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改革新机制的市场

作为改革新机制的市场

从表面价值看,这里所涉及的是完全抛弃了一种改革模式——在整个系统范围内同时贯彻由中央管理机构规定的改革模式——并认可我们前面称之为“有机的改革”的概念,改革渐进地运作,对最接近的当地环境的要求作出反应。市场并不必然是专家治国论的全部替代品,正如前面几节已表明,财政的负担、设定的总目标以及再举一个革新的例子,由一个独立的中央机构进行评估,最后都坚定地在巴黎安排。更确切地说,在法国的背景中,市场的角色是向高校提供一定程度的自由,允许总的指令很好地和地区或城市的情况协调,以保证全国性的目标能有效地转移到地方环境中。

由此可见,“市场驱动”的高等教育系统的概念在法国的变例与比如说在英国或美国的实践就很不相同。从中央管理机构到地方权力机构再到院校,存在着显著的权力下放,尤其是在校舍的维修、分校的发展、非学术人员的雇佣条件等方面。本质上,市场力量就是中央管理机构界定的那些力量,它们与高等教育联系的方式也是由中央管理机关决定的。这是不仅限于法国的悖论。简言之,应用于高等教育的“市场力量”围绕三个主要的发展领域旋转。这些领域是:责任的分散、广泛的“伙伴关系”的发展、契约资助系统的引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