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计划的控制

教育计划的控制

鉴定

联邦政府历来不对高等教育进行直接监督和控制,但它通过不那么直接的鉴定方式提供质量控制方面的保证。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对院校进行评判,但它愿意通过美国教育部正式认可各种非政府鉴定机构。出于制定国家质量标准的需要,产生了两种基本类型的鉴定机构:院校鉴定机构、计划或专业鉴定机构。院校鉴定机构对包括教育内容、学生服务、财政状况和管理力度在内的整个院校情况进行评价,它们是一些地区性机构或全国性机构。计划或专业鉴定机构通常评价院校的专门化领域。这类机构一般与某种职业或专业有联系,如法学医学,而且它们关注的是院校中那些有助于某种专业训练的领域。鉴定的关键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同行评价程序,鉴定机构的那些负责人本身都是教育工作者,而不是政客或官僚。事实上,鉴定机构在大多数情况下是由有待鉴定的院校组成的各种协会。一般说来,某个具体的鉴定小组的建立是为了评价某一特定院校或计划,而且评价者是来自该地区其他院校的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士,他们是为完成院校评价这一特殊目标而来。

可以说,总体上,鉴定程序的效果很好。它鼓励院校在一种缺乏危机感的环境中不断地进行反思和改进,可能更重要的是,它还提供了一种无需政府直接参与而质量可以得到保证的有效机制。联邦政府通过认可各种鉴定机构的方式对高等教育保持了一种间接影响。通过不让政府插足于直接监督却授权教育工作者开展极为重要的同行评价这种方式,鉴定维护了保持质量标准这一公共利益,同时又符合院校保护学术自由的利益。

学生财政资助

联邦学生财政资助依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筹集资金。一般说来,院校获得这些资金的资格只取决于适当的鉴定或州颁发的许可证以及对联邦非歧视法规的遵守。

这种自由的资格认定政策带来的结果是,联邦政府在很大程度上使自己脱离了对院校活动的直接参与和监督,而把这种责任移交到了鉴定程序和州许可证颁发程序中。

研究资助

联邦参与的第三大领域是对研究活动的资助。虽然联邦政府已采取精心设计的步骤尽量从研究资助程序中消除政治影响,但它是惟一的、最大的院校研究资金来源。资金作为联邦预算程序的一部分被拨给大量联邦机构,以便达到资助各种基础研究活动、应用研究活动的目的。一般通过一种具有竞争性的拨款程序分配这些资金,高等院校(有时是私人研究机构或公司)在这一程序中提交拨款建议,申请用于具体研究项目的资助。最常见的是,根据“同行评价”给予拨款,获得研究资助的那一领域里公认的专家通过“同行评价”这一程序评价各种拨款建议,并决定哪些建议提供了成功的最大可能性。

除这三个领域外,高等教育政策主要委托给50个州,联邦政府进行最低限度的参与。

新学程和计划的审批

批准新学程和计划的程序是高度分权式的,而且权力一般下放到校内的教师个人或各系内部。各校制定一门新学程的具体程序不同,但如果已获得资助,正式的批准一般不必超过系主任或学院院长这一级。在《总体规划》规定的系统任务所确定的总参数范围内,一所院校的预算规模、课程设计和实施完全是教师的职权。

批准一项新学术计划的程序会复杂一些。与新学程一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教师会首先提议制定一项新学术计划。如果用于计划的资助是从系统的现有预算中拨出或挪用的,而且计划得到了教师的充分支持,那么,院校拥有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制定、废除、合并学术计划的广泛自由。虽然如此,如果某所院校想申请用于学术计划的州辅助性资助,那么有一个正式的“计划评价程序”,它由“加州中学后教育委员会”代表州对专业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就是否该为计划的制定提供额外资助这一问题向州立法机关和州长提出建议。因此,财权实际上使州获得了确定新计划的否决权,或者至少获得了对院校在现有资源范围内不能或不会进行资助的那些计划的否决权。

没有国家课程或州课程,指定的学生成绩水平或能力完全由教师决定。在某些高度专门化的领域,如法学和医学,有颁发州许可证的活动,学生在获准开业之前必须通过已被核准的各类考试。即使在这类情况下,各类考试由不受政府控制但被政府认可的专业协会组织和管理。最后,注意到这类考试与专业的许可证颁发有关却与学位的授予无关是很重要的。在与学位要求相关的事项中,教师拥有最终发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