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高等教育立法

在过去的25年里,高教立法经常变化。1968年颁布了《方向指导法》(《富尔法》),在自治、多学科、师生共同参与三原则的基础上,大学获得了新的地位。学部的组织形式改变了,大学的管理权转到了代表委员会手里。1984年通过了一项新法律:《高等教育指导法》(《萨瓦里法》)。该法赋予大学有就教育活动与政府签订契约的机会。此外,管理组织进一步发生了变化。在1970—1988年间,大学在利用立法框架提供的机会时常常犹豫,以后将讨论这个问题。1988年以来,签订契约变得比较平常。

虽然1984年的法律具有框架法的一些成分,但它同时也包括许多非常具体的规定,尤其在有关文凭颁发问题方面。因此,从这个角度说,该高等教育法是“混合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