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

德国高等教育实行联邦制。高等教育由各州政府负责。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几乎没有任何权力,只有通过预算才能对有关政策产生一定影响。1969年以来,联邦政府提供了高等教育投资的50%,为此“高等学校建设规划小组”作为联邦/州的一个协调组织,根据一年一度的新计划作出全国性决策。对于其他常规的或有限时间内的财政支出,联邦政府也负担一部分;这样,联邦政府就对高等教育有了某种适度的影响。例如,超负荷教学的计划、“新鲜血液”计划(“newblood”programme)、学生资助,等等。

另一方面,联邦必须在各州政府之间进行协调,以便保证高等教育在各州之间的“平等”,这种平等观念在高教系统内的人、高教政策负责人以及普通大众之间似乎是一致的。

平等的基础之一是全国高等教育总纲法(Hochschulrahmengesetz),该法除了要在各州参议院联合会获得通过外,还要在联邦议会获得通过。高等教育总纲法1976年首次获得通过,1985年得到了或多或少有些重要意义的修正。高等教育总纲法在联邦一级获得通过后,马上被写进11个州(东西德统一后是16个州)的高等教育法中。

人们也许会把1976年总纲法的某些方面视为加强高教机构的一种尝试。以前对高教机构的“双重管理”被取消。双重管理的一方为代表政府管理高校的受到州政府严密监视的中央主管人员(Kurator,Kanzler),另一方为代表所谓“学术自治”的校长(rector,选举产生,任期只有两年)。1976年的总纲法参照美国的专门术语和美国高等教育模式,规定了校长(president,选举产生,任期4—8年)的职责和作用,他是高等教育管理在“法律”和学术两个方面的领导人。这样,秘书长(Kanzler)不再直接向州政府负责,转而向校长负责。然而1985年的新法重新将作为高校首脑的校长(rector)职位作为高教机构管理的一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