点没有得到充分审理,失之偏颇。(https://www.daowen.com)
第二,证据开示制度的缺失、辩论主义不盛行是否必然导致大陆法系审判中,事实被探究和审理的深度较浅?笔者持否定意见。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证据开示程序使当事人得以充分收集证据,也使审理者获得充分接触证据的机会,因而在事实被探究和审理的深度上,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显然无法与之相比。[24]但需要指出的是,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更注重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赋予当事人了解有关案件信息的权利与手段,这一点并不必然得出两大法系在事实被探究和审理深度上的差异,因为在大陆法系中,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法官也可依职权调取相应的证据。此外,由于传闻规则的限制以及辩论主义的模式,英美法系可能在事实审理时,各方的辩论与交锋更加充分,有助于查明真相。但这并不意味着与案件事实更加贴近,在英美法系中,优秀的律师更可能利用辩论技巧使案件事实偏离现实的轨道。此外,在大陆法系中,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出庭做证,接受各方询问,当事人和法官也可选取合适的质证方式,来使案件事实更加充分。
上述分析足以表明,对于可能导致的突袭裁判对当事人不公的考量,其实并不能站住脚。也正如罗森贝克所言,德国“立法机关以自己的表述有意识地防止向普通法转化的广泛观点”,虽然鉴于诉讼应实现法律和平的目的,可赋予争点广泛的约束力,但其“有意识地选择也反对这种拘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