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结构的特点
1.职能和目标
有关各类高等教育的职能和目标/任务的问题首先需要进行历史的解释。统一的全国系统没有为院校详细说明不同的职能和目标,不过,在1988年之前的高等教育双重结构中,据推测大学和高级教育学院已被明确地规定了不同的职能和目标,而且它们的差别,在拨款政策和其他高教机构与政府(州和联邦)之间的法定关系中得以表述。但是双重结构及其基础理论证明既不稳定,又自相矛盾。首先,双重制度所依据的“平等而有差异”原理(假设高级教育学院与大学地位平等但教育职能不同)所产生的结果与想要达到的结果相悖。双重制区分的两种院校在教育职能上趋于彼此平等,但在地位上仍不相同。其次,双重制度否定了院校等级的现实,即大学处于最高层次,享受最高地位、最大特权和最好福利。
高级教育学院,尤其是较大的技术学院,在高级教育部门的地位使它们资源少且从事与大学相应的科研和研究生教育的机会小,为此它们感到愤愤不平。正如政府认识到的:“一些较大的不同类别的院校先前不允许提供高级学位或得不到研究拨款,而今逐步发展了必要的教职员和资源,从事这两项传统上大学独有的职能。”(《关于研究商业化的任务实施报告》,1989:1)这些院校开始向政府大力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承认它们为大学。接着又向联邦大力施加压力,要求它们按大学拨款。1986年12月,西澳大利亚州立法机构率先破格承认西澳大利亚技术学院为柯汀技术大学(Curtin)。起初,联邦第三级教育委员会拒绝承认州立法机构的做法,继续把柯汀当作一所高级教育学院来拨款。但是,不久其他州的规模较大的高等教育学院仿效柯汀的先例。鉴于澳大利亚高等教育的状况,就业、教育与培训部部长于1987年宣布结束双重制度(见上文),主张未来的高等院校将从教学的目的出发,根据它们相应的教育状况而不是机构名称来拨款。研究资源是根据院校的工作情况在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竞争的基础上提供的。
一般地说,目前属于统一国家系统的院校的职能和目标是教学、研究和服务。政府并不规定不同种类或类型的院校的不同目标,而是期望各院校通过政府与院校的双边谈判过程发展它们特定的目标和使命——它们的教育轮廓。根据绿皮书:“教育轮廓及相伴的协议……所覆盖的教育方面可以包括学生学习领域的负担、毕业目标和科研情况。教职员安排和具体的资源分配是操作上的事,最好留给院校通过它们自己内部的计划过程来处理……”(澳大利亚,1987年)
在院校将发展它们自己特定的任务的同时,政府已详细说明了应当构成任务的一部分的特定目标。它们是:增加对高等教育的参与,尤其是学校毕业生;把学生的一些负担转向以科学技术为基础的学习领域;增加研究生阶段的产出;增加研究成果的技术转让和商业化;使教学与研究和工业的联系更密切;改善管理体制的效益;改善与其他教育类别的联系,尤其与技术和继续教育;增加社会低层集团对高等教育的参与。本质上,统一国家体系的目标是大学和高等教育学院过去的目标的混合体。
2.科学研究的位置
澳大利亚在研究与发展(R&D)上投入的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要比大多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少;不过,政府在研究与发展上的拨款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相比,其总研究与发展拨款的百分比相当高。联邦在研究与发展上的全部拨款一半分给了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之外的惟一公共研究组织,即联邦科学与工业研究组织,创建于20年代。高等教育是澳大利亚科学研究的主要承担者。过去以大学为基础受好奇心驱使倾向于基础研究,而今则强调应用那些将产生重要的商业结果的研究计划。过去的高级教育学院所进行的研究一般被认为具有应用性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