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天津特别市营业税征收章程[1]1940年1月

409.伪天津特别市营业税征收章程 [1]1940年1月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央颁布之营业税法并斟酌地方情形规定之。

第二条 凡在天津市境内营业者,除中央法令别有规定者外,无论中外商民,均应依本章程之规定缴纳营业税。

第三条 左列各种营业免纳营业税:

一、已向中央缴纳出厂税之工厂或缴纳收益税之股份有限公司组织之银行

二、已征牌照税之药酒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营业;

四、中央及地方所办之公有营业;

五、中央以法令指定免征营业税之营业;

六、以营业总收入额为课税标准之营业,其每月营业额不满一百元者;

七、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标准之营业,其资本额不满五百元者。

第四条 凡官商合办之营业仍应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凡以经营药酒为主体而兼营其他杂品之商店,其主要营业部分业经完纳药酒牌照税者,其营业税应予剔除免征,但其兼营部分仍应照征营业税,以示区别。

凡煤油、汽油之经理业、批发业,均免征营业税,其有兼营杂品者,照本条前项之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摊床小贩肩挑贸易等营业,免征营业税,但有门市商号所分设之摊床,不在此限。

第七条 本市营业税课税标准以营业收入额及营业资本额二种为限,每业只限用一种。前项资本额之计算,以其实际供营业之用者为准。无论固定资本、公积金、护本金,及其他足供营业实际运用之财产,均应以资本额论。

第八条 营业税之营业种类课税标准及税率以另表定之。

第九条 税率表内有漏未列举之营业合于征收营业税之性质者,由营业税征收处查明酌拟税率及课税标准,呈请财政局报由市公署转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凡制造业在制造厂所将其制造品直接发售者,无论整卖零售,均只征制造业之营业税,不另征物品贩卖业之营业税,但以不设立门市者为限。

第十一条 凡制造各业物品离开其制造场所另行设所发售者,无论与原制造场是否同一场主,同一牌号,均应征收物品贩卖业之营业税。

第十二条 无一定之制造场所或无使用之一定职工,只设庄号发给原料、工资,制造物品以贩卖者,应照物品贩卖业课税,不征制造业之营业税。

第十三条 凡发售物品之本店自设制造厂,已照物品贩卖业纳税者,不再征收制造业之营业税。

第十四条 总店按照原价转发货物于同一店主同一字号之分店由分店售卖完纳营业税者,免征总店原货物之营业税,如总店发给货物于另一商店,而具营利行为者,仍应征收总店物品贩卖业之营业税。

第十五条 营业税额之计算以业为单位,凡一户兼营数种营业,其税率轻重不一者,应另立账簿,分别计算,汇总缴纳。但此项计算办法遇有特殊情形时,得另定之。

第十六条 凡在天津市境内经营工商业开设店铺工厂者,均应于每月月底下月十日以前填具申请书,开具左列事项,呈报营业税征收处核明纳税:

一、营业字号开业时期及其所在地;

二、营业人及股东姓名、籍贯、住址;

三、专营或兼营某种营业;

四、营业资本额(凡以资本额为纳税标准者,须注明资本总额及十二分之一资本额数);

五、每月营业总收入额。

前项申请书格式另定之,由营业税征收处印制,随时备领或委托本市商会、社会局及公安局转发。

第十七条 营业人对于每月应纳税款逾定期(廿日)不缴者,加罚滞纳罚金十分之二,逾定期(四十日)不缴者,加罚滞纳罚金十分之五,逾定期(两个月)不缴者,得停止其营业,仍追交滞纳罚金及税款。但其逾限之原因经查明核准者,不适用本条之规定。

第十八条 营业人对于资本及营业收入各额如有呈报不实,以多报少,伪造账簿,捏报歇业,或用其他方法希图偷漏以及违抗不纳拒绝调查等情事,除令补税外,并按其应缴纳税额科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之罚金。情节较重者,得停止其营业,仍应追缴税款及罚金。

前项罚金以五成解库,五成奖给出力员役及举发人并协助员警。其分配方法另定之。

第十九条 以营业额为课税标准者,须将全月总收入额遵期呈报;以资本额为课税标准者,须将资本总额及十二分之一额遵期呈报。其呈报手续由各商号自行核实填具申请书加盖图戳,径报营业税征收处遵章完纳,由营业税征收处掣(制)给纳税执照,该项执照各商均须保留,以备查核。

第二十条 凡新开歇业及变更营业或铺长并增减资本出倒移转等情事,应由各该号先期呈报营业税征收处,以便分别稽征。倘出兑商号有拖欠税款情事,接兑商号又未遵章先期呈报者,由接兑商号负责代缴,对原欠税商号以偷漏税处罚。

第二十一条 营业税征收处所在地应组织营业税评议委员会,其组织规则另定之。

第二十二条 营业人设有总店分店或总厂分厂,其资本无从划分者,得由营业税征收处提交评议委员会估定后,呈报市财政局核示办理;其总店总厂或分店分厂设在市外者,即专就设在本市之总店总厂或分店分厂征收营业税。

第二十三条 营业税征收处于必要时得派员检查营业者所用之账簿、文书、单据、货物等件。如有疑义,可随时知会本管警所到场证明,得将其账簿、文书、单据等携至营业税征收处检查。

