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层次的政策手段
对本书研究的很多国家来说,院校政策是一件有点新鲜的事情。强有力而且非常细致的集中规划倾向于薄弱的院校政策和规划。但是,在走向比较非控制的环境中,院校必须面对政府所对付的相同的政策手段:筹措资金、规划、评估和调节。
筹措资金
在很多情况下,院校现在必须比过去更要自己安排它们自己的预算。全部指定款项用途的提供资金和集中清算账目的程序,并不要求很多有关预算的专门知识。政府一次性拨款和大量外来资金的管理要求高水平的有关预算的专门知识,看来很多院校只是开始发展这种专门知识,但是如果高等教育走向减少控制的趋势继续下去,复杂的财务管理必然成为很多院校的头等大事。
当然,有些院校已经对财政问题十分熟悉。加利福尼亚的公立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已有漫长的历史,懂得美元的价值和如何获得美元。日本的私立高等院校不懂得平衡预算就不能生存。在澳大利亚、丹麦、荷兰、安大略、瑞典和联合王国,除指定的科研拨款以外,一次性的拨款是准则。但是,在其他国家,即法国和德国,主计长——即国家——或者保留明细的预算控制,或者只是新近放弃控制。
总的来看,人们对本研究所涵盖的公立高等院校已经控制它们自己的财务的程度和走向独立于国库的程度,必然具有深刻的印象。例如,澳大利亚的高等教育从非教育部来源获得它的收入的30%,在瑞典,私人对公共学术研究的捐赠相当多。英国的高等院校正变得更加是创业型的,像荷兰的高等院校一样。
有些国家的政府已经把财政的责任和控制从中央转移到地方层次,当然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成功。在院校的层次,令人感兴趣的是注意到,在有些地方,似乎正在发生同样的情况,即校级行政正在把预算责任转移到院和系。有些院校甚至走得更远,引进内部市场,各系彼此买卖服务,并和校部实行买卖服务。可以指出,不管我们看中央政府层次的责任的转移,或者看院校层次的责任的转移,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如果主要负责支出的人也就是负责分配的人,那么预算就管理得更加有力和效率高。
规划
尽管看来若干国家的政府已经不再采取明细的集中规划,这已迫使在院校层次进行更多的规划。现在院校必须自己决定它们优先考虑的事项是什么,和它们将如何完成这些事项。对没有进行规划的传统的院校,这不是容易的任务。制定优先考虑事项常常是一件费力的事情,因为制定优先考虑事项的过程必须既要估计优先和后果,又要确定未来发展的战略。
这种对院校层次规划的日益加大的注意,引起了战略规划的程序和技术的需要。这里可以强调指出,由于这些程序和技术的特定的特征,高等院校不应机械地采用私营部门使用的战略规划模式。高等教育面临着开发切合这些院校的组织特征的它们自己的战略规划方法的任务。(Maassen and Vzn Vught,1992)
评估
在院/系层次的高等教育过程内部的系统评估,对本研究所涵盖的某些国家来说,是一个相当新的概念。但是,这种说法需要有所保留。美国具有一个相当长的内部评估的传统,特别是在教学方面。在所有国家,教学人员为了升等,广泛地通过评估;在研究型大学,个人和集体的科研活动受到同辈的审查(特别是为了资助的目的)。在多数国家,非大学的高等教育机构已经比大学受到更加严格的内部和外部的评估程序。而且,在特别的情况下,诸如当一个系或单位经受特别困难时,不时使用特定的评估程序,然而,对多数国家来说,大规模的评估制度化的思想(特别在教学方面)是一个相当新或者比较新的思想。
无论如何,由于各院校承担更大的责任制定它们自己的使命、目标以及优先考虑事项,评估呈现更大的重要性。例如,内部的科研管理计划需要根据有关院校内部科研的优势和弱点的评估。显然,有效的内部管理也要求评估院校运作的很多其他领域。
调节
在全国/州的政策层次减少调节,似乎导致在院校层次增加调节。在这一点上并没有矛盾——如果政府将从直接驾驭高等教育后退,那么院校自己负责从前由中央管理的法规框架。正如上面提到过的,院校越来越被“迫”对诸如以下一些问题负起责任:反对歧视、劳资协议、机会均等、情报自由以及人事政策和人员培训。院校更多地卷入这些领域,有时被解释为丧失自主权,但是这种说法是把自主权和责任制混淆起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