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管理与控制
大学部门的院校管理
有关大学部门院校管理的条款包含在1973年颁布的《大学行政管理法》中。该法授给各院校在科学问题方面的自主权。例如,院校自己确定研究任务,研究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他们自己的研究项目。该法还包含学术问题方面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保证某些依据专业性教育评估作出的决定不会被教育部否决。根据该法,院校在决策方面的责任由一些经选举产生的机构承担,这些机构由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院校有三个层次的管理机构:
——以校长为首的评议会(Konsistorium);
——以一名学部主任为首的学部委员会;
——学习委员会与研究所委员会。
校长的任期为三年,由评议会和学部委员会的全体成员选出;校长负责院校的日常管理,但其正式权力受到很大限制。评议会和学部委员会由专职教师、学生、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三方代表按2∶1∶1的比例组成。评议会的首要职责是确定院校管理机构并在教育部规定的框架内制定整体预算方案。长久以来,评议会对财政问题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因为国家提供的资金划拨给了各学部。
学部委员会由它自己选出的一名主任负责。在学部委员会负责财政事务时,主任经常是大学内部事务方面最有影响的领导人物。该委员会的首要职责是制定预算方案并分配现有资金。教授和其他专职教师的任命以及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颁发也由学部委员会裁决。这些事务已事先被负有责任的评估委员会研究过。学部委员会无权过问教学或考试事务。
每个学部包括许多研究所(系),研究所由以所长为首的研究所委员会管理。该委员会由所内专职学术人员和来自学生、技术人员或行政管理人员中的代表选举产生。学习委员会由来自一个或多个学习计划中同等数量的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该委员会对与学程组织、教学大纲和考试有关的问题作出决定。
《大学行政管理法》在过去十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批评意见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许多院校机构的工作所花费的时间;
——学习委员会这一组织操作不便,那些主要的学习委员会是间接选举产生的,学习委员会在学习方面的责任与学部委员会在资源开发方面的权力之间缺乏协调;
——研究事务方面的决定经常由那些只有半数成员有能力处理研究问题的机构作出;
——经选举产生的机构在处理因拨款减少引发的各种情况时存在困难,这可能使削减固定教职员工成为必要;
——在大学的内部管理事务方面缺少来自社会的代表。
学院部门的院校管理
学院的院校管理受到各种有关各类学院的法案的制约。一些学院有同大学类似的管理机构,而一些学院却有不同的机构。两种主要类型是:
——靠基金维持的学院,它们由一个董事会进行管理(学院的教职员工代表占少数),而且校长由董事会任命;
——作为国立院校的学院,它们由教育部任命的校长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