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和学术自由
关于什么构成大学中的自治的问题是意义不明确的,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满足教授的自治的模式非常多种多样。在探索自治的问题时,我们认为把学术自由一方,与程序性的和实质性的自治另一方之间区别开来是有用的。伯达尔(1990)把这些术语界定如下:
学术自由是学者个人在他/她的教学和科研中寻求真理,无论它引导到哪里,不怕因为触犯了某一政治的、宗教的或社会的正统观念而受到惩罚或终止工作。
实质性的自治是大学或学院以它的法人的形式决定它自己的目标和教育计划的权利——院校的“什么”问题。
程序性的自治是大学或学院在它以法人的形式决定通过什么手段实行它的目标和教育计划——院校的“如何”的问题。
伯达尔的概念和阿什比的“院校自治的必要成分”(1966:296)密切相关:(1)选择教学人员和学生并决定他们留在大学的条件的自由;(2)决定课程内容和学位标准的自由;(3)就不同的开支类目分配经费(在可得到的数量的范围内)的自由。
我们认为分析高等教育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了解是否在干预程序性的或实质性的事情是有益的。前者涉及,例如预先查账以及对采购、人事和基建(大宗)投资的控制。这些干预对院校可能是一种麻烦,使人不愉快,甚至对效率产生相反的结果,但是通常仍旧并不妨碍院校达到它们的目标。程序性的自治和实质性的自治之间的确切界限可以划在哪里是有问题的。鉴于这些界限各国将不相同,又因为对这些界限的解释要求具有各国具体的知识,我们把这留给各国的作者去判断。目的在于表明被认为影响院校基本的组成部分和运行的通行的规则。
在高等教育政策的争论中注意自治的同时,政府强调了责任制。责任制指要求对作为国家税收资金的提供者的政府表现负责的行动。责任制和自治并不被认为是必然不相容的。在很多国家,都试图在给予院校更多的自治的同时,强化追求国家的目标和优先考虑的事项。但是,已经经受到两个概念之间的紧张关系。在要求负起更多责任的地方,常常留下较少的自治。目前旨在通过学术质量和绩效指标的外部判断评估院校成绩的政策问题,正如有些评论家论证,可能对自治形成威胁。各国在自治和责任制之间要达到稳定的和满意的权衡,远远并不明显。这个问题将在以下各章从长讨论。
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的许多问题,有规律性地从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两个行动者的观点进行研究,好像它们形成一种双边的关系。但是,在很多国家,可以认出其他的权力层次,特别是在那些有联邦结构的国家和中介机构发挥重要作用的国家。有关这些其他层次,这里讲几句就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