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制定者的机动空间

教育政策制定者的机动空间

瑞士大学的法律允许联邦政府在下列职责范围(如在联邦技术学院当中)内采取直接的行动。联盟只对州立大学作辅助性的资助。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联邦资助依据州的经济地位分成若干等级。在经济状况较差的州,联邦的资助可达大学总经费的60%,而在经济较强大的州则为35%。瑞士缺乏促进大学教育发展的综合的、联邦层次的法律框架(除了两所联邦技术学院范围之外)。目前的规则代表瑞士大学政策中集权制与联邦制两种趋势的一种妥协。

州在大学政策制定中拥有的巨大的自主权,意味着绝大多数学科并无全国统一的课程。统一的和约束力强的课程只有医学、牙医学和药物学,在这些学科领域联邦政府通过规定课程和毕业平均所需的学分绩点以确保教育和训练的质量。在所有别的学科,各个大学的学分和毕业的其他要求各不相同,在某些场合差异巨大。因此不同学科的课程显示了地方的特色。例如,心理学家在伯尔尼和日内瓦接受不同的教育。同样,瑞士讲德语的地区与讲法语的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德语区,课程取向是德国;在法语区,课程取向是法国。例如大学讲师授课资格论文(求取大学教师职位的候选人必须在其CV中显示的以完成论文方式进行的博士后研究),只在瑞士的说德语地区的大学中才存在。

以往在协调教学内容与时间安排等方面的学术课程的过程中曾持续不断地作了不少努力,最近一次尝试是在70年代早期。但在瑞士的联邦制中,这些尝试被视为一种不可接受的自上而下的举措,它们总是被认为注定要失败。与此同时,不同的大学提供的教育轮廓的多样性被许多人视为是一个优势;这种多样性可以使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并满足地区发展的需要。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因此是在单个大学的层次上制定的。在州立大学,学系和研究所在这一制定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联邦技术学院,这一任务是由大学校长办公室承担的。这一领域的关键决策,在大学中通常是由州教育部作出的,在联邦技术学院是由学校委员会(Schulrat即联邦技术学院的委员会)作出的。此外,在某些研究生课程中,两所或多所大学就相应的课程的联合开设与认可达成了协议。但是,这种协议总是自发的和特定的合作的产物,而决非政府强加的,通常它们只限于科学领域及瑞士的讲法语的地区的大学。

科研是通过研究所或讲座的正常预算的资助而定,相应的教师和研究所所长可自由地选择科研项目。正式的科研政策只在两个联邦技术学院才正式界定。因此,在联邦技术学院中,科研委员会依据提交的建议决定资源配置。但学术研究的资助的最重要的公共资金来源是全国基金会(由一个所谓的科研理事会为联邦政府管理的全国科研基金)。科研理事会依据全国基金会的相关分支部门的建议批准或否决对项目的资助。分支部门依据通常是来自国外的专家意见提出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