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校管理与控制
就公立高等教育系统而言,管理结构有法律依据。州的法律为三类公立系统的每个系统设立了一个管理院校活动的公民委员会。每个管理委员会由得到州长任命、州参议院批准的一批人员组成。他们从加州人的最大利益出发负责管理各自的系统,除此之外,运作方式很像私人公司的董事会。除公民委员外,州长、州议会议长和州参议院临时院长都是三个管理委员会中每一个管理委员会的有投票资格的当然委员。另外,每一个管理委员会中有一名由被认可的学生和毕业生协会推选出的学生和毕业生委员。加州大学由名为Board of Regents的董事会管理,加州州立大学由名为Board of Trustees的董事会管理,加州社区学院由名为Board of Governors的董事会管理。尽管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推选了系统的总长(CEO)和各分校校长,但它们仍对分校的管理组织行使法定权力;这些委员还对系统和各分校的管理组织施加最直接的控制。
国家立法对分校人事实践的影响只限于这个范围:获取联邦资金的条件是所有分校应该遵守与就业实践相关的那些非歧视政策。州立法和州预算对分校人事实践的影响比来自联邦政策的影响直接得多。1982年通过的州立法确定了一种方法:三类公立高等教育系统的雇员可以自愿组织工会并就劳动合同问题与院校管理部门进行集体谈判。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的教师、辅助人员目前已经成立了工会,谈妥了合同。尽管加州大学教师屡次放弃了组织工会的种种努力,但大多数辅助人员组织了工会。对于所有公立高等院校雇员来说,不论他们是否组织工会,他们都与院校签订了合同。
由于预算有限,院校受到了主要由自己强加或外部要求的限制,尽管如此,在这些限制的范围内,它们在报酬制度方面拥有不同程度的自由。例如,加州大学已经作出了一项有意识的、自发的决定:调拨大量资金用于业绩薪金调整(MSAS)。这些是与生活费用调整(cost-of-living adjustments)无关,是基于出色表现发给教师和其他雇员的基本薪金调整(base salary adjustments)。重要而又广泛的同行评价程序是加州大学发给MSAS的基础。另一方面,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采用一种更为公平的方式为教职员工提供薪金调整,用于激励目的的资金则相应减少了。被认可的特定院校鉴定机构确定教职员工的最低要求,这类配备员工的最低标准依院校类型和提供的专业不同而相差甚远。然而,重要的是要记住:由于鉴定基本上是一种同行评价程序,上述标准是学者们自己确定的。除了纯粹由某一系统的预算规模强加的那些限制外,教职员工的最大数额不受限制。
高校辅助人员不属于州的文职人员系统,但出于一切实际目的,他们与公务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样的保护。大多数辅助人员依照集体谈判协定受雇,协定条款类似公务员条款。另外,倘若高等教育系统的雇员离职后进入行政机构,那么他们在高校取得的业绩可以转到州文职人员系统。
教师的雇佣、晋升和解雇由教师中的同事们决定。人事决定多半在系这一级,终身教授和系主任在雇佣、晋升决定方面有很大影响力。学院院长也对人事事务施加巨大影响。分校校长虽然极少但偶尔可能会涉足人事事务甚至会行使单方面的权力。从技术上讲,某一系统的管理委员会愿意对各类人事事务行使权力;然而,在系统总长和各分校校长之外,从未有人行使过这种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