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院校的拨款
1.核心拨款
在统一的国家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所有院校的核心拨款机制都是一致的。院校的预算由政府决定,它是标准拨款和院校与政府间讨价还价的混合物。标准的拨款方面是学生负担驱使的经常性拨款特征,属联邦政府采用的“成比例的拨款模式”。在这一模式中,教学成本因学科和课程水平而不同,学生负担也相应地不同。这种学生负担驱使的特征在未来有多大程度的变化尚待观察。拨款模式中的讨价还价方面可能从有关教育事务的谈判过程中看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负担被确定。
和学生负担驱使模式一样,经常性拨款也包括一个以竞争性拨款指标为依据的研究成分。这一指标体现了研究负担部分,包括研究生数量、竞争性研究拨款、其他来源的研究拨款。按这一指标进行的拨款分配相当于总的经常性拨款的6%。
近几年来,政府已将流动资金的一小部分转变为特定基金。从1989年起,政府向所有院校每年拨出了基本流动资金中的1%,用以建立保留基金。保留基金每年根据院校对具体的联邦倡议或明确的国家优先领域的反映进行分配。保留基金中的资金在竞争性的基础上分配。另外,资金从先前大学的流动资金转由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ARC)进行竞争性的重新分配:1988年500万美元,1989年2000万美元,1990年4000万美元,1991年亿万美元。政府答应不再继续将大学流动资金转归为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在进行研究计划拨款的同时,还为研究生奖学金和各种研究基础设施拨款。
经常性基金是以三年为一轮的滚动式基金。1990年,高等教育从政府中获得总数33.6030亿美元的拨款,包括30.3003亿美元的流动基金和1.6240亿美元的基本建设经费。
目前经常性流动基金一次支付给院校,这取代了以前零碎的拨款安排。基本建设经费按照一个一个计划分配,但从1994年起,基本建设经费将被囊括于流动基金之中。院校被允许投入它们的基金并保留利息,它们还可为大规模投资的筹措资金作出判断。
虽然院校目前可控制核心基金,但还须记住它们也受历史惯例抑制。大约70%到90%的经常性拨款用于教职员的工资。因此,除非院校获得了追加学生贷款(这必须在教育事务操作框架下谈判),它在致力于新设想时几乎没有自由动用核心基金,不过,在追加基金方面情况则不同。
2.补充基金
政府已明确表示,院校必须寻求非政府基金来源。这可从不同的方法来实现:从工业和其他私人来源得到的研究经费、对海外学生的全额收费、有时向澳大利亚学生收取的费用。院校正在谋求捐款,比过去更多地从事于短期教学和出售短期课程、咨询服务及其他类似做法。每一所大学都已建立起它自己的公司来出售学术产品,尤其是研究成果。
上文已提及从公共来源的研究拨款是在竞争的基础上分配的。在过去的几年中,已有大量的公共资金注入研究中,例如,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的预算将从1988年的约89亿美元上升到1993年的250亿美元。用于大学为单位的研究的来自工业的资金数都令人失望。由于种种原因,工业对投资研究与发展迟疑不决,政府通过诸如上文描述的合作研究中心等举措试图来刺激工业对研究与发展作出更大的投资。
在很大程度上,澳大利亚的高等院校已接受了谋取非政府基金来源的挑战。总的来说,约30%的基金源于学费及其他来源,如捐款、投资收入和贷款(见表4)。不过,表4也表明,院校在获得非政府基金来源的能力方面有很大的不同。
表4 1990年高等院校基金来源
1.年收入大于2500万美元的院校;
2.主要为研究基础;
3.包括州提供的幼儿教育基金;
4.学生的费用及服务的费用;
5.包括捐款、遗赠、投资收入等等;
6.不包括那些极不典型的ANU和NTU。
来源:Karmel,1992。
3.院校内部基金分配
内部预算分配各院校间均不相同,但如前所述,许多院校正在建立分权管理结构。有许多明显迹象表明,国家政策所采用的分配模式也被院校用来分配内部预算(形式上稍作修改),尽管政府反对那样做。新英格兰大学的做法可以作为这一现象的一个例子。新英格兰大学从联邦获得基于成比例拨款模式的总预算,然后又在这所多校区大学的各校区中均分。各校区有相当的自治权。在新英格兰大学的亚密代尔校区(Armidale),总预算按一种修改过的成比例的拨款模式在学院中均分,然后各学院还需支付校行政机关的服务费用。学院还用一部分预算作为它们的运行成本。剩下的资金根据基于学生贷款和研究部分所作出的程式在各系科中分配。到1994年为止,各系科将获得的预算75%基于学生贷款,25%基于研究/咨询指标。除掉行政费用后,系科保留任何通过企业活动所积累的资金,如对全额付费的海外学生的教学。系科在如何分配它们的预算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这是高等院校内部如何将国家分权管理渗透到系一级的一个例子。即便在1994年初,新英格兰大学将解体,这仍是一个恰当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