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机制的加强
2025年11月08日
责任机制的加强
到此为止,我们的注意力一直集中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的政策手段上,我们也考察过在个别大学内部实施的最显著的政策手段。如果不建立起配套的“反馈”机制和责任系统,政策手段就会不那么有效。广义地说,对于高校的教学功能主要有两个现行的评估系统。研究单位的评估隶属于国家科学研究中心(CNRS),且早有定规,我们将不考虑它。
1986年建立了全国评估委员会(National Evaluation Committee),加强了对高校的评估。全国评估委员会独立于预算经费分配过程,它的主要任务是向高校提供全面的评估以使它们能制定未来战略发展的计划。虽然在系统层次,该委员会向共和国总统提交关于高等教育状况的年度报告,但由于高校向公共权力机构报告账单(rendering accounts),因而,严格地说,它不是一个责任机制。
第二个机制更符合对高等教育责任机制的传统解释,且和上述的契约政策有关系。如果每所院校都制定出它们的“任务说明书”,那么它们也就必须考虑同一地区其他高校的活动。实际上,契约式资助理论上也包含正式的高校间的协调工作。根据1989年的《教育指导法》,地方教育管理机构,即地区教育委员会(Regional Education Councils)的权限已正式扩展到高等教育。地方教育总长(Chief Education Officer)作为大学副校长(Chancellier des Universités),其权力也扩展到高等教育,他被要求就本地区的高等教育状况提交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