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计划的多样性
这种形式的多样性涉及院校在它们提供教育和科研计划以及服务活动方面的差异,显然,在教育计划的多样性和系统的多样性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关系。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存在各种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不同类型的机构提供类似的教育计划。澳大利亚和英国的高教系统在新近的改革以前看来就是这种情况。与此形成对照,正式统一的高教系统可以包含在教学和科研方面从事十分不同的事情的院校。这种形式的教育计划的多样性在一些私立的高等教育部门(如在美国)是十分显而易见的。尽管院校可能具有共同的“私有性”——和从属于私立部门衍生的有关的权力结构——在各个院校之间存在着教育计划的层次和类型的巨大的多样性。例如,在加利福尼亚,克莱芒的很多学院(研究生院除外)把它们的教学集中在本科生阶段,并不试图和诸如斯坦福大学或加州理工学院等其他私立院校竞争。
上面已经提到过,在处理教育计划的多样性的方式和系统的分化的稳定性之间,看来有某些关系。但是如果在正式分化的高教系统内部的部门之间不要发生提供课程的类型和层次“向上层偏移”,似乎需要有防止发生这种情况的明白的政府政策。例如,安大略州政府似乎在允许大学较大的自主权和行动自由的同时,对应用艺术和技术学院(CAATS)保持相当严格的统治。
看一下11个不同的国家,每个人对在高等教育的不同层次所提供的课程的多样性的程度都有着深刻的印象。例如,在有些国家,护理教育被认为是一门非大学课程,而在其他国家护理教育由大学提供。同样情况适用于例如教师培训计划。
除此以外,在各种不同类型的院校所提供的教育计划时间的长短有显著的差别。例如,在丹麦,只允许学院提供为期三至四年中等水平的教育计划,而大学则既能提供中等水平的,又能提供为期五年的长期的教育计划。另一方面,在荷兰,大学所提供的教育计划的名义上的多年期实际上和为期四年的高等职业教育部门的教育计划相同。这些差别对各国有关大学和非大学之间的争论有其特殊的影响。在这个问题上,瑞士可以看作另一个有趣味的例子。在非大学部门,在院校之间,例如对教育计划的名义上的年期和招生政策有相当的差别。在大学部门,除技术和医学的教育计划以外,有关课程的年期和性质没有总的指导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