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与学术自由
澳大利亚的大学总是享有高度的自治。政府的一整套改革并没有威胁到大学的学术自由或自治,而是明显增加了原高级教育学院的自治,并增加了所有高等院校的程序上的自治。
当然,人们可以提出反对的观点,即被现存大学合并了的高级教育学院失去了所有院校自治权;这种观点还可以进一步提出,即使是合并成一所新大学的高级教育学院也失去了它们先前院校特性。这些固然正确,但必须记住,各院校商谈各自的命运——并非政府的直接干预强加它们的。要是政府更直接地干预具体的合并谈判,一些基于私利而不是合理的教育与行政原则的较“不合理”合并就有可能不会发生。政府通过“合并任务约束”(Task Force on Amalgamation)的确尝试通过奖赏合作院校,以财政冻结威胁顽固的院校来引导合并过程;但《合并任务约束报告》的大部分建议只不过反映了正在发生的事。政府甚至不能用其“拨款指挥棒”来实现它认为特别好的合并,如合并Murdoch和西澳大利亚大学,ANU和堪培拉高级教育学院(这些合并都未曾发生)。此外,正如上文提及的,一些放弃自己的自治权加盟各学院大学的学院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会收回自己的权力——但这将通过地方院校策略而发生,而不是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要知晓自治的澳大利亚高等院校的数量也许尚需一段时间。
人们不会把自治视为一种绝对的东西,而是会视其为一种有联系的问题,一方面涉及院校与政府的权力平衡,另一方面涉及院校内部行政与学术的权力平衡。我觉得对于学术自由的直接威胁与内部的行政与学院管理的权力平衡有更为密切的联系,而不是外部干预,尽管高校的行政权力可能会代表政府当局来行使。高校自治并未为学术自由提供绝对的保护。不过尚无迹象表明,澳大利亚的学术自由受到内部或外部力量的直接威胁。当然,各种刺激结构正影响着个体学者的教学与研究——学者们将倾向于那些有钱的领域。不过,澳大利亚的学术自由原则几乎没有或一点没有受损,除非有人认为政府为国家优先事项领域的研究拨出一部分公共经费是过度的政治干预。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政府的刺激结构和其他政策手段不具有学术自由的含义。
关注的一个方面是,在推进大学/工业联合研究项目的更为商业化的环境中维持科学自由。有各种刺激,如上文提到的合作研究中心计划,鼓励研究者和大学与工业一起从事联合的商业冒险。像知识产权之类的问题对这些冒险的冲击还未明确陈述。大学教师总是坚决地认为拥有自己的博学和科学的财产,但从传统来看,与财产相关的所有权通过出版物来公开显示。不过,出版物会与商业利益相矛盾:重要的研究结果可能需要为商业理由而保守秘密,或保护专利权。这些问题不仅仅涉及有关的学术利益,而且还影响了整个科学交流的模式。科学研究和大学从事的信息和思想传播受到了商业利益的限制,不仅使学术社团的规范而且使公共获得信息的权利受到损伤。虽然澳大利亚尚无迹象表明有这种现象,但人们已阐述了担忧之心。例如,澳大利亚副校长委员会正在起草知识产权指南;不过,来自政府的威胁可能并不比来自一些学术研究者的抱负的威胁大。如果大学教师们要在市场环境中自动调节,那么他们将有必要发展他们自己的行为准则。
大学负有说明其花费的公共经费的责任。和所有公立院校一样,大学在法律上有义务服从外部的财政审计。由于大学极大地依赖于公共经费,它们必须按政府确定的宏观框架运行。不过,联邦政府很少直接干预具体院校的事务。在工业关系方面,高校必须在法律上遵守国家协议。不过有必要记住,大学教师通过他们的联合会和各高校通过澳大利亚高等教育产业协会(AHEIA),均构成这些协议的各方。
在澳大利亚环境中,程序上的自治已得以增加。高等院校在诸如购买、投资、资本利用等等问题上拥有很大程度的控制权。在真正的自治方面,大学有选择教师和学生、决定课程内容和学位标准、对不同类支出的经费安排的自由。当然也有一些约束,如一些专业协会对特殊领域的课程的影响;如果没有拨款跟上,像决定学位等问题的自治可能没什么益处。不过一般而言,真正的和程序上的自治原则已得以扩展,不仅针对于各高校,而且也针对至少一些高校内部的学院和系。高校本身正将预算和学术决策的控制与责任移交给学院和系。这常常增加了大学教师的工作量,但它几乎不对他们的自治和自由构成威胁。
联邦政府可以通过中止拨款的威胁来强迫高等院校做违背它们意志的事。正如已提及的,弗雷泽政府在80年代初十分有效地运用了这种威胁办法强迫一些院校合并。霍克工党通过运用更为狡猾的策略实现了更多的院校合并。但是,正如已经讨论过的,院校的理想和与政府相关的根据规模拨款已导致新一轮的合并。不过,情况有可能是联邦政府会比现在更多地直接干预具体院校的事务,但它受联邦政治制度中直接的立法干预。联邦对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确拥有立法控制权,并曾运用或尝试运用过它的立法及其他权力来干预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内部管理。政府眼下正通过将对约翰·柯丁医学研究学院的拨款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转给卫生、住房和社区服务部来剥夺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对学院的行政和财政控制权。从立法的角度来看,政府可以通过拨款法案来实现财政转移。不过,就是联邦政府自身也并不总是能照其方针行事。1989年,部长希望看到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合并,然后是堪培拉高级教育学院的合并,并用立法来保障其生效,但立法被上院的自由党和民主党否决。我觉得我们从中可以看出任何高等教育制度中权力平衡的重要性。最近,澳大利亚有人建议用立法来促使高等教育从州转向联邦——但这会对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带来重大损害,特别是今后高校与联邦政府间将没有任何中介机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