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

最近,议会通过了一项关于整个高等教育新的框架的法律,这项法律将于1993年8月开始生效。这一《高等教育与研究法》简称WHW(1992),是把政府于1985年开始的全部政策编集成典。当时政府发布了一份题为《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的政策文件,这一政策连同随后的法律对荷兰高等教育的权力分配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更好地了解这些变革,有必要进行简要介绍。

1985年,许多来自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和外部的人都认为高等教育的行政与法律框架在满足高等教育系统未来的需求方面再也不能被看作是令人满意的(荷兰教育与科学部,1985:9)。基本的方面是,政府的控制被认为过于琐碎,政策与驾驭手段显得没有效率,院校的责任被忽略和低估,质量控制发展得不够充分。基于院校的自治与高等教育质量之间存在一种积极的因果联系这一假设,《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文件中提出了一种新的政策框架。这表明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行动的形象。人们指望高等院校更加按照市场的发展运作,把注意力集中于形象构建、工作的改进、淘汰率的降低、招生来源多样化,并使课程的供应更加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求。为促进院校行为的这些转变,政府的控制不再过于琐碎和过问学科方面的事务,而是更加全面和指向宏观的问题,这就是有名的“遥控”的方法。与此相一致,开发了一项新的两年一次的计划体制。在这一体制中,第一年发布政府关于《高等教育与科研计划》(简称HOOP)的草案,第二年有两所高校在它们的发展计划中对政府计划作出反应。《高等教育与科研计划》从政府的观点出发,展示高等教育未来发展的蓝图;而高校的发展计划则提出高等院校的观点作为补充。在这种新的计划体制中,突出强调通过以对目的的阐释为基础的对话方式来进行规划。这一方法的最后一个组成部分便是引入一个如今已在大学和高等职业教育部门实施的正规的质量控制系统,我们将在本章后面回到这个新的政策方针的不同部分。

在《高等教育与研究法》中,政府制订规章的能力已被大大削弱。这不仅可以由编集在《法案》中的规章的实际数量得到说明(已从2000条左右减到300多条),而且还可以通过政府对高等教育系统运行影响的性质得到最好的解释。因为重要的与其说是法规的数量,不如说是具体规定对高校日常工作影响的程度。当前用以表示贯彻《高等教育:自治与质量》的哲学的用语是遥远的,政府的地位或“有选择的”驾驭管理这种用语在质量控制、教育计划、入学选拔等领域最为明显。质量控制基本上留给了高校,但通过督学处,政府又监视着整个系统运作的方式(评估的评估);高校可以自由地开始新的课程计划,但最终还是由政府在宏观的层面上负责提供有效的计划。尽管在课程学习期间,高校在“选拔”学生方面已获得较大自由,例如,如果学生由于分数不够或者未修关键性课程而不适宜学习某一特定课程,这些高校可以通过一种强制的“建议”使其放弃,但不能从开始就进行选拔。《高等教育与研究法》声称每个人只要达到正式要求的中等教育证书,就有入学的合法权利,就是说,高等院校必须接受所有的受过适当中等训练的学生,除非在劳动力市场或在其能力条件上作出必要的限制。

总之,高等院校运转是在这样的立法框架内运作,很大程度在院校的层次存在功能性自由,而政府对大多数分界性的情况保持最终的控制。这将在某些特定的领域进一步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