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结构的特征
高等教育机构的社会分层
通过新大学的建立,战前以东京大学居塔顶的高校等级结构变成了战后的等级结构,这使得高校的地位结构更呈明显的金字塔状(Arimoto,1978)。根据卡内基分类法对研究性大学的分类,70年代研究性大学只有24所,只占当时443所大学的5.4%,其中包括15所国立大学,4所私立大学,5所地方公立大学(Amano,1984)。研究性大学,特别是国立研究性大学位于学术声誉阶梯的顶端。然而,最近两年由于参与研究的高校迅速增加,在各类高校和大学之间展开了更多的竞争,从而导致学术声誉地位的流动性。一般来说,私立大学在上升,国立和公立大学在下降。
正如关于高等教育的白皮书(文部省1991)所指出的,战后高等教育的特征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首先,1947年制定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从而确立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单轨学制,把旧的双轨学制改为新的6-3-3-4制,使高等教育和高中教育获得了发展。原则上,每个府都要设一所大学,根据这一原则,1949年成立了69所新大学。
第二,私立学校得到了发展。《私立学校法》的颁布扩大了私立学校的自主权,加强了学校合并法,增加了对私立学校的公共支持。1947年,大学的总数增加到180所,包括70所国立、18所地方公立和92所私立大学。
第三,短期大学的建立增加了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学校教育法》的部分改革内容适用于原来的高等专科学校。由于缺少成为大学的资格,也不想获得大学地位,因此也就导致了2年或3年制短期大学的产生。通过这次改革,149所短期大学,包括17所公立和132所私立,得到特许建立起来。这种新型机构成为战后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重要机构,并最终于1962年被作为一项永久制度固定下来。除了这种新体制以外,新的高等专科学校也于1962年成立。实行“类似学校教育的教育”的各种学校于1975年被认可为专修学校。上述每一种类型的高等教育都有其自身的功能、目标和任务。一般说来,大学的社会功能是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校园的行政管理。《学校教育法》声称“大学的目的是从事艺术和科学方面的深入教学和科研,同时作为学习的中心,向学生传授广博的知识,进而帮助他们发展学生的智力、道德和实践能力。”(《学校教育法》,52条)
《国立学校设置法》于1949年5月制定,由此69所新型国立大学开始运作。此外还制定了《私立学校法》,它有三个主要特征:第一,它高度关注私立学校的自治;第二,本着确保私立学校的公共性质的观点,此法创立了一种新的公共合作方式,目的是创建一所或更多所教育机构;第三,它授权国家和地方政府以不与《日本国宪法》第89条规定相矛盾的方式给私立学校提供拨款补助。该条款规定禁止将公共经费用于不在公共当局控制之下的私立学校(文部省1992:11)。
研究生院,也包含在此部分中,其目的主要是从事教学和理论与应用科学的研究以及对科学的深入探索,进而为文化的发展作出贡献(《学校教育法》第65条)。根据这一法律,日本高等教育史上第一次正式规定了研究生院的作用和使命。
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从事教学和社会服务。然而,最近一项全国性调查表明:从研究生院到短期大学和高等专科学校,日本高校的大多数学术人员主要指向研究而不是教学(Arimoto,1991)。这一调查结果反映了高等院校男女教师中从事科研的比例占绝对优势。他们越来越相信:作为在学校内外获得更多回报的途径,科研活动要比教学和其他活动具有更高的可见度。
科研
在日本,公共资助的科学研究既有在大学进行的,也有在大学内外的研究机构中进行的。从事学术与科学研究的机构包括大学,也包括研究所或下列各种类型的研究中心:大学之间的;那些附属于大学或大学院系的;那些受文部省直接监督的或者由非营利性科学研究公司资助的。私人公司也设有许多自行运作的研究机构。
大学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都承担教学和科研的任务,并将其作为基本和内在的功能。这一事实清楚地表明,与其说日本与法国或前苏联相似,不如说日本与美国更相近。在日常生活中,学术人员趋向于强调科研。他们中的多数人属于3个或4个不同学科的学术团体,这些学术团体在科研活动的评估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也就极大地影响着科学的发展。
尽管大学的研究性功能具有相对重要性,特别是在纯科学和基础科学领域,但政府对大学的资助,尤其是对国立大学的资助却减少到导致记者把国立大学称作“大脑的棺材”的程度,因为过去十年国立大学的建筑、设施和装备都极度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