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缓冲组织

三、缓冲组织

缓冲组织就它们由学术人员所组成,并且代表学术的利益而论,它们可以看作院校管理的一个集体的延伸。这个模式的典型是英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这种形式的缓冲组织,在它们存在的地方,有些或者已经改革成为更加直接地为政府的利益服务,例如在联合王国;或者已经被撤消,像在澳大利亚。缓冲组织的改革或撤消常常被解释为政府希望更加直接控制高等教育机构和系统,但是这只是部分正确。很多面临严重的财政问题的政府,正在试图对经济承担更加直接的服务职责,把这种领域的法定的中介机构看作麻烦的、浪费和抑制市场势力充分发挥作用的机构。高等教育缓冲组织的改革或消失,被卷入政府对法定的职权不抱幻想的更加一般的趋势之中——这在澳大利亚、英国以及瑞典,似乎是这种情况。但是很少证据认为缓冲组织的撤消非难了院校的自治——事实上,在澳大利亚,似乎已经确实提高了程序上的自主权。在美国,多数州政府似乎已经拒绝(所谓合并起来的管理委员会的)集中权力的诱惑(Schmidtlein and Berdahl,1991:8)。多数美国的州似乎更加喜欢承认一个合理的院校自治的层次的重要性的缓冲组织模式。

由院校的代表所控制的缓冲组织的例子可以在多数国家找到。例如,在荷兰,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部门的机构都有它们自己的保护伞组织。高等职业教育部门委员会,在80年代有关高等职业教育部门的改革的讨论中,发挥了重要的中介作用。由于这些讨论导致高等职业教育部门的重大改组,高等职业教育部门委员会也能指望从一个或多或少真正的中介组织改变成一个关心它的成员,即高等职业教育部门机构的利益的组织。

在安大略的大学和应用工艺和技术学院部门,存在若干缓冲组织,其中在大学部门最著名的是安大略大学委员会和安大略大学事务委员会,前者是一个对政府代表大学部门的利益,并促进合作活动的非官办的协会,后者是一个为部长提供有关大学部门的意见的中介机构。在大学和应用工艺和技术学院部门,系统层次的决策过程的性质,使这些中介机构在稳定系统,即防止发生重大和突然的变革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总的来看,可以认为高等教育中的缓冲组织是相当脆弱的。只有当一个缓冲器(或者像在安大略,一群缓冲器)能够维持自己作为一个站在政府和院校之间的中立的机构,它才能够在双方看来保持它的合法性。它一旦“倾斜到它的赞助者的一方或另一方”(El-Khawas,1991:12)它就将面临合法性危机。例如,像已经发生在联合王国的大学拨款委员会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