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和责任制
保持和提高教和学质量的主要责任取决于各院校,同时,对在高等教育投入的大量公共资金投资中需要有恰当的责任制。作为责任制的一部分,如果要在增长的竞争中得到全部利益,学生和用人单位需要有关质量的正确信息(《高等教育新框架》1991)。
上段引文摘自1991年的白皮书,它表明了在一个由市场驱动的高教系统中,质量的不确定状况。保守党政府长期以来对教育的质量和标准表示疑问。理想地说:市场应该通过增加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和降低对低质量教育的需求解决这些问题,低质量的教育最终将毫无市场。
政府的政策可以有效地扩大“好的”和消除“坏的”。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扩大“好的”但却不投资,好的可能受到损害。政策的手段又是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分配机制。学院须在价格和质量的基础上投标学生人数。质量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三个新成立的高等教育基金委员会下属的质量评估委员会评定。基金委员会所采用的评估方法的主要因素是院校的自我评价和统计资料,然后由其他院校抽调该学科的专家进行评估考察。只有据初次印象,学校在被评价的学科中能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或教育质量太差而有理由关切时,就会进行考察。被认为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教学的一小批院校也会受到考察。质量好的将受到财政上的奖励,差的将受处罚,奖励和处罚的确切性质还得等着瞧。间接的评估方法是通过基金委员会出版的质量评估对学生需求的影响和各院校联合成立的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提供的关于质量的信息。
对高校而言,教学计划的质量的责任制引起了对高校教学质量保证体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关注。在历史悠久的大学,迄今为止,教学质量保证主要由绩效指标驱动,但学术审计似乎引起了重大的反思、发展和更加完善的自我评价体制。在新的大学里,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开发的机制健全的“同行评审”是非常恰当的。但在所有的大学里,这是一个有巨大发展的领域,特别是在学术团体内(同行评审)质量责任制不够强,许多质量保证工作是为适合高等教育的顾客的需要而进行的。
将质量问题上升为政治、学术议题需要重新对一些术语进行定义,区分过程和结果、质量和标准。正如上面所强调的,几乎所有英国高等教育领域的传统的习惯和做法在多数院校里正经历着往往是痛苦的再审查。如果现在的高等教育中学生的经验和以前有所不同,而且各院校的教育有所不同,显然,教育质量如果不是下降了,那就有可能是不同的,许多学校看来认为应对此作重新定义。但是,由于被托管教育质量责任的两方——基金委员会和院校集体,在认定由于他们自己的行动造成教育质量的重大下降时有没有明显的自私自利,新的质量保证机构在研究这些问题时的有效性可能容易受到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