第二十四条 营业者应置备账簿记载下列各事项:

一、资本金、公积金、护本金及其他足供营业实际运用之财产等各数目。

二、买入货物或原料及卖出货物或原料各数。

三、银钱收付逐日流水往来、赊欠各细数及月结各总数。

以上各项账簿认为有可疑时,得由营业税征收处加盖印信,另外规定发货票据以杜流弊。

第二十五条 营业税征收处应将纳税各商按照第十六条所开事项详细编制营业税清册,以便查核。

第二十六条 营业税施行后,本市类似营业税之捐税,除当税应照原税率改征营业税外,其余牙税、屠宰税以及向来与营业税相同之捐税均暂照旧办理。

第二十七条 营业税纳税执照及罚金收据均由市财政局印发之。

前项照据均用三联式,一联给营业者,一联存营业税征收处,一联送财政局备查。

第二十八条 营业税征收处收起税款及罚金等项,每至月底应将上月征收数目造具月报表册,连同收据存根及税罚各款一并呈解财政局核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提请市政会议修正之。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

天津特别市营业税税率表

第一类(物品贩卖业)

粮食粉面业、柴炭煤业、油盐店业、蔬菜业、碱业、火柴烛皂业。

以上六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一课税。

砖瓦石灰砂石业、纸业、肥料业、棉麻业、竹木业、灯扇业、棉丝麻草织品业、竹木棕藤柳器业、菜子业、纱线业、酱园杂货业、伞席业、丝茧业、中药业、衣服鞋帽袜业、衣箱业、矿石业、干鲜果品糕点面食业、陶磁料器业、电料电器业、油业、铜铁锡铅器业、颜料业、蛋业、梳篦业、鞍?车辆业、醃腊鱼鲞业、发鬃骨角谷业、皮条业、鱼蟹鸡鸭业、油漆业、旧货业、肉业、蜂蜜蜂蜡业、化学品业、燻业、石膏业、茶业、野海味业。

以上三十九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二课税。

水泥业、玻璃业、绦子花边业、西药业、毛织品业、调味品业、五金业、汽水冰食业、橡皮业、铜铁床业、糖业、绒绢纸花业、洋广杂货业、糖果茶食罐头业、房地产公司业。

以上十五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五课税。

西式服装业、钟表眼镜业、皮货业、火腿业、绣货业、皮革业、参燕[业]、戏装业、汽车业、玩具业、金银首饰器皿业、金店业、玉器业、福健漆器业、珠宝钻石业、珐琅景泰蓝业、象牙品业、雕刻陈设品业、古玩业、西式木器业、红木器具业、美术品业、化妆品业、照像材料业、音乐用品业、留声机业、无线电机业、香烛纸炮业、纸糊冥器业。

以上二十九业按营业额千分之十课税。

第二类(制造业)

碾米磨面业、造碱榨油业、棉织物业

以上三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一课税。

丝麻草织物品业、窑业、烛皂业、印花榨花业、竹木棕藤柳器业、制醋酱业、练染业、刷帚业、工业酸碱业、造纸业、制罐匣业、发鬃骨角壳业、装订业、铜铁锡铅制物业、纽扣牙刷业、料器业、冶金业。

以上十七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二课税。

玻璃业、制伞席业、制石棉业、制镜业、制鞋帽业、毛制物业、镜架业、制灯扇业、制糖业、熬油业、蛋黄白业、材厂业、制曲业、制药业、车辆业、制肠业、电镀抛铜业、化学品业、制茶业。

以上十九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五课税。

皮革业、锡纸业、西式及红木器业、皮件业、暖水瓶业、铜铁床业、橡皮物品业、电器业、喷银业、糖果罐头食品业、蓄电池业、捶金银业、颜料业、造冰业、银炉业、珐瑯景泰蓝业、制香业。

以上十七业按资本额千分之十课税。

调味品业、照像材料业、音乐用品业、钟表业、金银器业、西式服装业、眼镜业、雕刻陈设品业、军衣庄业。

以上九业按资本额千分之十五课税。

玩具业、珠宝首饰业、美术品业、化妆品业、汽水业、摄制电影业。

以上六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二十课税。

第三类

印刷出版业(依据新闻纸法令之出版业除外)、文具教育用品、书店书局业。

以上三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二课税。

第四类第五类第六类

运送类(包括交通转运等业)、包作业(包括打包、装箱、营造、建筑、凿井、装潢、手工等业)、洗染业、经理介绍业(包括经纪、广告、报关等业)。

以上四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二课税。

拍卖业、电气业。

以上二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五课税。

货栈业、行栈业。

以上二业按资本额千分之五课税。

租赁业(房地租及赁器业属之)、浴室理发业、饭馆业。

以上三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二课税。

中菜西餐馆业、牛羊奶业、售玩赏动物业、旅馆业。

以上四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五课税。

镶牙补眼业、照像写真业、花树业、娱乐业。

以上四业按营业额千分之十课税。

银钱庄业、典质贷金业。

以上二业按资本额千分之十课税。

证券业、保险业。

以上二业按营业额千分之五课税。

信托业。

以上一业按资本额千分之十五课税。

附注:凡物品贩卖业之整卖批发部份得按税率折半征收。

(J0001-3-00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