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规划与院校自治

激励、规划与院校自治

大学部门的院校自治

《大学行政管理法》授予大学学术人员研究自由。这是一项不可争辩的基本原则,但学术人员个人的权利与院校管理权力之间的平衡却有待于讨论。重要性不断增强的市场力量给院校领导和规划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要求,这有可能与个人的学术自由相冲突。

根据《大学行政管理法》,院校可自由决定研究事项,但只有教育部长有权制定有关教育活动的规章。在财政和人事问题方面,院校遵守约束所有丹麦国立机构的一般规章。表6提供了院校在几个重要问题上的自治程度方面的概况。

学院部门的院校自治

没有立法适用于整个学院部门,而且各类学院享有不同程度的自治。一些学院的地位与大学非常接近,技术学院就是一个例子。其他学院则服从于中央政府较细致的领导,但大量行政管理职责近年来已从中央级下放给了校级。由于这一变化,学院部门院校自治的一般模式正变得越来越类似于大学部门的情形,表6表明了这一点。

表6 院校自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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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开放的高等教育市场

1991年秋季,教育部长在一份提交给议会的题为《一个开放的高等教育市场》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未来高等教育政策的目标。这些目标是:

——在教育供给(对院校)和教育选择(对学生)方面给予更高程度的自由;

——发展作为一个开放的教育网络的高等教育,即增加院校间学生流动的可能性并且扩充部分时间制教育;

——增加第三级教育的学额,尤其是短期学程和部分时间制教育的学额;

——在高等教育中实施简单的“自动计费器”式资助;

——注重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国际化,注重研究;

——注重院校管理和院校规模(院校合并)。

提出上述目标的这份报告在议会受到了较为普遍的欢迎。结果,1992年6月,政府与各主要反对党在关于高等教育的三个重要决定上取得了一致意见。首先,双方就1992—1996年间高等教育的公共支出和招生总数这一问题达成了一项总协定。高等教育的学额数从1990年的33,600名增加到1992年的41,000名,1993—1996年间将保持在1992年的水平上。近几年的年度预算削减将停止,而且每名学生的资助水平将在1993—1996年间继续保持下去。大学将获得用于教学和研究的一次性拨款而非专项资金。院校将有权决定招生规模和选拔学生的方法(在一定限度内)。

其次,博士学位计划改革将在1992年6月实施,它包括为此目的对大学提供的资助和有关学生奖学金的新原则。最后,在关于1992—1993年修订好《大学行政管理法》这一问题上达成了协议。议会在1993年6月通过的《大学法》加强了院长尤其是校长的权力。经选举产生的机构的数目减少了,而且它们的权力被大大削弱。尽管《大学法》遭到大学特别是学生们的反对,但议会以大多数票赞成通过了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