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主义

联邦主义

在本研究所包含的若干国家,作为负责协调高等教育的方式的势力之一的“国家权力”的概念,必须进一步予以解释,因为有一个以上的政府层次,具有对高等教育的重要的调节责任。

在权力问题上,政府的作用的性质,除其他一些事情以外,视政府是全国性的还是地区性的而定。在民族国家的系统,中央政府以其位于一个或更多中央的部、局或立法机构的有关部门是主要的行动者,虽然在不同的国家,不断地作出努力,把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些方面下放到地区的机构。但是,在联邦系统,州或省政府通过一个部、局,或可比的机构有司法权和立法权。

在像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瑞士或美国这些联邦国家,性质截然不同的州(比较Lander,Cantons,States,or Provinces)在他们边界以内,对高等教育都具有宪法上的责任。在有些联邦国家,联邦政府已经发展了行政部门并且扩充他们的司法权到过去惯常属于各个州的立法权的领域。已经发布了关于有关各州的所有院校的法律和法规。似乎不断地把广泛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网络和努力之间的重点转移到不是批准具体的立法,而是涵盖更多活动但较少细节的框架法。

民族国家和联邦国家的区别,对于分析政府和高等院校之间的权力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区别。在理论上可以假定,在全国规模上发展高等教育政策和诸如国家课程或中央统一招生政策等的中央集权的努力,可能造成不同政府层次之间的紧张关系。这里更为重要的是,发源于不同层次的法规,可能以一种不协调的和不一贯的方式发布,导致对院校过度官僚化的危险(例如,对院校开支的详细的控制)。有关各种安排方式的估价,更可取的是区别程序性的事务和实质性的事务,将是分析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