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与责任

二、质量与责任

从一开始,首金斯的整套改革强调质量控制机制。1989年,政府委托考察高等教育的行动指标,并已建立了一系列的机制来评价高等院校的工作。合作研究中心已将一个评价部分写入合同中,澳大利亚研究委员会正为控制研究质量而发展一个综合评价战略。特殊研究中心和重点教学研究中心目前正得以考察,并已完成了一些学科考察。不过,直到1991年10月高等教育与就业服务部部长彼德·鲍德温阁下所作出的政策陈述中才把质量问题正式置于高等教育的议事日程中。鲍德温的报告题为《高等教育:90年代的质量与多样性》(澳大利亚,1991年)。

在质量控制机制问题上,部长宣称:1992年起保留基金的拨款要促使高等院校建立质量管理机制;1992年用保留基金建立国家优质教学中心;委托国家就业、教育与培训委员会的高等教育委员会考察高等教育质量的特征;根据委员会关于质量参考标准的报告,建立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国家质量保证结构,负责高校层次的报告和评论质量管理安排充分与否。政府打算继续支持进一步发展定量绩效指标,但也指出,它“无意规定绩效指标让高校采用,也将不根据比较的定量指标重新分配正式的滚动拨款”(澳大利亚,1991:4)。不过,财政刺激将与质量和行为紧密联系。政府将引导1992年后保留基金的拨款用于鼓励和奖赏好的教学实践,拨款额将达250,000美元;此外,计300,000美元的拨款将提供给旨在提高教学质量的高校活动:“政府与质量相关的首要行为是决定从1994年起每年向质量保证与提高计划(建立于1993年初)提供8千万美元的额外拨款,相当于流动拨款的2%。这些追加于流动拨款的经费……期望成为一种催化剂,促使高等院校为最大的限度提高质量而安排总资源。拨款将根据利用所有可能获得资源实现最佳质量的良好行为来安排,最佳质量包括实现共同目标,考虑诸如质量管理实践等因素,学生人口的组成及在实践合并和贷款转移安排中发展的程度。”(澳大利亚,1991:33)

整个质量讨论,部长的陈述进一步宣称,政府无意干涉院校的自治权:“由院校来决定它们的任务,针对它们自己的目标界定质量及绩效标准的意义,识别和提供测量它们的成功及满足它们的各种经费提供者的依据。发展它们自己特定任务的管理结构,也是院校的职责。与一些主张相反,政府并不试图强加给高等教育系统一种统一的合作管理模式,也不损伤权力共享之概念。”(澳大利亚,1991:31)

部长的陈述中以下引文与这一报告尤为相关联:“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国家均为高等教育的质量保证作了一些安排,在大多数情况下,质量评估都考虑到拨款决策。其他地方,特别是英国、法国和荷兰所采用的一些方法在涉及中央干涉方面与我们的高校自治传统相左。”(澳大利亚,1991:34)

并非澳大利亚的所有学术团体都乐于接受部长的话。不过,虽然像澳大利亚副校长委员会这样的团体对质量手段应走得多远表示关注,但总的来说这一概念本身并无强烈的反对。有人认为,大学教师的绩效作为质量的一个组成部分已通过和任用制度得以较好的控制。不过,人们一般赞同高校自治与公共责任之间必须保持一种平衡。

就质量控制机制将如何真正运转,目前评价还为时过早。在我看来,真正的危险不在于院校自治的问题上,而与统一有关。政府将不是因糟糕的行为而处罚高校,而将是因良好的行为而奖赏高校。这一点本身并没有错,但会导致高校互相模仿别人的“良好行为”以便取得与之相关的奖赏——我们已在研究领域及研究生教育领域中见到了这种现象。不管采用了什么质量管理机制,在确保质量的同时也必须有必要确保多样性,而这两个概念可能并不总是相协调。事实上,多样性与质量和行为的高水平测量之间可能存在着相逆的关系,尤其在财政奖赏成为质量模式的一部分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