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立法
2025年11月08日
高等教育立法
1977年议会通过了一部关于整个第三级教育的专门立法。从国际上的观点看,这部立法有一个让人感兴趣的规定:除了教育、科研与发展,第三级教育还要报告科研与发展的结果以及如何利用这些结果。
除了这部立法,一个政府条例(共148页)非常详细地规定了第三级教育的组织、决策等等。这个条例涉及各个学术单位的活动。因为第三级教育是由许多不同类型的院校、专业等组成,条例对不同类型的院校和情况作了规定。实际条例最详细的部分之一是关于招生的章节。这些章节包括一些具体专业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不适用于美学专业;美学专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他们自己的规定招收学生。
1993年会有一部新的立法和条例出台。这部立法的规定会简单得多。它会给予副校长和地方官员更多管理大学或学院的自由。政府提出的这部新法的一个重要部分是学位制度的改革。这项新的国家学位认可制度目的在于将目前的120个学位减少到约47个学位。学习的年限长短由政府规定(多数学位为四年),但如何运用这个时间则由院校决定。这项改革可能促使院校间展开竞赛,这与影响更加深远的建议中的变化是一致的。政府打算允许一些院校成为私立的非营利组织,独立于新的条例之外而自成体系。
第三级教育中的瑞典大学和其他国立院校是正式的国家机关,与其他的国家机关一样,遵守关于职员决策、账目等方面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