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制衡系统中高等教育政策的谈判

在一个制衡系统中高等教育政策的谈判

四年一度的规划周期始于重新陈述教育政策目标。由科学委员会和大学会议完成准备性工作,并由联邦委员会批准的政策目标,是在一个制衡系统中的协商过程的产物。

此系统可以用下述对立两极的关系来描述:大学的自治对他治,集权制对联邦制。自治的概念是指每个大学拥有的体制方面的自由活动空间。他治的概念是指大学依赖于政治机构(州和联邦政府)。联邦制意味着这样一个事实,州政府在大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起关键作用,而联邦政府只起次要的、从属的作用。最后,集权制是指联邦层次的机构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州立大学。依据问题的不同,此四极可以形成各种不同的联合。例如,联邦技术学院有代表参加大学会议中的规划委员会。但该委员会的决定对这些学院来说并非是强制性的,因为对学院资助的法律不是联邦法,而是联邦技术学院法。

人们也许会说,在上面描述的制衡系统中,科学委员会(一个主张集权制观点的机构)赞同建立一个(目前并不存在的)瑞士国立大学。因此它清楚地表达了上面已提到的发展观。这些观点会被州立大学严肃认真地予以考虑,并且科学委员会的观点正有选择地被采纳。大学会议中的规划委员会反过来在考虑各个大学的特殊性的基础上,将州立大学的发展计划整合进瑞士的全国发展计划中,但这种作用之所以具有一种添加的性质,是因为大学会议只有一种协调的功能,它不能通过命令来实施优先性发展战略。每一个州都可以否决其建议。

大学会议的确是高等教育政策讨论的最重要领域。个中的奥秘是瑞士大学生活的所有行动者都有代表在其中,因而它被视为联盟和各州的一个联合机构。但不难看出,因为“每一个实体”都有代表在其中,大学会议不能推行真正创新性的和长远的政策。维护各个州和大学的利益总是在会议的讨论中占据中心位置。因此,这一机构中存在着持续不断的紧张也就不足为奇了。一方面,这种紧张存在于科学委员会的代表和联邦教育和科学部的代表之间,另一方面,它存在于州政府的代表和大学代表之间。在这一复合体中,州政府保持对高等教育的管辖权的目标不断地被重申,但在州层次也同样存在着冲突,它主要源于大学管理者与州政府机构的冲突。