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系统的多样性
这种形式的多样性指各院校之间关于它们任务、规模和控制方面的差异(Stadtman,1983:45)。本研究所涵盖的高等教育系统关于它们的系统的多样性显示出巨大的差异。而且,所包含的某些国家正经历着它们高等教育系统的根本转变,特别是澳大利亚和联合王国,对它们的系统的多样的性质具有重要的后果。过去十年来,其他国家如瑞典和荷兰,经历着它们高等教育系统的十分广泛的改革,这些改革在最近将来对它们的系统的多样性可能有深远的影响。还有其他高教系统,诸如在加拿大安大略州的高教系统,在这个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似乎非常稳定。
不管稳定与否,不同的高等教育系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任务分配给大学和什么高等教育职能安置在其他“类型”的高等教育机构的问题。尼夫(1983)论证说:“所有高等教育系统都显示出走向整合的动力。”尽管政府的政策可能旨在维持一个不整合的系统,按照尼夫的论述:“仍然有一个无可争辩的走向整合的运动,即使从决策者的观点,这构成向在‘高贵的’[大学]部门所发现的优先考虑事项,价值观和实践的回归。”
本研究所提出的资料不能随意篡改这个“假设”。显然,在有些国家,院校的壮志和系统的分化曾经相互碰撞。澳大利亚和联合王国的双重制,似乎特别是这种情况,这两个国家的双重制,多半是在非大学院校争取获得和大学资助平等和平等地位的运动的压力之下已经解体。除此之外,在荷兰的双重制,大学和进行高等职业教育的非大学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压力。后者对大学有关传统上分配给大学的某些任务,如进行科研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垄断提出挑战。与此相对照,加利福尼亚的公共高等教育部门的复杂的三重结构,通过有意识的立法决定结合在一起不破。一个人差不多能够把加利福尼亚的高等教育系统看作三个公共高等教育领域的部门之间共同利益的一个条约。但是甚至在这个相对稳定的系统,在不同类型的院校之间存在着紧张关系,特别是某些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勇敢进入1960年总体规划分配给加利福尼亚大学各校的领域的结果。
多样化高等教育系统的稳定性的关键,也许在于不同类型的院校的作用和任务的合法性。合法性的问题至少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有关各院校从集中备用的有限的资源库利益分布的背景中的自我利益,另一个是关于不同类型院校之间的界限的渗透性。例如,在加利福尼亚高教系统,每个类型的院校都从分层的三重结构中得到好处。属于加利福尼亚大学的“精英”的研究型大学与社区学院的大众化需求隔离,同时,社区学院所享受的有些公共的支持至少是基于这样的观念,即一个学生能够从在地方学院所获得的学士文凭,进展到在伯克莱大学获得一个博士学位(即使很多学生能够做到这样)。那个结构的破坏也许将造成对任何一方都没有好处的“大家混战一场”。加利福尼亚的制度对学生是可渗透的,但是对于课程的类型和层次(至少在理论上)是封闭的。在澳大利亚和联合王国,相反的情况盛行。大学和学院/多科技术学院讲授很相同的课程类型和层次,而且或多或少从相同的学生来源招生,但是后者为此得到较少的财政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在这两个国家,反对双重结构的运动并不令人惊奇。将使人感兴趣的,是观察这两国新建立的统一的高教系统是否(如果是这样,如何)开始多样化。
在法国,高教系统的分化并非通过法律强加。多样化得到大学以外的院校的专门化的和专业定向的中心的保护。这些院校在为特殊职业训练学生方面具有明显的自我利益。但是有一些迹象,法国高教系统的稳定性可能受到威胁:大学中流入的“不需要的”大学技术学院(IUT)和高级技术员训练班(STS)的毕业生,与大学(承办政策)和大学校的开始对外开放,可能使法国高等教育的明显的切片的结构弄得模糊不清。
不管高等教育系统是否正式地分化,特罗(Trow,1984:132)坚持认为所有高等教育系统都是分等级的:高等教育本身是“一个分等级的院校系统,这些院校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在地位和声誉、在财富和权力以及各种各样的影响方面分成等级”。此外,各种不同类型的分等级的结构不仅在时间和地点具有非凡程度的稳定性,而且在它们的基本成分上具有大量的相似性,这些基本成分包括“(1)高等教育部门的分等;(2)各部门内部院校的分等;(3)各院校内部单位和系科的分等”(Trow,1984:137)。但是,并不总是大学居于“一大队院校的顶点”。例如,在法国,“精英”院校是比较以技术和职业定向的大学校;关于大学校,还有精英中的精英。
德国高等教育的结构也呈现某些令人感兴趣的例子。第一,有趣的是注意到本世纪70年代创办综合大学的实验一般被认为是失败的(Cerych and Sabatier,1986)。第二,70年代引进以职业定向的高等专门学校看来已经十分成功。德国大学在传统上享受较高的社会声誉,但是高等专门学校正在增强它们的社会尊敬,因为它们大体上在它们和劳动力市场的关系上比较成功。这两个部门的区别好像是德国高教系统中惟一的分化形式。近年来曾经有过各种结构改革的建议,通过引进院校竞争的因素,刺激同类院校之间有意义的、有差异的发展。由于资金筹措机制和德国高等教育决策的其他方面的原因,直到现在对于这个问题主要还是口头上说得好听。第三,德国的统一提出一些特定的问题,财政是明显的问题之一。但是在结构上,看来统一本身并没有对德国大学的盟主权提出挑战。尽管统一可能曾经给国家提出重新思考整个高等教育的结构和性质的机会,似乎还没有行使这种选择。相反,以前东德的院校正在以传统的西德的大学形象重新铸造。对于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历史、传统和既得利益发挥着最重要的作用。
几乎在每一个国家,似乎把大学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区别开来的最重要的因素是科研,特别是纯粹或基础研究。虽然在有些国家,非大学院校的某些应用研究可能得到资助,无论哪里,高等教育中花在科研上的经费大部分用于大学。有些国家,如荷兰,甚至正式禁止他们的非大学高等教育机构从事基础研究。科研似乎是有助于支持大学在部门中的盟主地位的一个因素,但是科研的差别也是一把双刃剑。尽管大学可能小心翼翼地保卫它们对科研的控制,其他院校也许怀恨它们占有这个特权,这又接着导致打破大学在部门的盟主权的运动。有趣的是,例如在法国观察到,大学校现在正在承担一些科研的职能,而大学正在为公共事业从事行政管理教育,这曾是大学校的独有的范围。在日本,各个部门的目标并不区别对待,再者,正如一个全国性调查的结果表明,在所有高等院校,从研究生院到初级学院和技术学院,多数教授较多倾向科研,较少倾向教学。
除科研以外,它们的学生团体的性质把本研究所涵盖的各国大学和非大学院校区别开来,因为最优秀的学生进一流大学。法国是例外,因为最有声望的大学校而不是大学吸引最优秀的学生。甚至在大学和非大学院校之间的正式差异正弄得模糊或者已经消失的国家,如澳大利亚、荷兰和联合王国,老大学仍旧吸引最有才华的学生。
在结束有关高教系统的多样化的讨论以前,值得花时间的是注意在那些已经从部门分化进到统一的高等教育系统的国家,决策者们有点指望院校的多样化将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维持。竞争和像市场的势力而不是政策本身可能产生多样性。但是,已经注意到在有些国家,回报结构可能增加院校模仿,而不是多样化,而且,在这个意义上,政策看来自相矛盾(Maassen and Potman,1990)。我们将在本章后面回到竞争和市场的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