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2025年11月08日
高等教育立法
1947年制定的《学校教育法》清楚地规定了大学的目标和其他与大学及学部相关的事务。这个法涵盖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和短大、高等专科学校、盲人学校、聋哑人学校、保育学校和幼儿园(《学校教育法》第1条)。除此之外,还对与学校设立者(第2条)、学校设立标准(第3条)、大学的目标(第52条)、大学的入学资格(第56条)等相关的事务做了详细规定。文部省控制这些学校。
国立高等教育系统内部的权力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高级、中级和低级。高级包括国家政府、文部省和其他部。中级由各种团体组成,例如,国立大学联合会、私立大学联盟、大学认定协会、47个地方自治团体和个别大学与短大(包括与校长,受托人董事会和大学评议会相关的校级权力)等。低级水平的权力建立在院、系和讲座教授的基础之上。
以上一般概述应根据高校是国立、地方公立还是私立而作修正。在国立大学部分,权力结构从上到下依次是:文部省在最上层,接下来是校长、大学行政会议或大学评议会、学院团体、系和讲座教授。在私立大学或短大中,权力的分配从文部省到董事会,再到校长,最后到院和系。地方公立大学或短大的权力结构由文部省、47个府(包括都、道、府、县等)、校长、大学评议会和学部组成。
公立和私立高校权力的最大区别可以从校长的职能看出。在日本,国立(和地方公立)大学的校长作为教授或学部团体的臂膀行使职能,教授或学部系团体以及大学评议会(由教授或院系团体的代表组成)在决策和大学政策的决定方面处于主动地位。私立高校则不同。正如大多数美国私立大学,在日本,私立高校中的董事会和校长在决策方面,包括行政、管理、人事,有时甚至课程、教学、科研等事务的决策,比教授的权力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