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标及其说明
对这项一般性的战略决策可以有多种解释,注意这一点很重要。首先也是主要的考虑是到本世纪末使学生人数增长一倍的目标。这项目标已经并且会继续要求巨大的投资。从1984年到1992年的八年间,按现价法郎计算,高等教育的预算增加了约90.5%。相应地,在国内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从0.43%上升到0.50%(Rontopoulou & Lamoure,1992)。中央政府希望能分散不断增加的重负,至少部分地说明想引进其他“伙伴”——地区权力机构、市政府和工业企业的动机。
地区或中层管理机构的加强在许多方面是明显的:《地方计划总纲》的出现,地区委员会(Regional Councils)对大学的投资不断增加(1989年约20亿法郎),地区权力机构在要求优先发展某些领域以满足地区的需要方面扮演更为活跃的角色。各种组织的建立清楚地表明计划体制的功能的分散,其中之一是对地区范围内所有高教部门的需要与供应进行协调规划的组织,由教育总长(Chief Educational Officer)领导,另一个是为地区权力机构起草前期的投资计划的机构,由县长(Prefect)领导。虽然投资机构发生了重大改革,但分权政策并没有改变高教经费的公共本质,钱仍然来源于公共经费。
承认地区权力机构是高教事业中的合法伙伴,可以看作是1984年《高等教育指导法》所宣布的扩大“外部利益集团”对大学事务的参与原则的进一步扩展。赋予地方当局制定协调性计划的权力和与大学签定契约的权力,意味着它不再仅仅是大学必须与之达成协议的另一个赞助者。如果是伙伴,几乎可以肯定,地方当局是一名“特权伙伴”。由于距离近,其影响一直较大。从中期的观点看,同样显著的是,由于表达了它们对服务、文凭和研究的具体要求,地方当局可能将会成为促使大学多样化的有力杠杆,正如前面已指出的,这一点隐藏在法律上同质性的原则之中。
很明显,在法国的条件下,可能还有其他地方,向市场过渡意味着大学涉及到的投资者与收益者的数量显著增加。这种现象本身对大学管理角色的转换具有重大意义,尤其是对于像法国这样倾向于把高校管理者的作用限制在实施教育部的规章和监督经费的使用方面的系统,更是如此。投资者、行动者或参与的权力机构的增加不是惟一可观察到的过程,还有另外两个过程,每一个过程对于事情的计划多少都有些影响。第一个过程是赞助者地位的改变,即赋予他们正式的法律上的地位以取代简单的参与权利。第二个过程是决策中心的增加,这使我们回想起从中央分散政治注意力的问题。参与者与决策者最重要的区别是个人或组织能否对他准备得到的资源有支配权,和是否具有他准备这样做的条件。参与者没有这些权力,而决策者有。因而大学依赖的来源越多,外部决策者越分散,它对他们变化中的需求作出反应的可能性就越大。
如果责任的分散,伙伴关系的出现和“契约”原则的发展在地方一级是显著的,那么它们也要求在中央一级进行一定程度的革新,首先是在大学的投资领域。这里,我们看到对高等教育与国家之间传统的关系的根本性重估,对一直潜藏着的教育部与大学明确关系的观念的重估。从正式的观点看,把教学与科研的经费联系起来的观点在1984年的《高等教育指导法》中已初露端倪。这一条款直到1989年才实施,目前仍在大学中进一步贯彻。这里应插入一句,目前这样的契约不包括研究经费,虽然可以设想今后会包括。大学经费也不包括教职员工资,这由国家直接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