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资助

院校资助

德国高等教育由公共经费资助,高等院校必须遵循德国公共管理预算和会计法规。这些法规虽然由各州自行制定,但在整个国家内相差无几。主要的约束力来源于下列条款:

——单项预算(代表支出类型)先于财政年度而确定;

——必须按预算分类专款专用;

——高等院校人员的开支,不是一次性总付款(lump sum funding),而是根据岗位进行分配,这样学校就不能把人员经费用于别的目的,即使这个目的被认为是必要的和正当的;

——经费不得转移到下一财政年度。

有迹象表明州政府愿意给高校更多的灵活性来按院校自己的意愿分配经费,预先确定的限制比以前少了。有两个州(巴登—符腾堡州和下萨克森州)让州内所有高校在跨类挪用经费方面有一定的灵活性。在相当多的一些州,正在计划或进行一些“总合预算”(Globalhaushalt,即不分类别的预算)的试验,这使高校在自己安排经费和岗位以及将经费转移到下一财政年度方面有更大的活动余地。

1987年,高等教育总共使用了205.04亿德国马克公共资金。比例是这样的:

——基本经费(basic subsidies):81%;

——额外研究拨款(即“第三渠道经费”,“third party funds”,Drittmittel):9%;

——学生助学金,研究生学生拨款等:10%。

联邦政府只提供上述总经费的16.5%,州政府提供剩余的那些经费,也就是说,州政府为高等教育提供绝大部分经费(Wissenschaftsrat,1990:19—20)。

与高等专科学校相比,大学有更多额外的“研究收入”。1986年给大学的经费中,84%被认为是作为基本经费拨给的,16%作为额外研究收入。在这些额外的研究经费中,只有1/4来源于私人(Wissenschaftsrat,1988:243)。

1987年德国的全部研究预算(在德国的研究费用),被分割到下列不同的几类机构:工业和私立研究机构(70.8%),高等院校(12.5%),公立的非大学的研究机构(13.5%)以及国际性研究机构(3.1%)(Wissenschaftsrat,1988)。

高校教师为“第三渠道”研究经费开展竞争,这方面的经费平均占大学预算的16%。可得到的经费总量是有限的,想得到这些经费的学校必须申请。通常由同行对申请进行仔细审查,然后由各种基金会或德国研究会基金为研究项目拨款。不过,这不是院校之间的竞争,而是研究者个人之间或研究小组之间的竞争。

高校在公共基金和私人基金方面的主要竞争者,无疑是以公共经费维持的非大学研究机构。科学审议会考察这些机构的研究预算并把它与花在大学的研究经费进行比较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正是在大学不得不承受超负荷教学之时,这两种机构的科研经费比例才发生了变化。1975年德国公共机构研究预算中,大学占47.2%,而1987年只占42.8%,这大概还不是事情的全部,因为投放到研究的资金与投放到高教机构的全部资金是难以截然分开的。非大学研究单位的份额在同期却从43.1%上升到46.3%(Wissenschaftsrat,1988)。

预算、开支和筹资

由州的一项法律来规定的一年一度的预算,决定了州政府对各个院校的补助。预算中分为若干开支类别和人员职位。预算通常已根据各院校的结构进行了细分,职位已被分配到系和研究所。这样,预算事先决定了本财政年的全部开支程序。院校,也就是教授和研究小组,可以为研究项目筹集第三渠道经费。研究经费的大部分是公共资金。研究人员必须向他们的学校表明自己已接收外部资助的研究项目。资金和岗位由校方行政机构进行管理;但允许教授接管自己研究项目的资金。一般管理费用通常不从研究项目或赞助者那里开支。教授除完成校内职责外,还可以作为个人吸引资金和合同;但他们必须向教育部禀告这种额外的“工作”(Nebentatigkeit)。在某些地方,从事这种工作的教授必须向所在院校交付一定比例的额外收入。

投资

关于新建筑物、安装在新建筑物里的设备以及15万德国马克以上的其他设备的财政投资,由州和联邦教育部共同支付。州教育部长可以决定由州独立承担这些投资的全部数额。但是,如果他们想接受联邦的投资,就得通过联邦的规划程序来处理,即由科学审议会来审核申请,由州和联邦政府联合组成的一个机构(高等学校建设计划小组)决定是否分配资金。建筑物的建造和维修不由高校自己决定或管理。州政府的一些专门的管理“办事处”(州高层建筑管理处,Staatshochbauverwaltung)负责这些任务。高校只对建筑物的使用进行预算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