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部分
高等职业教育部分也有较长的历史。大多数旧的机构都起源于19世纪,是从行会发展而来的。1968年,随着国会通过的《中等教育法》的颁布,高等职业教育作为一种独立的教育类型引入荷兰。《中等教育法》把界于初等教育与大学教育之间的所有教育形式进行整顿,这一法案的特点之一以及教育与科学部使用它的方法就是对机构事务进行详细的管理,这样也就严重限制了高等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当时高等职业教育部分的形式是非常多样和不完整的。
从60年代末到80年代初这段时间可以看作是高等职业教育大发展的时期。高等教育学生的数量迅速增长,这也造成了在80年代一直存在的预算压力。与其他国家的发展一样,由非大学部分承担促进经济增长的绝大部分责任被视为是理想的,因为它(1)比大学部分要便宜得多,而“便宜的教育”即使在那时也被视为一种资产;(2)它提供了部分时间制教育;(3)并且提供了被视为有利于荷兰经济增长的方向。然而,高等职业教育的扩展也引起了关于其内部结构及其与大学之间关系问题的讨论。这些问题讨论的结果便产生了大量具有不同方案的绿皮书和白皮书,然而荷兰政府直到1983年才采取决定性的行动。
1983年,当时的教育与科学部部长发表了题为《扩大规模 重新分配任务 集中资源》的白皮书(简称STC),提出一个对荷兰高等教育系统的结构与运作有深远影响的对高等职业教育部分重大的结构改革(详见Goedegebuure 1992)。部长设想作为白皮书行动计划实施的结果,一批数量有限的多学科、带有相当自主权的中型院校将会产生。然而,合并过程的结果却出乎意料。到1987年7月,原来的350所院校已合并成为85所,其中大约45所是比较大甚至非常大的有多种目的的院校。这样,就结构而言,荷兰高等教育机构的面貌已大为改观。就功能而言,通过新的《高等职业教育法》(1986)所提供的框架以及新的政府指导哲学的实施而获得增长的自主权。新的《高等职业教育法》终于将高等职业教育带出中等教育领域,正式将其置于高等教育领域中,从而使早已存在的双重结构正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